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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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介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 1984 年。前身是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学院。2004 年 9 月,上海市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目前,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学生规模 10000 多名。学校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佘山脚下,占地面积 1078.6 亩,现有建筑面积 20 多万平方米,校园景色优美,被誉为“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 ,学校是“全国文明单位” 。 学校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 ,依托政法系统的行业优势,走“以需育特、以特促强”的创新发展道路,秉承“一切为

2、了学生”的办学理念,充分发展学生个性,拓宽学术创新空间,提供自由选择学习机会,努力培养基础扎实、具有社会责任感、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已经形成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学校坚持科学发展, “贴近实际,注重应用”的办学特色鲜明,努力创建有特色、高水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文科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从事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设有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等层次的学历教育,在校生近 1800 人。 专科教育设有:法律事务、经济法、工商管理、国际商务、公共行政管理等 10 个专业。 高中起点本科教育设有:法学、行政管理等

3、2 个专业。 专升本教育设有:法学、法学(知识产权) 、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 10 个专业(或专业方向) 。 继续教育学院依托学校师资和综合办学优势,坚持严格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建设教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成人教育基地,不断为上海地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多层次、高素质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管理人才,发挥高校服务社会功能。 刻刻 苦苦 求求 实实 开开 拓拓 创创 新新 目 录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1 2.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3 3.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 1

4、7 4.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和课堂纪律管理办法 . 22 5. 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 24 6.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 26 7. 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免考暂行办法 . 32 8. 继续教育学院大龄学生英语课程辅读暂行办法 . 40 9.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实施细则 . 42 10. 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作业)工作细则 . 47 11. 继续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评阅标准 . 51 12.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 52 13. 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56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

5、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

6、规,2 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

7、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3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上海政法学院(以下简称本校)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8、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以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4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请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本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

9、不能如期注册报到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第五条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包括开卷或闭卷,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等。考查可以采取综合报告、论文、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及测验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根据平时成绩(一般占 40)和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 60)综5 合评定。平时成绩的考核一般包括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学生出勤等。

10、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考核总评成绩不低于 60 分(或及格)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第八条 课程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表示,并用平均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某课程的学分乘以考核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修读的总学分,即为学生的平均绩点。 )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90100 分 4.0 A(优) 4.0 80 89 分 3.03.9 B(良) 3.5 70 79 分 2.02.9 C (中) / P(合格) 2.5 60 69

11、分 1.01.9 D(及格) 1.5 60 分 0 F(不及格) 0 6 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公出国、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同意, 报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批准后可缓考 (一次) 。学生应按指定时间参加缓考,成绩记入成绩册。 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作业等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核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无正当理由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缓考申请的,不予缓考,按缺考处理。

12、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考核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核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核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包括不准参加学期补考)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7 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 、缺考或考核违纪的学生,应当参加学期补考(一次) 。 学期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不低于 60 分(或及格)的,以 60 分(或及格)计。 学期补考成绩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或参加毕

13、业前补考(一次)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指定时间参加毕业前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毕业前经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章第三章 重修与免修、免考重修与免修、免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缺课超过二分之一课时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包括学期补考) ,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安排学生到指定的班级重新修读该课程,并8 参加考核。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符合学院免修、免考规定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教学管理科提出课程免修或免考申请。毕业论文

14、及按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免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免考勤,但必须参加期末考核,并按期末考核成绩记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批准免考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核,免考课程成绩按相关证明材料记载的成绩折算记分。申请免修免考者经审核批准后,承认并转移相关课程的学分,但不减免学费。 第四章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9 二、学生入学

15、后因工作变动或确有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允许在入学考试同一大类的专业之间进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转专业的方向、有关证明) ; 二、班主任应及时将转专业申请报教学管理科审批; 三、教学管理科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后,通知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四、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10 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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