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2010〕38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调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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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调武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调 5/27/2010 12:00:00 AM 武汉市物价局昨日发文,从 6 月 1 日起,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调整,主城区和周边城区每平米有 20 至 40 元不等涨幅。据悉,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主城区由每平方米 80 元恢复调整为 120 元;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 40 元恢复调整为60 元。据介绍,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

2、及军事设施。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半征收。物价人士表示,新标准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来源:楚天都市报)(责任编辑:曹琳)【设为首页】【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关闭窗口】2010 调价文件武价房武价房201038201038 号号市物价局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

3、土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 O 一 O 年五月七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 价房201017 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

4、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 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 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 80 元恢复调整为 120 元。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 40 元恢复调整为 60 元。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 复200295 号、鄂财函2005373 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三、本批复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有

5、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 制定标准。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2002 批复文件市物价局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2004-03-22 武价房字2002140 号市规划土地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 批复(鄂价房服鄂价房服20021782002178 号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 并执行。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单位和

6、个人。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用房、社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用房、托幼用房、社 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 目,按武政200135 号 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二、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到市财政局办理 收罚项目登记卡管理簿、凭簿,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 批复。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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