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霞开题报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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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一、选题依据一、选题依据(一)研究意义(一)研究意义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环,也是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补偿的关键所在。虽然从 2008 年起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已经陆续的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相适应,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两个方面都存在缺陷。 “执行难”已经成为现今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执行难”又尤其以“被执行财产难以找寻”为关键,所以完全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就成为执行程序

2、进行顺利与否的基础所在。因此,有效、合理而完善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并没有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清晰而明确的界定,但究其实质就是要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科学、合理、有效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主要体现了公正、效率、适当和经济几大法律价值取向。首先,财产调查要彰显诉讼效率,因为执行前的诉讼活动已经耗费了债权人大量的时间,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及时的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不仅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在追求财产调查效率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的公正,不能以牺牲程序的公正为代价;其次,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还要适当,要保

3、证财产调查的方式、手段和过程是合乎法律的,没有侵害债务人权利的现象出现;最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还要体现出经济价值,民事执行程序是以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为目的的,所以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就必须用最小的代价和最少的费用快速、及时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关系到大量以金钱、财物为标的的案件能否实现,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故它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具有为财产调查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执行人员的民事执行行为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对于保证民事执行程序的

4、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2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设计上的疏漏、过于简单的法律条文以及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的痼疾日渐凸显,大量的案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严重制约并阻碍着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运行。据统计,2010 年全国法院执结案件 2508242 件,其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的占18.72%;在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可供执行的 46.39%。1可见,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工作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同时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如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立法规定过于

5、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手段欠缺,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能力有限,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情况普遍存在,制裁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然而由于合理而有效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对缓解“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已刻不容缓。如何科学的设计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如何才能确保实务操作严格遵循制度设计的规定去运作,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学理上、实践中进行缜密的论证并做出理性的选择,这些都是现实中亟欲解决的问题。因此,这就使得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首先,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概念、性质、

6、特征、内容等的分析,使读者能够掌握什么是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即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形成一个明确的认识。通过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指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凸显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重要性,相信这一部分的研究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其次,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相关立法的研究,以比较法的视野来考察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这一部分的研究会促进我国吸收、借鉴国外和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最后,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当前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为生效裁判文书的及时实现、维护

7、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人员调查搜集证据的行为和促使人们理性的看待“执行难”这一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期望1 李富金:2010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3能抛砖引玉,引起广大学者及法律爱好者对这一制度的普遍关注,共同探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实问题,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财产调查体制,以适应诉讼程序的发展需要。(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一直受“重刑轻民” 、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民事程序法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

8、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成果也如雨后春笋般的不断的涌现,有关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也逐步开始。但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受职权主义影响严重,所以当时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主要是以法院调查为主,如 1982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该法第 166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规定几乎没有变动,该法第 216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9、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空前活跃,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所以为符合社会转型时期的需求,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8 条、29 条、30 条、31 条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有提供执行线索的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责任。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正式确立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的细化了被

10、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2009 年 3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要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第二,规定了在被执行人4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的处理方法。2010 年

11、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 19 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主要在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助执行能力,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中的协助调查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198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和 2000 年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到银行和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同时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于 2004 年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

12、问题的通知则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协助查询的义务。目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已认识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缓解“执行难”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黄松有先后主持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二、三、四稿)中,均明确提出了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方面应专门进行规定的建议。专家学者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除了现有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搜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的途径外,还增加了协助调查令制度,在惩罚措施这

13、一部分除了原有的罚款、拘留外还添加了限制出境的惩罚措施。再如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已经先行进行了协助调查令、悬赏执行等创新方式的推行,但是由于各地规定不统一,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这些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且随着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的进一步发展,相关条款的数目也有所增加,但总体上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和笼统的,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甚至不尽合理。目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关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但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来不断充实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

14、度的理论成果,从而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 2、国外研究现状 5与我国相比,西方等法制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研究起步的比较早,所以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相当完备,各国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予以规定,因此有关的法条数目比较多,也比较科学和系统。德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只在第 785 条规定了执行员有权使用武力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在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中,代宣誓制度和债务人名簿制度在方便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促使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配套保证作用。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807 条对代宣誓制度作了规定,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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