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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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210062017- 1 - 0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由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废水、废气、环境噪声和工 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拆除核准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 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2、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 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3、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 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 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 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 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 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审批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检修或更换设备; (2).设施增容; (3).停止生产或产品更换无污染需拆除; (4).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会产生重大环境污染。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

5、)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大厅 2 楼环保窗口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交通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 件纸质电子 文档份数新办要求依据- 1 -1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污染防 治设施申请原件纸质和电子 版1 份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 生的影响的书面说明原件纸质和电子 版1 份3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 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的 书面说明。原件纸质和电子 版1 份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 的时间的书面说明。原件

6、纸质和电子 版1 份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窗口审核,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无。 十、中介服务(无)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环保窗口(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 (2)网络提交。网址:http:/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

7、限。 (二)受理(二)受理 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受理前进行网上公开 10 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三)考核 受理公开 10 日后,无异议的,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 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

8、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四)审批发证 县环境保护局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进 行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公示,审批公示 7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 的 5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及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审批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76

9、22631- 2 -3.网络咨询。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环 保局 (二)咨询回复(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 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 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四)获取办理结果 出具核准通知文件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准 XX 公司 XX 设施(场所)关闭(闲置、 拆除)的通知 (西环发20XXXX 号) 。 出具核准通知文件后,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至西畴县环境保护局污防与总量股(西畴县西 洒镇胡广路)签收领取文件。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

10、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目录”之“环保公告” 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6-7628250 网上投诉: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西畴县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西畴县西洒镇胡广路;邮政 编码:663599。 (六)行政复议(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 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站下载(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部门窗口环保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3 -附 件 1 防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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