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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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文件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文件佳大附字2009 号-关于实施关于实施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医疗、医技科室:为促进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颁发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佳木斯大学关于做好 2009 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佳木斯大

2、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附件:1、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机构2、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 年 3 月 30 日关键词:关键词:继续医学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附件 1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主任委员: 王树卿副主任委员:刘远光 杨 絮 何 勇 杨志荣 翟饶生杨 军(常务) 韩善廷 付成显 田黎明委员: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医疗医技科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教科办办公室主任:董中国附件 2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

3、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由被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主要是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一、组织机构与管理由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生技术

4、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岗位评聘、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科室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考核小组,报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按时限完成每个环节工作。医疗、医技、药剂相关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教科办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分别负责医院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质量监控与审核评估。(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制定医院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2、建立并保

5、存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3、管理医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4、审核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材料并进行学分登记;5、向大学医院管理处报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材料;6、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本科室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2、做好相关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3、组织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考核,定期审核并登记其获取的学分情况,并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

6、卫生技术工作的初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含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 ,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继续医学教育。(二)临床住院医师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外,尚须参照医学类初级职称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1、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省厅 2008(142)号文件 )的附件 1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积极做好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于当年 6 月中旬前将所申报的项目材料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各科室每年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7、等的项目名称、报告人、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应拟定计划分别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分两次报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便统一协调管理安排。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管理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关于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核算方法参见省厅 2008(142)号文件的附件 2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一) 、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省厅文件要求,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类学分 15-20 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且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

8、0 学分,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 学分。每年取得的各类学分不得跨年度重复核算,每年学分核算达标后超出的学分在下一年度学分核算中无效。(二)、学分分类(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 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1、 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由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学分的取得以学分证书为准。2、 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学分的取得以学分证书为准。(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佐证材料为依据分别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部门授予相应的学分。四、继续医

9、学教育学分审核与认定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与认定具体审核与认定方法参见省厅 2008(142)号文件的附件 3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每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日计为一个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年度,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该册在年度审验前由个人保管。(一)年度学分审验科室于 6 月初完成初审后,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严格核算学分,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并收取学分登记册及 I 类学分证明材料备案存档,I 类、类学分分别达到要求且总学分数达到 25 分者为

10、合格,在学分登记册加盖审验合格章,并于 7 月初统一报送大学医院管理处审验,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二)周期学分审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后,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大学医院管理处统一将学分登记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学分审验。在申请周期内每年度的学分审验均通过者为合格,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盖章,(三)在年度学分审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提交假学分、假材料、假证件和其他造假行为者,取消其个人当年职称晋升及评先资格,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记载为零分。本办法自本办法自 20092009 年年 4 4 月起开始施行。月起开始施行。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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