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5913302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4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是农作物生产的根本和关键,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以后的生长情况和农民的收入,因此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结果的公正性非常重要。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4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

3、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优良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前的试验以及品种真实性鉴定,组织新良种和种子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四)核发、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4、(五)负责农作物品种及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和种子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工作;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4(六)负责种子行业的统计及种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七)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八)负责与种子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培训及技术交流。第八条 国有农业科研、教学院所(良种场)是国家繁育良种和新品种选育、试验、示范的重要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业科研、教学院所(良种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资金、产品。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

5、种选育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田粮食定购任务。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对名、特、优、珍的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应当注意保存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4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第十二条 从境外

6、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适量的引进种子及其说明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登记和保存。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引种申报、审批、报检手续,并进行隔离检疫试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赠送、援助)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五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和开发农作物新品种。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

7、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十七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改良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4(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稳定;(四)形态特征一致;(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八条 申请自治区级审定品种,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品种审定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

8、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品种登记和推广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经营和推广,不得发布广告。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4在地县级人民

9、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商品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并在种子经营场所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具体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

10、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种子经销双方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后,应严格履行。种子购销双方对成交的每批可封存的种子,应当共同取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所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无疑议之后。第二十五条 承印种子包装物、标签的企业和个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4应当向委托印制者索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以及与需要印制内容相关的证件和证明,并按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有关内容印制,无相关证件和证明的,不得承印。第二十六条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其种子。委托双方必须签订载明代

11、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代销协议书,受委托方凭代销协议书和委托方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代销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禁止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进行种子代销者,应当按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托范围经销其他应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的种子。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委托代销者要求赔偿。非责任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第二十八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12、种子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应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县级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4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第五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范围内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考核

13、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设区的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的商品种子必须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4第三十三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

14、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种子检验员在进行种子检验时,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证明。第三十五条 种子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行。第六章 种子贮备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财政资金为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种子的数量和品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贮备种子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 救灾备荒的种子由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贮备。第三十八条 贮备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确保种子质量。无灾无荒情况下,贮备的种子应当在下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4年推陈贮新。第三十九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第四十条 农业主管部门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