首创安泰住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ghai--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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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住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首创安泰住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05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住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 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

2、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合同的代码为 GHAI。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合法从事提供住宿服务的组织登记住宿且身 体健康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上述从事提供住宿服务的组织里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1、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所提供的设施范围内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

3、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 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 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且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残疾给付: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所等提供的设施范围内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表 (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 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

4、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 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9-2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 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

5、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 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 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医疗给付: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所提供的设施范围内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 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

6、同批注上所载 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 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医疗和费用支出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其他受益人仍可申请全部保险金;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

7、 1 关于投保人的规 定;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疾病、流产或分娩;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10、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1、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

8、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14、 被保险人于住宿期间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服务设施范围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9-3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日至一年, 自被保险人办理住宿登记缴费时起至被保险人结清住宿费离店时 止。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单位保险金额见下表,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单位:人民币元

9、保险责任保额意外身故、残疾给付10000 元意外伤害医疗给付1000 元若被保险人年龄小于 18 周岁,则意外身故最高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北京、上海、广州、深 圳为 10 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二。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 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10、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 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净 保费。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本合同订立后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 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9-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 变更。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

12、任,本公司由 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

13、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 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申请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 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14、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 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9-5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 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被

15、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本公司以事故发 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 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 而消灭。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16、,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 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 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 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公司对本险种接 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要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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