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942928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327.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安人员许可证申请指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Pol. 1004 (Rev. 12/2015) - 1 - 保保 安安 人人 員員 許許 可可 證 申證 申 請請 指指 引引 注 意 事 項注 意 事 項 本 申 請 指 引 及 隨 附 的 申 請 表 (Pol.966)適 用 於 下 列 申 請 : (1) 首 次 申 請 許 可 證 從 未 獲 發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2) 續 期 申 請 於 許 可 證 期 滿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提 出續 期 申 請 的 人 士 (3) 重 新 申 請 許 可 證 逾 期 續 證 或 曾 經 持 有 許 可 證 ( 即 許 可 證 被撤 銷 或 已 過 期

2、 )的 人 士 (4) 申 請 更 改 許 可 證 工 作 類 別 須 就 其 現 有 許 可 證 增 加 或 更 改 擬 擔 任 的保 安 工 作 類 別 的 持 證 人 凡 年 滿18 歲 並 有 意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 可 免 費 索 取 本 指 引 及 申 請 表 格 。 填 寫 表 格 前 , 請 細 閱 本 指 引 及 夾 附 的 簽 發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準 則 。 如 申 請 人 需 要 其 他 資 料 或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請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與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人 員 聯 絡 : 牌 照 課 地 址 香 港

3、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二 樓 接 受 申 請 表 的 辦 公 時 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辦公) 查 詢 熱 線 一 般 查 詢 : 2860 2973 有 關 首 次 申 請 的 查 詢 : 2860 6543 有 關 續 期 申 請 的 查 詢 : 2860 6546 電 郵 地 址 : security-personnel-permitpolice.gov.hk 接受以現金繳費的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至四時四十五分 (星期

4、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辦公) 請 注 意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及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懸 掛 時 , 牌 照 課 會 暫 停 服 務 。 費 用費 用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50 元,無 論 結 果 如 何,此 項 費 用 都 不 會 獲 發 還。如申 請 獲 批 , 申 請 人 須 繳 交 110 元 發 證 費 。 為 方 便 處 理 , 請 於 遞 交 表 格 時 一 併 繳 交 合 共 160 元的 申 請 費 及 發 證 費 。 若 申 請 被 拒 , 本 處 會 以 支 票 及 郵 遞 方 式 把 發 證 費

5、110 元 發 還 。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各 項 收 費 如 下 : 申 請 類 別 費 用 1. 首 次 申 請 160 元 2. 續 期 160 元 3. 重 新 申 請 (如 逾 期 續 證 或 原 有 許 可 證 被 撤 銷 或 已 過 期 ) 160 元 4. 更 改 許 可 證 工 作 類 別 160 元 5. 就 許 可 證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或 其 他 事 項 155 元 6. 補 領 (如 許 可 證 已 遺 失 、 被 竊 、 損 毀 或 銷 毀 ) 95 元 所 需 費 用 可 以 現 金 、 劃 線 支 票 、 易 辦 事 或 八 達 通 繳 付 。

6、 下 午 四 時 四 十 五 分 後 , 本 課 只 接 受 支 票 、 易 辦 事 和 八 達 通 繳 費 ; 如 申 請 人 以 現 金 繳 費 , 須 在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前 來 辦 理 。 本 課 和 收 款 處 並 不 提 供 八 達 通 增 值 服 務 , 申 請 人 應 確 保 八 達 通 卡 儲 值 額 足 夠 支 付 所 需 費 用 。 如 使 用 劃 線 支 票 繳 費 , 請 在 支 票 抬 頭 寫 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一 般 資 料一 般 資 料 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當 局 已 頒

7、 布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 下 稱 該 條 例 ) , 以 便 訂 定 發 牌 計 劃 監 管 保 安 業 。 其 目 的 在 於 推 動 及 鼓 勵 該 行 業 提 高 水 平 , 以 協 助 打 擊 罪 案。 當 局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 成 立 了 保 安 及 護 衞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下稱委員會 ) , 以 訂 定 向 保 安 人 員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準 則 和 條 件 。 欲 知 詳 情 , 請 瀏 覽 委 員 會 網 頁 (網址: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 誰 人 需 申 領 保

8、安 人 員 許 可 證誰 人 需 申 領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凡 為 他 人 執 行 保 安 工 作 以 賺 取 酬 勞 的 人 士 , 均 須 申 領 許 可 證 。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遞 交 警 務 處 處 長 ( 下 稱 處 長 ) 審 批 。 處 長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某 一 類 保 安 工 作 。 有 刑 事 記 錄 的 申 請 人 , 不 一 定 會 被 視 為 不 適 當 人 選 。 處 長 會 按 照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審 核 , 但 有 關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委 員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6(1)(b)

