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论文:关于在强化诉讼监督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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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监督论文:关于在强化诉讼监督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的若干思考摘要诉讼监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诉讼监督对化解矛盾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水平,依法开展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始终,围绕当事人诉求,全面评估诉讼监督行为的风险并做好预警工作,正确运用诉讼监督手段,延伸调解职能,强化释法说理工作,确立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构建社会大调解机制。对检察建议工作,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性。关键词诉讼监督 检察建议 矛盾化解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更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的重要体现。加强诉讼监督工作

2、,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部门,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政法各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加以落实。基于此,检察机关在加强诉讼监督的同时,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应成为执法办案的重要导向。一、充分认识诉讼监督对化解矛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提高监督水平诉讼监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诉讼监督的领域往往是矛盾比较突出的部位,因为当检察机关启动某项监督行为,意味着被监督对象的执法办案可能存在瑕疵、错误、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极易引发当事人不满,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社会反响。如刑事立案监督,背后可能是嫌疑人没有得

3、到及时追究,被害人不满侦查机关的处理,四处投诉上访;民事审判监督,常常是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要求讨说法;纠正违法,意味着侦查或审判机关存在执法办案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因此,开展诉讼监督,是对司法机关执行办案不足、失误或者错误的补救,是对矛盾突出领域的介入,是检察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充分认识诉讼监督对维护公正、化解矛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意识,努力提高在诉讼监督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要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鉴于诉讼监督对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结合形势要求,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

4、不公问题,强化对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当前,尤其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并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机关的支持,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发展。要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严格执行高检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突出加强对刑事立案“立而不侦” 、 “久侦不结” 、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要落实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加大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监督力度;刑事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错误裁判、量刑畸重畸轻的监督,强化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强化对不服生效错误裁判的民行申诉

5、案件监督力度,推进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要确保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消除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不严、不公的忧虑。要依法开展各项诉讼监督工作。确立监督者更要经得起监督的理念,做细做实各项诉讼监督工作。要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案件证据和事实,客观公正地监督有关诉讼活动;要规范监督行为,遵守各项诉讼监督程序,使每一监督行为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获得当事人的认可,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二、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始终,正确运用诉讼监督手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全面分析我国当前犯罪发展态势,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而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随着这一政策的不断落实,

6、宽严相济已成为重要的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刑事法律运行的各个方面。在诉讼监督中,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监督活动的提出和进行,要全面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从保障与促进两个方面出发,综合利用从宽与从严两个方面的手段,结合具体案情,坚持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增强诉讼监督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要从严监督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盗窃、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严追捕、追诉和立案监督。对于

7、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尽可能不予批捕,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三、围绕当事人诉求,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在诉讼监督中了解当事人诉求,做好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助于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积极而又慎重地启动诉讼监督。全面了解当事人诉求。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是做好诉讼监督风险评估的关键,要在掌握案件书面材料的前提下,从多方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情况。一是直接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认罪和悔罪态度、经济状况和赔偿意愿、对案件处理结

8、果的心理预期等;通过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其对案件处理和民事赔偿的希望,避免案件处理结果或民事赔偿数额与其心理预期之间产生较大差距,导致不满或误解。二是听取案件来源单位的意见。如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这些单位已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对有关情况比较了解,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尽快掌握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三是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及有关单位意见,从侧面更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全面评估诉讼监督行为的风险并做好预警工作。突出评估重点,加强对易引发社会矛盾,导致当事人不满的诉讼监督行为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拟作不起诉、不批捕决定,拟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一方当事

9、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抗诉或不予抗诉等情形。在进行这些诉讼监督行为时,应当对有可能发生的案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逐一排查,结合案件现实危害程度、性质和影响,研判是否存在案件风险,评估风险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拟订处置措施,必要时制定处置预案,以此为基础,决定实施某项诉讼监督行为。同时,尽早开展预警工作,采取矛盾预防化解措施,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全面了解矛盾冲突的原因,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会见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时,应当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帮助涉案人员理顺情绪、消化矛盾;案件起诉后,充分预测法庭辩论焦点

10、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公正发表公诉意见,对诉讼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力争通过庭审正面回应群众关切,实现诉讼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延伸调解职能,强化释法说理确立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构建社会大调解机制,是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方向。以此为指导,在开展诉讼监督活动中,要强化检察调解职能,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在民行诉讼监督中,注重提请抗诉与加强民行调处工作并重,对于当事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出发,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要积极参与民事再审调解、执行和解,对已经进行再审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注重做当事人双方的工

11、作,促使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对社会关系的修复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实行刑事和解,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引导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使被害人得到足够的赔偿,嫌疑人在法定范围内得以从轻处理,实现双方意愿,缓解被害人的怨恨和嫌疑人的抵触情绪。要加强诉讼监督说理工作。实践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行为,当事人申诉上访,要求检察机关采取诉讼监督措施,但根据其反映的案件情况,启动监督程序依据不足,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提请民行抗诉案件条件不充分,开展立案监督证据不到位,对申诉人要求逮捕、起诉的嫌疑人拟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等,使申诉人的期待与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差距,申诉人不满

12、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对于这些案件,简单地告诉处断结果,常常难以化解矛盾纠纷,甚至引发新的矛盾。此时,特别需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结合案件情况,认真、细致回答当事人问题,消除其疑惑,使当事人理解、接受处断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其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更关注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要的不仅仅是结论,更想要的是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要针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围绕相关案件情况,切实开展诉讼监督释法说理工作,阐明监督行为中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要把查明的事实解释成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详细列举处断所依据法律条文,准确说明不起诉、不批捕、不提请抗诉等的依据和不采纳申诉意见的理由,使当事人理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

13、,明理服法,尊重司法处断,接受案件结果。五、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监督,提高建议质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发出检察建议,有利于拓展诉讼监督空间,使被建议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规范侦查、审判、监管等行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违法犯罪的预防。但由于检察建议属于非诉讼法律活动,不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本身,其效力仅在于建议执法、司法等机关解决执法、司法等活动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14、,缺乏刚性,被建议单位是否采纳建议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如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建议再审,是否采纳主动权在法院,这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针对检察建议的上述问题,在诉讼监督中,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一方面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坚持该发则发,宁缺毋滥,防止流于形式。要确保建议内容清晰,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必须客观实在,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要确保建议的针对性,要找准问题的原因,在讲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剖析,力求切中要害,获得被建议单位的共鸣。要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建议措施需具体、可行,以推动相关机制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要抓好检察建议的回复与落实,注意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发出检察建议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回访,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可探索向政法委、人大抄送检察建议制度,引入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职能,使检察建议得以更好落实。参考文献:1王晋加大办案力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发展人民检察2010(1) 2陆永灿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之举措中国检察官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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