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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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080.20 T 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260 代替 GB/T 19260-2003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Structure requirements of low floor city-bus and low entry city-bu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2.5 - - 发布 - - 实施GB 1926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19260-2003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本标准与GB/T 19260-200

2、3 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260-2003。 GB 19260 1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的定义和结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地板(单层、双层、铰接)城市客车及低入口(单层、双层、铰接)城市客车; 本标准适用于级城市客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板簧悬架车,也不适用于发动机中置铰接城市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3、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8384.2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3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9950 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低地板城市客车 low flo

4、or city-bus 车厢内(双层客车为下层车厢)从前至后的主要通道区的地板形成一个无踏步的单一区域,到达此 区域的每个乘客门是一级踏步的城市客车。 3.2 低入口城市客车 low entry city-bus 车厢内 (双层客车为下层车厢) 从前乘客门至车辆最后车桥前的乘客门后立柱的主要通道区的地板 形成一个无踏步的单一区域,此区域的每个乘客门都是一级踏步的城市客车。 4 结构要求 4.1 强度、刚度要求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式车身。 4.2 性能要求 4.2.1 静态稳定性 GB 19260 2 4.2.1.1 单层和铰接城市客车静态侧倾稳定角应符合 GB7258 的相关

5、规定。 4.2.1.2 双层城市客车在整车运行质量状态下,在上层座椅上各放置相当于一名乘员质量的重物(下 层空载),其静态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 28。 4.2.2 通过性能 a) 接近角7; b) 离去角7; c) 纵向通过半径33.5 m。 4.2.3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应配置空气悬架。低地板城市客车应配置车身快速升降功能,车身降 低时,乘客门一级踏步高度应280mm。 4.3 出口 4.3.1 出口数量 4.3.1.1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出口最少数量见表 1。 表 1 出口最少数量 每个分隔仓(双层车为每层)容纳的乘客和车组成员数/人 应急出口的最少数量/个 1730 4 3145

6、5 4660 6 6175 7 7690 8 91110 9 111130 10 130 11 注:1、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每个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 2、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按单车来确定其出口的最少数量。 4.3.1.2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乘客门最少数量为2,铰接城市客车乘客门最少数量为3。 4.3.1.3 如设置撤离舱口,撤离舱口最少数量参照GB 13094执行。 4.3.2 出口最小尺寸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的各种出口最小尺寸见表 3。 表 3 出口最小尺寸 车辆类别 单层、铰接 双层 备注 净高/mm 1800 1750 乘客门 净宽/mm 单引道门:650 双引道门:

7、1 100 在距地面800mm1 100mm范围内测量; 在扶手处测量时,该尺寸可减少100mm净高/mm 1250 应急门 净宽/mm 550 在应急门高度1/2处测量 应急窗 净面积/mm2 4.0105 在此面积可内接一个500mm700mm长 方形;对于车辆后围上应急窗,也可 以内接一个高350mm、宽1550mm、四角 曲率半径不超过250mm的长方形 撤离舱 口 舱口净面积 /mm2 4.0105 在此面积可内接一个500mm700mm、 曲率半径为200mm的长方形 GB 19260 3 注:上述尺寸在测量时,允许包括密封条可压缩变形的部分。 4.3.3 出口设置 4.3.3.1

8、 乘客门应位于车辆右侧,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乘客门在车辆的前半部。但对在道路中央设置的 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时, 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需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 允许在车身左侧开 设乘客门,而车身右侧则不允许再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 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时, 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 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 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4.3.3.2 客车左右两侧的出口数量应基本相同,同一侧面的出口之间应沿车辆长度方向留有适当的空 间。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按单车来确定其出口的位置。双层客车每

9、层出口的设置,车辆两侧的每一侧 面的出口数量应基本相同,驾驶人门除外。 4.3.3.3 至少应有一个应急出口位于客车的后围,也可通过设置撤离舱口来满足此要求(铰接客车、 液化天然气客车及新能源车除外)。 4.3.3.4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应设置轮椅用导板。 4.3.4 出口技术要求 4.3.4.1 各种出口的技术要求应满足GB 7258的相关规定,低地板、低入口单层城市客车、铰接城市客 车的各种出口技术要求还应满足GB 13094的相关规定,低地板、低入口双层城市客车的各种出口技术要 求还应满足GB/T 19950的相关规定。 4.3.4.2 应在驾驶人旁至少安装一个应急锤。 4.3.4.

