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上邮商城现货协议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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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上邮商城现货协议转让交易规则上邮商城现货协议转让交易规则 ( (试行试行)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上邮商城现货协议转让交易业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商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交易中心、 交易商、 指定结算银行、 指定交收仓库、 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商品现货协议转让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和

2、定义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第三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合法持有的公开发行的邮币卡商品,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商品挂牌,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邮币卡商品可以在上邮商城现货协议转让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协议转让系统”)中进行挂牌,交易商可以选择转让或采购的交易模式。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挂牌申请、鉴评入库、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四条第四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包括现货转让(卖方)和现货采购(买方)两种方式。 现货转让 (卖方) 是指交易商可将待转让商品的详细信息, 包括交易商姓名、商品名称、商品价格、商品转让数量等进行挂单发布,待采购(买方)交易商手动摘单后,协议转让电子合同成立并生效,转

3、让商品的所有权从转让(卖方)交易商转移至采购 (买方) 交易商, 即时完成商品交收, 对应的货款由采购 (买方)交易商转移至转让(卖方)交易商。 现货采购 (买方) 是指交易商可将需采购商品的详细信息, 包括交易商姓名、商品名称、商品价格、商品采购数量等进行挂单发布,待转让(卖方)交易商手动摘单后,协议转让电子合同成立并生效,转让商品的所有权从转让(卖方)交2 / 8 易商转移至采购 (买方) 交易商, 即时完成商品交收, 对应的货款由采购 (买方)交易商转移至转让(卖方)交易商。 第五条第五条 协议转让电子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协议转让系统对挂牌商品进行交易时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4、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姓名、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规格、价格等。 第六条第六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 首日挂牌价:交易中心参考商品现货市场近 3 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协议转让商品的首日挂牌价。其中, 首日挂牌价是交易中心收取鉴评费、挂牌费和仓储费的基准价格,也是挂牌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 开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摘单成交价格。 收市价: 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的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摘单成交价格。收市价是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商品在某

5、一交易日最高摘单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摘单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摘单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成交量: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摘单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七条第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协议转让系统中进行交易的挂牌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八条第八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协议转让商品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第三章 协议转让商品协议转让商品 第九条第九条 协议转让商品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6、的连体钞、纪念钞; 3 / 8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 (六)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第十条 每个挂牌协议转让商品的详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交易商应对协议转让商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合法的处分权,对协议转让商品的处分不会侵害交易中心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因交易商对协议转让商品的权利瑕疵造成交易中心或第三方的损失,全部由交易商承担。 第四章第四章 协议转让商品挂牌协议转让商品挂牌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协议转让商品的挂牌可通过挂牌申请人申请或交易中

7、心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挂牌申请人应为已在交易中心注册交易账户的交易商。挂牌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挂牌申请人可以自行向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提交经挂牌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协议转让挂牌申请书、挂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挂牌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协议转让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制度。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协议转让挂牌申请流程如下: (一)挂牌申请人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将申请挂牌商品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协议转让挂牌申请后,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协议转让挂牌

8、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对挂牌商品进行编码注册,在官方网站发布挂牌信息; (三) 挂牌申请人和交易商应根据官方网站发布的挂牌信息申请相关挂牌商品的入库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内办理商品鉴评入库; (四)协议转让入库商品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协议转让商品挂牌要求的,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首次挂牌交易日期。 4 / 8 第第五五章章 交易交易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现货协议转让交易的时间暂定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

9、30,13:00-15:00。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或采购挂单; (二)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转让系统对挂单手动摘单后,协议转让电子合同立即成立并生效; (三)协议转让电子合同生效后,根据协议转让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协议转让系统即时将转让商品从转让(卖方)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划拨至采购(买方)交易商交易账户,同时将货款从采购(买方)交易商交易账户划拨至转让(卖方)交易商交易账户。商品及货款划拨完成后转让商品的所有权从转让(卖方)交易商转移至采购(买方)交易商,完成商品交收。 (四)交

10、易完成后,交易中心按相关标准收取交易商的交易服务费。 第第六六章章 结算结算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采购(买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转让(卖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备足商品。 第第二十二十二二条条 交易商应在预约入库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商品的鉴评入库,交易中心可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交易商的鉴评费、 按实际入库数量收取交易商的挂牌费和仓储费,计算公式如下: 鉴评费 = 实际鉴评数量首日挂牌价鉴评费费率 挂牌费 = 实际入库数量首日挂牌价挂牌费率 仓储费 = 实际入库数量首日挂牌价仓储费率 5 / 8 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交易过程中,采购(买方)交易商或转让(卖方)交易商挂单后,

11、 协议转让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或对应的商品以及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挂单撤销后,协议转让系统将货款或商品及交易服务费解冻。 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成功后,协议转让系统将对应的全额货款划拨至转让(卖方)交易商交易账户,对应的商品所有权由转让(卖方)交易商转移至采购(买方)交易商。同时,交易中心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第第二十二十四四条条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协议转让系统获得协议转让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遵守交易中心有关规则

12、和规定。 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向交易商收取的各项服务费标准以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第七七章章 交收交收 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鉴评入库: (一)交易中心实行预约入库制度,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 交易商提交的入库预约申请经交易中心受理后, 可办理鉴评入库手续; (三)申请入库的交易商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四)交易商办理鉴评入库当日,应当场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鉴评机构鉴评并接受该结果, 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商品名称、 规格

13、与数量, 并签字 (盖章) 确认。 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协议转让电子合同生效后,采购(买方)交易商所采购的商品可选择提货或转存到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库进行储存。 转存到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库进行储存的商品可直接(无需重新鉴评)在协议转让系统中挂单或摘单。 第第二十二十九九条条 提货 6 / 8 (一)选择商品转存的交易商可随时向交易中心提交提货申请,可在指定提货日内办理出库手续; (二) 交易商提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为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小提货数量的整数倍; (三)交易商提货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交易商签名或盖章的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协议转让交易商品提货须知和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协议转让交易商品提货

14、承诺书; 2.公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个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企业); 4.其他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交易中心可以对已被冻结的商品不予办理提货手续。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以及交收时间等以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第八八章章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中心协议转让系统达成的协议转让电子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交易商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第三十三十二二条条 交易中心现货协议转让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 (跌) 幅限制制度。 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协议转让电子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挂单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

15、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 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挂单价格将被视为无效。 首日挂牌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以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挂牌首日之外的交易日,挂牌商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 10%。 第第三十三十三三条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提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措施,以提示和控制风险。 第第九九章章 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处理 第第三十三十四四条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不可抗力; 7 / 8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第三十三十五五条条 出现上述异常情

16、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第三十三十六六条条 交易中心对紧急措施予以公告。 第第三十三十七七条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 第第三十三十八八条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协议转让系统发布现货协议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第三十三十九九条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价格等知识产权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第四四十十条条 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商诚信档案,构成违约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商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争议及其处理争议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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