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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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编辑唐亚南6 6版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刑事行政电子信箱: 热线电话:(010) 67550748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

2、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LYLYLYLYLYLYLYLYLYLY

3、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司 法 实 践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究 聂慧苹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齐 秀王 康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撤销 石朝晶张宁行 政 法 域国家补偿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 式, 从未来发展看, 背负着更多政治使命 和道义责任。然而, 在我国, 无论是学术 研究还是立法规定, 都远远不能满足法 治发展的要求, 尤其是

4、刑事冤错案件国 家补偿机制研究的不足, 不能为刑事冤 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作出充分的补充。建 立包括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机制在内 的国家补偿法与之使包含刑事冤错案件 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相呼应, 才是科 学完善的国家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一、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 与国家赔偿的概念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与刑事冤错 案件国家赔偿分别是国家补偿和国家赔 偿的子概念,若要深入理解刑事冤错案 件国家补偿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 就必须先厘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相 关联系与区别。 在我国, 国家赔偿不仅是学理上的 概念, 也是实定法上的概念, 而国家补偿 在我国并非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 仅 仅是一个学术上的用语

5、。即便是实定法 中国家赔偿的概念在我国学术上也有不 同的认识, 关于国家赔偿的定义, 学界有 以下几种界说: 一是 “制度说” , 国家赔偿是国家行 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监狱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违法 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 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 制度。这一界说也是学界多数派的观 点。 二是 “责任说” , 国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违法, 造成人民权益损害时, 基于法 治国家的原则, 必须由作为国家工作人 员的 “雇主” 身份的国家, 承担赔偿损失 的责任。 三是 “活动说” , 国家对于行使公权 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6、的活动。尽管对国家赔偿的概念认 识不同, 但在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侵权损害上存在着共识。 关于国家补偿的概念,学界也有不 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国家补偿是指因 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活动给私人造成直接 或间接的损害或损失时,原则上由国家 或公共团体以金钱予以弥补的制度。还 有人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或地方公共 团体的活动对国民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所 给予补偿的制度的总称。它基本上由损 失补偿和国家赔偿制度构成。 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家赔偿与国家 补偿的概念,将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 偿定义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 民、法人

7、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从而造成刑事冤错案件,应由国 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刑事冤错 案件的国家补偿定义为:行使侦查、检 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 时,但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造成了刑事 冤错案件,应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补偿 的制度。二、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 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5年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实 施以来,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开始发 展,到 2012 年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 施,历经20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家赔 偿制度仍有诸多不足。学术对国家补偿 制度的研究不足,尤其是对刑事冤错案 件国家补偿的研究更是

8、空白,甚至是国 家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与刑事冤 错案件的国家补偿的界分仍然混淆。 至于学界和司法界所关心的国家赔 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界分问题,并没有 出现在2012年国家赔偿法中,这给现 行国家救济体系制度的完善建立造成了 混淆与不便。 从学理来说,国家刑事补偿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却 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的人 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国家应 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二是因犯罪行为遭 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被害人的 损失不能从犯罪人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 得适当的补偿时,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 任。

9、 无论是刑事被害人救助还是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都存在国家对刑事被害 人进行经济救济的机制,二者在用词上 仅差“救助”与“补偿”二词,但二者 决非“救助”与“补偿”二词之间的差 别。二者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首先,就外延而言,刑事被害人救 助制度要广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刑 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既包括国家对刑事被 害人进行的经济救助,也包括其他社会 力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社会援助。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专指国家对 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经济救助。 其次,就责任程度而言,刑事被 害人救助要显著弱于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当犯罪发生时,则意味着国家 没有很好的履行预防犯罪的责任,国 家则有义务去承担因犯罪

10、而遭受损失 而又无法从犯罪人获得必要赔偿和其 他救助的补偿责任。犯罪本身就是一 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家有义务去 恢复秩序,国家恢复秩序的一种方式 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另一种方式为 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这是因为无 论刑法的机能如何发展变化,其惩罚 的机能是不可取代的。 国家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使受害人的 怨恨得以宣泄,但这并不足以彻底宣泄 受害人的怨恨情绪,自然也不能彻底恢 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如果国 家能够及时给因犯罪行为侵害而使生活 陷入困境的受害人以经济救济,则对于 人权的保障、恢复社会秩序、预防犯罪 尤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因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 具有刑事

11、被害人国家补偿相似的必然性与应然性。三、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 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首先,从立法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 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 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历 经20年的发展,国家赔偿制度趋于成 熟,实践中,处理了一定的刑事冤错案 件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与立法意识构建国家补偿制度,特别是 构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从立 法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 偿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 不仅有利于去除学术上对二者概念的混 淆,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国家救济体系。 其次,明确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 制度的补偿义务来源、补偿机关、补偿 标准、补

12、偿程序等操作性要件。从立法 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 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并 不能完全解决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 度与同类概念的相关区别,如与刑事被 害人救助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在未来的发展中承担着重 要的作用,是完善我国救济体制的重要 一环,明确国家补偿的义务来源、补偿 机关、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操作性要 件,有利于使国家补偿具备司法操作 性,尤其是对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的 实践性有更大的裨益,真真正正地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 综上,在现行法律制度上没有建立 国家补偿制度,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 补偿的研究更是空白,但从未来发展 看,

13、建立包含刑事冤错案件在内的国家 补偿法与之使国家赔偿法并行呼应,才 是我们期冀的系统、全面、规范的国家 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总之,建立完善 的国家补偿制度在中国法治发展中任重 道远,尤其是建立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 偿制度更是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案情】1999年3月7日, 李某与王某向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填写了 婚姻 登记申请 , 提交了 婚姻状况证明 , 在 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 起, 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 月因夫妻产生矛盾, 王某离家外出, 从此 杳无音讯。2014年1月6日, 李某在查 询结婚登记档案时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 王某

14、无户口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 为两 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故于2014年1月23 日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 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种意见认为,仅欠缺形式要件 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判决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缺形式要件的 婚姻登记行为应判决撤销。【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 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 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 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 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 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 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 姻秩

15、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 益。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 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 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 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婚姻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 就相当于宣告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 及到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子女抚养权 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 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 机关的错误“买单” 。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 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 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 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 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 效力。

16、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民政部的函复 (法研 2002 81 号) 中亦认同了欠 缺 形 式 要 件 时 婚 姻 登 记 的 法 律 效 力:就“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 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 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 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 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 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 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 复意见认为“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 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 ” 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 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 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 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 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 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 再补办手续、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 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笔者认为,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 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 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 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 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 力。双方是否完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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