10、3 轮椅用导板应符合GB 13094附录A的规定。 4.3.5 标志 4.3.5.1 每个应急出口处应标识“应急出口”字样。 4.3.5.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 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4.3.5.3 各种标志应符合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号待定) 4.3.5.3 各种标志应符合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号待定) 4.4 车内布置 4.4.1 通道 4.4.1.1 轮罩间的通道宽 4.4.1.1.1 前轮罩间的通道宽(从地板面处测量) a) 车辆长9

11、 m的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前轮罩间的通道宽550 mm。 b) 车辆长9 m的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前轮罩间的通道宽800 mm, 4.4.1.1.2 后轮罩间的通道宽(从地板面处测量)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后轮罩间的通道宽500 mm。 4.4.1.2 地板及通道地板坡度应不超过: a) 纵向坡度:8%; b) 横向坡度:5%。 c) 对低地板客车,在第二轴和第三轴(如果有第三轴)的中心线旁总长度2 m的通道:12.5%。 4.4.1.3 通道地板离地高度、一级踏步入口处地板离地高度 通道地板离地高度、一级踏步入口处地板离地高度应不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通道地板离地高度、 一级踏步

12、入口处地板离地高度 单位为毫米 客车 类型 低地板单层、双 层城市客车 低地板铰接城市客车低入口单层、 双层城市 客车 低入口铰接城市客 车 GB 19260 4 车辆中部:380 前铰接段中部: 380通道地 板离地高度 车辆中部a:380 前铰接段中部b:380 在车辆后部通道台阶高度250 一级踏步入口 处地板离地高 度c 前:340;中:340;后:360 前:340;中:340; 后:360 前:340;中:340; 后:360 a 车辆中部指前、后轴之间低地板区域最低区域位置离地高度; b 前铰接段中部指前铰接段前、后轴之间低地板区域最低区域位置离地高度; c 指由乘客门进人车厢的

13、一级踏步外边缘距地面的高度。 4.4.1.4 铰接客车铰接段通道地板离地高度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铰接客车铰接段区域通道地板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 4.4.2 设有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的设施应符合 GB 13094 附录 A 的规定。 4.4.3 车厢内高 车厢内高应不低于表4规定的限值。 表4 车厢内高 单位为毫米 低地板、低入口单层、铰接城市客车的低地板区域低地板、低入口双层城市客车 车辆长9m 车辆长9m 下层低地板区域 上层 2000 2200 1800 1700 4.4.4 扶手和把手 4.4.4.1 站立乘客的扶手和把手、乘客门的扶手和把手、优先座椅的扶手应满足GB 1309

14、4的相关规定。 4.4.4.2 双层城市客车应满足GB/T 19950的相关规定。 4.4.5 车内照明 4.4.5.1 车内照明应覆盖如下区域: 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舱、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所有踏步; 所有出口的引道和靠近乘客门的区域; 所有出口的内部标志和内部控制件; 所有存在障碍物之处。 4.4.5.2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一条只用于 进出口处常规照明的线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4.4.5.3 应采取措施,保护驾驶人免受车内照明和反射光的影响,且不得影响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4.6 座椅布置 4.4.6.1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座椅的

15、布置应符合GB 7258和GB 13094的规定,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 强度满足城市客车塑料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规定。(具体标准号待定)(具体标准号待定) 4.4.6.2 每个座位均应有一垂直净空间,它是从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处平面向上不小于 900 mm,对 于双层城市客车其上层的全部座椅以及下层的最后排座椅,此自由高度可减少至 850 mm。从就座乘客 搁脚的地板处向上不小于 1 350 mm,对于轮罩处和后排座椅处,可减小为 1 250 mm。同时满足 GB 13094 和 GB/T 19950 的相关规定。 4.4.7 防火 4.4.7.1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 GB 84102006 规定的阻燃材料,燃烧 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GB 19260 5 4.4.7.2 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 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其发动 机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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