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督察委员会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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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SM-DG-002 版本号:A 修改号:01 共 4 页第 1页编写: 审核: 批准: 本文由藤络 http:/ 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XXXX 集团督察委员会工作准则集团督察委员会工作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落实XX 集团督察委员会督察条例 ,指导和规范督察工作,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参与督察工作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包括督察委员会成员、督察办成员、其他参与督察工作的人员和与督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准则主要对督察基本原则、督察人员权利和义务、督察人员违规处罚做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督察基本原则督察基本原则第四条

2、督察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廉洁、高效、严肃和保密。1.公平 即在督察范围内“人人平等” ,任何人、任何部门、任何公司都无特权或优待。2.公正 即督察时对有关当事人要一视同仁,督察人员不得因个人感情故意刁难或偏袒被督察当事人。3.客观 即对督察事项的调查材料要充分、全面,调查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或无根据地下结论。4.独立 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没有责任向除督察委员会和集团董事长以外的个人和部门汇报督察工作。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时,督察人员不得单独行动。5.廉洁 即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活动。6.高效 即要提高

3、督察的工作效率,只要事实清楚、材料充分全面,则应形成报告进行表决。7.严肃 即要求督察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被督察当事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8.保密 即对督察过程和计划要严格保密,除督察人员自己知道外不得向任何人编号:SM-DG-002 版本号:A 修改号:01 共 4 页第 2页编写: 审核: 批准: 本文由藤络 http:/ 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透露;督察结果未公布前,督察人员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督察结果。督察人员未参与督察的,不得向其他督察人员打听督察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第三章 督察委员会成员权

4、利和义务督察委员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权利1.可对XX 集团督察委员会督察条例及本细则提出修改建议。2 .在督察委员会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3.可接受集团各单位、员工对督察事项的投诉。4 .可对督察办的工作进行监督。5 .当自身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时,可向督察委员会申请回避。6.当因参与督察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可向督察委员会汇报。第六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义务1.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特权。2.督察时要严格遵守第四条规定的“八项原则” ,特别是对督察过程和结果的保密。3.无故不得缺席督察委员会会议。在督察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要独立、

5、客观和公正。4.发现督察事项要及时向督察委员会反映。5.对收到的集团各单位、员工对督察事项的投诉,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交到督察办或向督察委员会反映。6.不得私自进行督察事项的调查。7.不得干涉督察办的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督察办成员权利和义务督察办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督察办成员的权利1.可对XX 集团督察委员会督察条例及本细则提出修改建议。2 .在督察办的组织下参与对督察事项的调查。3.可接受集团各单位、员工对督察事项的投诉。4.当自身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时,可向督察办申请回避。6 .当因参与督察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可向督察办或督察编号:SM-DG-002 版本号:A 修改号:0

6、1 共 4 页第 3页编写: 审核: 批准: 本文由藤络 http:/ 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委员会汇报。7.负责对员工意见箱进行管理。第八条 督察办成员的义务1.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特权。2.督察时要严格遵守第四条规定的“八项原则” ,特别是对督察过程和结果的保密。3.发现督察事项要及时向督察办反映。5.对收到的集团各单位、员工对督察事项的投诉,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交到督察办或向督察委员会反映。6.不得私自开启员工意见箱,开箱时必须至少有两名成员在场。7.不得私自进行督察事项的调查。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参与督察人员权利和义务其他参与督察人员

7、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其他参与督察人员权利1.可在督察办的组织或委托下参与督察事项的调查。2.调查时,当自身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时,可向督察办申请回避。3.当因参与督察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可向督察办或督察委员会汇报。第十条 其他参与督察人员义务1.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特权。2.没有督察办的组织或委托,不得参与对督察的调查。参与调查时要严格服从督察办的组织和安排。参与调查时要尽职尽责。3.督察时要严格遵守第四条规定的“八项原则” ,特别是对督察过程和结果的保密。4.对收到的集团各单位、员工对督察事项的投诉,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交到督察办或向督察委员会

8、反映。第六章第六章 督察人员违规处罚督察人员违规处罚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要严格遵守第四条规定的“八项原则” ,要严格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督察。督察违规的,将给予处罚。1.督察人员因个人感情故意刁难或偏袒被督察当事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编号:SM-DG-002 版本号:A 修改号:01 共 4 页第 4页编写: 审核: 批准: 本文由藤络 http:/ 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其督察人员资格。2.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时,捏造事实或无根据地下结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督察人员资格。3.督察时收取被督察当事人财物,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活动的,取消其督察人

9、员资格,并给予降职处罚。4.私自泄露督察过程、计划和督察结果的,取消其督察人员资格,并给予撤职处罚。5.督察人员违反XX 集团督察委员会督察条例及本细则的其他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督察人员资格、降职、撤职直至解聘的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十二条 被督察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督察人员的督察工作,不得对督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督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处,即给予解聘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督察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督察人员全年的督察工作进行综合评议,业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督察委员会。本文由藤络 http:/ 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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