9、(i)條 所 訂 定 的 準 則 (見 “附 件 A”) 及 處 長 的 發 證 政 策 (見 “附 件 B”)。 保 安 工 作 及 保 安 裝 置 之 定 義 保 安 工 作 及 保 安 裝 置 之 定 義 保 安 工 作 指 下 列 任 何 活 動 : (a) 護 衞 財 產 ; (b) 護 衞 任 何 人 或 地 方 以 防 止 或 偵 測 罪 行 的 發 生 ; (c) 安 裝 、 保 養 或 修 理 保 安 裝 置 *; (d) 為 個 別 處 所 或 地 方 設 計 附 有 保 安 裝 置 的 系 統 。 * 保 安 裝 置 指 經 設 計 或 改 裝 以 供 安 裝 在 任 何

10、 處 所 或 地 方 內 ( 但 並 非 在 車 輛 上 或 車 輛 內 ) , 用 以 偵 測 或 記 錄 下 列 事 情 的 裝 置 : (a) 罪 行 的 發 生 ; 或 (b) 在 該 處 所 或 地 方 是 否 有 闖 入 者 , 或 有 因 保 安 理 由 不 准 帶 入 該 處 所 或 地 方 或 其 他 任 何 處 所 或 地 方 的 物 品 。 申 請 人 填 寫 申 請 表 丙 部 時,請 參 閱 “附 件 C”,以 了 解 各 類 保 安 工 作 的 主 要 職 責 。 怎 樣 遞 交 申 請 表怎 樣 遞 交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可 經 由 僱 主 交 回 申 請

11、書 ,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郵 寄 或 親 自 交 回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 但 切 勿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 如 申 請 人 親 自 將 申 請 書 交 回 牌 照 課 , 請 攜 同 有 關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申 請 書 , 則 牌 照 課 或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就 申 請 書 夾 附 的 證 明 文 件 出 示 正 本 , 以 供 查 核 。 申 請 書 如 資 料 不 足 或 欠 缺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將 會 退 回 給 申 請 人 及 不 會 獲 處 理 。 處 理

12、申 請 所 需 時 間處 理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牌 照 課 處 理 每 項 申 請 一 般 需 要 六 個 工 作 日 , 但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則 要 視 乎 牌 照 課 當 時 要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否 完 備。假 如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足,牌 照 課 便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怎 樣 領 取 許 可 證怎 樣 領 取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如 經 準 僱 主 / 現 有 僱 主 遞 交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 則 牌 照 課 會 將 其 許 可 證 寄 給 有 關 僱 主

13、, 再 由 僱 主 發 給 申 請 人 ; 但 倘 若 申 請 人 事 先 表 明 要 親 自 領 取 許 可 證 或 要 求 將 許 可 證 寄 往 其 住 所 者 則 除 外 (如 屬 後 者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住 址 證 明 )。 有 效 期有 效 期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 或 由 處 長 指 定 的 較 短 期 限 。 續 期續 期 續 期 申 請 必 須 於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屆 滿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屆 滿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提 出 。- 2 - 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條件發給

14、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條件 保安人員許可證持有人須遵守根據條例第 6(1)(b)(ii)條所訂定的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條件。保安 人員許可證持有人如非依照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簽發條件而擔任保安工作,即屬違法,可予以檢控。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 (a) 在值班時一直攜帶該許可證; (b) 在警務人員要求查閱時,出示許可證; (c) 若出現下列情況,則須在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警務處處長: (i) 更換僱主事宜,除非受僱於持牌保安公司;及 (ii) 遭採取刑事檢控行動。 (d) 只能從事許可證所註明的該類保安工作; (e) 不能每月工作超過 372 小時,及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每天工作超過 12 小時; (f) 不得

15、違反保安人員的工作規定,例如不得在值班時睡覺,或在執行職務時疏忽職守; (g) 從事甲類和或乙類保安工作的持證人,須在下列情況下,向警務處牌照課提交由註冊 醫生(見註*)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適宜執行所需職務 (i) 如持證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未滿 65 歲,須在年屆 65 歲時提交醫生證明書,其後每 兩年提交一次;或 (ii) 如持證人在申請許可證時已屆 65 歲或以上,須於獲發許可證後每兩年一次提交醫生 證明書。 持證人須於年滿65歲時或上述相關兩年期結束前三個月內,向警務處牌照課提交醫生證明 書。醫生證明書須於持證人提交證明書日期前四個月內由註冊醫生簽發。 註註 * 註冊醫生是指已根據醫生

16、註冊條例(第 161 章)註冊的人士。 撤 銷 許 可 證撤 銷 許 可 證 凡 持 證 人 被 裁 定 犯 附 表 2 第 2 欄 所 指 明 的 罪 行 (見 “附 件 B 的 附 錄 1”), 並 因 該 罪 行 而 被 判 該 附 表 第3欄 就 該 罪 行 指 明 的 刑 罰 , 處 長 須 藉 發 給 該 人 的 書 面 通 知 , 撤 銷 有 關 許可證。 保 安 及 護 衞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載 有 已 失 效 但 仍 未 交 還 發 牌 當 局 的 保 安 人 員 許可證的編號,僱主可瀏覽該網頁(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查閱有關資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