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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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子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办件类型承诺件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0 项;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 号文申请条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 准。申请材料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2 份)。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的 用途、水量、目的等内容的详细说明以及取水许可预申请(含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12 份)。3.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2 份) (包含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及占用土地的批复资料)。4.影响第三 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2 份)。 5. 项目所在灌区的基本情况、工程现状的文件及图纸等资料;审批程序1.申请:项目实施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审查。 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结论。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办理证件 名称批复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2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子项目名称

3、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不含专家评审咨询时间)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咨询时间)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条件1在本县流域面积 1000 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干流(含源头)上建 设的水工程; 2. 按照规定需要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水工程基建项目; 3.上级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材料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3.与第

4、三者利害关系的相 关说明;4.相关规划依据和有权机关批文,没有规划的,应编制专 题论证报告;5.重庆市水利局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批程序1.申请:水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的有关文件 前,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材料由 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规划基建科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 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4.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组织专家 评审的,由规基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水政水资源 科和局办公室组织听证;5.许可决定

5、:符合条件的,规划基建科应 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规划基建科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凭批复文件办理水工程规划同意书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3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子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 六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6、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36 号)。 申请条件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审查。申请材料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5 份);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排污 口设置论证报告书(5 份); 3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 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1 份)。 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报送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 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县

7、水利局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进 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审查同意批文; 不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 请人到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意见书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4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子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水资源

8、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二)型及以下水库,应向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材料1.修建水库的申请(2 份)。 2.工程建设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批文件 (2 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12 份)。 4.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12 份)。 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2 份)。 6.拟 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12 份)。 7.相应水 利水电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2 份)。 8.影响第三 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2 份)。9.申 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2 份) 审批程序1.申请

9、:申请人应在修建水库之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全申报材料。 2.单位内部审核。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 结论。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批复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5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子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 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四十八条 ; 2.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 4 号)。 申请条件利用取水

10、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5 份); 2地表水年取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 以上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必须具备经审查通过 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1 份);地表水年 取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下的, 必须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 份)。 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受 理: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 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许可决定:县水利局自受理后 起 5 个工

11、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 4颁证:取水工程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县水利局 组织人员对取水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县水利局发给取水 许可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按照县水利局的要求整改,直至符合 要求为止。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取水许可证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6子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5 号令)。 申请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 上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 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表水年取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下的,申请人应当 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材料1建设单

13、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文件(5 份);2有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送审稿)(5 份); 3建设单位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达成的相关协议(1 份)。 审批程序1申请:项目业主在申请取水前,应提出水资源论证审查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 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县 水利局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县水利局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县水利局办理审查同意意见;不符合条 件的,县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4、6送达:申请人到行政 许可服务窗口领取审查意见批文。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批复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子项目名称7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听证时间) 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及听证时间)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3 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

15、8 号); 4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 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农经20041644 号) 申请条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主体工程开工前,申请人须申请水利工程开工审 批。申请材料1项目法人的开工申请报告表(2 份);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 件(2 份); 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 份); 4施工图设计 合同、监理合同副本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2 份); 5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 份); 6水利水电工程质 量监督书(2 份); 7用地批文及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征地协议 (2 份);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2 份); 9项目 主体工程的度汛方案(2 份)。 审批程序

16、1.申请:项目法人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 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规划基建科根据需 要组织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办 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证件 名称批复酉阳县行政审批事项表实施主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项目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子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8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县级部门审批依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条件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申请材料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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