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智能手段提升基层经办效能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952093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586.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用智能手段提升基层经办效能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用智能手段提升基层经办效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智能手段提升基层经办效能(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 京 社 保动态B2责编/杨曼 编辑/杨曼 美编/刘颖E-mail: 2017年6月30日朝阳医保 用智能手段提升基层经办效能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2276号 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 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 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 位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 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 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

2、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 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 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台 帐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考勤表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原件及复印 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 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 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的规定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 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E座108室, 电话: 53952556, 劳动保障监察员: 付

3、鹏、 明加智) 。 注: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42号 华夏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北京 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 人社劳监罚字201600330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催

4、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 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 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 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处罚款20000元, 共计缴 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5、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本催 告书次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 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 十日后仍未履行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 厦E座108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 魏盛阳、 王岩联系电话: 53952551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40号 北京香沁满园餐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 朝阳区人力资源

6、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 社劳监罚字(2016) 00314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 元的行政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 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 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 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处罚款20000元 , 共

7、计 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 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 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 后仍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 厦E座10

8、9室 联系人员: 韩正武、 齐站峰联系电话: 53952564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0128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合拍环讯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14 号1号楼聚鑫仁和宾馆211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昀淞证照类型: 有限责 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编号: 91110108344330783J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11月15日, 我 局接王力鹏投诉, 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 区亚运村街道北京创业大厦B座327经 营的北京合拍环讯科技有限公司

9、有未支 付其工资的行为。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 你单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进行检查, 于2016年12月7日对你单位 下达了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 字201609618 号) ,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 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 询字201609618号) 的要求报送材料并 前来接受调查。我局于2017年3月7日 对你单位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1866 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 调查询问书 (京 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9618号) 中的要 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 法

10、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 规定属于经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一) 项、 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 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

11、定书之 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 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 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

12、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 际大厦 E 座 112, 电话: 53952544, 承办 人: 王洋、 董河强)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 (2017) 00124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晓春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 号院4号楼20层2003 法定代表人: 张品顺证照类型: 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编号: 91110105590628868C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7月21日我局 接邓亮亮投诉, 反映位于

13、北京市朝阳区 亚运村安慧北里逸园经营的北京晓春韵 达快递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资。我局依 照法定职权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于2016年12 月13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询问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6 04337 号) ,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询问通 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6 04337 号) 的要求报送材料并前来接受调查。我 局于2017年3月7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 了 责令 (限期 )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 劳监责字 201631611号) , 责令你单位 按照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6 04337号) 中的要求报送

14、 工资支付 记录表 、考勤表 等与调查内容密切相 关的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 我局无法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属于经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一) 项、 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5、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 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 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

16、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41号 北京承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 北京市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 社劳监罚字201600364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