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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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关于关于“权力权力”与与“权利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的思考演讲范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

2、,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

3、 ”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

4、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 ,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

5、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 、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

6、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我国加入 wto 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 wto 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 wto 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

7、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 wto 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 wto 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三)在公民(自然人) 、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

8、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 、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二、 “权力”与“权利”的内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9、,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

10、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

11、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 、 “缺位” 、 “越位”等问题。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

12、家原创 7 / 16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 ;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 “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

13、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

14、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 、 “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

15、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 (即在商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6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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