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盗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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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要闻 新闻热线()67550713电子信箱押fyxwn2 0 1 3年4月8日 星期一 总编室主办 责任编辑 张伟刚社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号(南区)邮政编码:法院公告咨询:()6755088567“公告来稿请注明”详见2、3版中缝 广告咨询:()67550870广告传真:(010)67195418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崇工商广字第号 国外发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今日八版 零售:每份0.90元 印刷:本报讯(记者 梅贤明通讯员 林娟娟)记者近日了解到,自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两个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小额案件审判庭已受理办结小额诉

2、讼案件374件,平均审理期限只有10天,比同期简易程序审限缩短了20天。小额诉讼制度期限更简短、程序更灵活、方式更便捷、诉讼成本更低廉、司法资源更优化的独特优势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尝到了甜头。据芗城区法院院长吴炎成介绍,2011年底,芗城法院便试水小额诉讼程序,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小额诉讼试点单位,成立全省首个小额案件审判庭,积极探索便民快捷的小额诉讼操作模式,今年1月24日,漳州中院在芗城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座谈会,推广芗城法院经验,促进小额案件诉讼程序在全市基层法院适用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漳州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操作规程。 2012年,芗城法院受理案件数13304件

3、,10年来上升了135%,其中民商事案件占了71%,创下历史新高,简案快审成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百姓的负担减轻了,成本减低了,讼累减少了,得了实惠,群众开始为小额诉讼叫好。“小额诉讼案件虽然标的小,可都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虽程序灵活简便,一审终审,但仍有司法救济途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小额案件审判庭庭长黄东标的解答打消了记者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一锤定音”的担心。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芗城法院表示,今后将结合巡回审判、便民服务站、驻点服务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小额诉讼。期限简短 程序灵活 方式便捷 成本低廉 芗城法院小额诉讼让群众尝甜头本报讯(记者 陈 伟

4、通讯员 李桂平)为减轻群众诉累,节约诉讼资源,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开设 “司法门诊”,将大量民商纠纷通过“导医”、“诊断”、“诊治”等工作消化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减少诉讼和上访的目标。从去年初此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院长石生林亲自挂帅,带领分管立案的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副庭长及各立案调解组组长每日集中到大厅一线,担当“门诊医生”,积极做好“导医”、“诊断”、“诊治”等工作。 “导医”就是要求门诊法官做好日常的导诉工作,把纠纷的解决引到正确的轨道上,避免当事人走诉讼弯路。对来到法院的诉讼群众,无论是诉讼还是信访咨询,都由“门诊法官”先“过滤”,针对不同情况,法官有的口头答疑解惑,有的引导其

5、选择该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理等等。“诊断”就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门诊法官将公民或法人到法院咨询、起诉的“病事”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通过“门诊把脉”,现场答疑“开处方”,避免案件繁简不分,缓急不管, “小病”也“住院”、“动刀”等劳民伤财事情的发生。 “诊治”就是“坐诊调解”,包括诉外化解与立案调解。通过“诊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后,利用立案7日审查期限,把能够调解的简案,进行调解,减轻群众讼累与审判工作压力,节约有效诉讼资源。去年以来,该院“司法门诊”共导诊2013人次,受理的纠纷中,有126起“赌气官司”放弃了诉讼,纠正不正确诉讼 63起,诉外化解1197件,化讼

6、率66.61%,立案受理672件,结案596件,审结率95%,没有一件民商事及行政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法官“坐诊”“导医诊断” 怀仁法院司法门诊省资源减诉累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解释所涉焦点事项予以了详细解读。 司法解释出台背景【焦点】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据统计,2011年、2012年人

7、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 22.51%。 【解读】孙军工表示,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对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修正案 (八)也对盗窃罪作出重大修改,为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两高”出台解释。 数额标准之考量【焦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

8、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读】胡云腾表示,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解释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数额标准作出如上调整的原因,主要基于四点考量。一、1997年至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二、近年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均对数额

9、标准作了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 2011年“两高”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不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还考虑现实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当前,盗窃罪仍处高发态势,盗窃罪入罪数额标准,不宜大幅提高。四、“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较大幅度提高,并拉大幅度空间,目的是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

10、平衡实际。“数额较大”之特别规定【焦点】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形下,“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解读】胡云腾表示,本条是“数额较大”标准的特别规定,目的是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避免“唯数额论”之不足,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八种情形的第一、二项,是依法惩治具有盗窃惯习的人的规定。调研显示,盗窃犯罪行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习,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人员,是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第三项至第八项是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规定,多角度评价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了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尤其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四类特殊盗窃行为之认定【焦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还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将此三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盗窃犯罪行为。为统一认识,指导、规范实践,解释对此三类行为分别作了规定,还结合有关方面意见,对“多次盗窃”予以明确界定。 【解读】胡云腾表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

12、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不起诉或免除处罚之规定【焦点】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多,情形复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时,如何区别对待,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直是司法机关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之一。 【解读】韩耀元表示,理解解释第七条规定,应把握两点。一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盗窃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综合全案,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判断情节轻微的标准是:

13、第一,行为人认罪、悔罪,且退赃、退赔;第二,同时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3)被害人谅解;(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可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文物保护之特别规定【焦点】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文物价值不断提升,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成为促进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与98年解释相比,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了相关规定。 【解读】韩耀元表示,解释首先是加大了对盗窃国有馆藏文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量刑幅度。 98年解释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级文物、一级文物的,应在刑法规定的“数

14、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内处刑。 解释则根据当前文物价值增长的实际,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降低了入罪标准,提高了量刑幅度。其次,解释修改了民间收藏文物的数额认定方法,将98年解释规定的“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修改为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财物数额之认定方法【焦点】98年解释,根据财物性质不同,对盗窃财物的数额认定方法

15、作出了规定。 解释的认定方法,则采用了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一些无法委托估价的特殊物品,规定了专门的数额认定方法。 【解读】胡云腾表示,解释的认定方法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98年解释的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如“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等,国家相关权威部门明确提出,这些物品均不在政府定价之列,相关部门无权也未曾公布过

16、“核定价格”。二是目前我国90%以上商品的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各种价格形成机制各有不同。故对有关被盗财物,如无有效证明确认其价值的,由司法人员根据市场中间价格作出认定,实际无法操作,只能交由专业机构估价。 盗窃未遂之处理【焦点】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虽然盗窃未遂,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胡云腾表示,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之处理【焦点】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解读】孙军工表示,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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