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过程中可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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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经济仲裁2017年10月31日星期二责任编辑:许乐电话:898800927你 问 我 答工 作 动 态案 例 评 析淮安仲裁委微信公众号 淮安仲裁jshazcw淮安仲裁委员会开发区分会召开 建筑领域、房地产行业仲裁工作座谈会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房地产领域仲裁宣传工 作,按照淮安仲裁委的仲裁宣传工作计划和进度 安排,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淮安仲裁委员会 秘书长王长根、副秘书长金科赴开发区仲裁分会 参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领域、房地产行业 仲裁工作座谈会。 开发区政府、区法制办、住建 局、国土局等负责同志及相关建筑、房地产企业 代表共 40 余人参加此次座谈会。 经济技术开发区住

2、建局局长朱兵首先介绍 了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现状、法律风险及纠纷 解决方式。开发区控股公司及淮阴建设集团公司 代表分别介绍了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表示对仲 裁的高度认可,同时还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 问题进行了现场咨询。 副秘书长金科简单介绍了淮安仲裁委员会 的基本情况, 接着就该委近年来受理的建筑工 程、房地产类案件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结合具体案 例对大家进行讲解,同时就与会代表提出的现场咨 询 进 行 了 一 一解答, 并 向 大 家 着 重 介 绍 了 仲 裁 制 度 和 法 院 诉 讼 的区别。 秘书长王长根介绍该委近年来在拓展建筑 业领域方面的举措及取得的成果,列举了仲裁在 解决各类商事纠

3、纷方面一裁终局、保密性、高效 性等优势。 同时,王长根指出淮安仲裁委员会将 继续以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缩短审理期限为抓 手,妥善处理各类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合同纠 纷,提升仲裁公信力,促进建设工程市场有序发 展,服务淮安经济社会发展。市区某小区业主问:我们与开发商订立 的合同中无仲裁协议,能去你那里仲裁吗? 答:不能,如果在纠纷发生前没有仲 裁协议的, 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 议,我们可以受理。淮阴区一市民问:我们对仲裁裁决不 服,可以上诉吗? 答:不可以。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 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 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洪泽王律师

4、问:县有没有仲裁委员会? 答: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 区划层层设立。 没有县级仲裁委员会。 我 们淮安仲裁委在洪泽设立了分会。市区一市民问:什么叫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 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 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 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浙江的某企业王先生问:仲裁可否在 仲裁地以外的地方开庭? 答: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或仲裁庭 考虑时间、经济等因素认为适宜时,仲裁 庭可以在仲裁地以外地方进行

5、。盱眙单女士问:我想要仲裁,但没有 仲裁协议,怎么办?答: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中没 有订立仲裁条款, 仍可以在纠纷发生后, 双方再订立仲裁协议,这样就可以申请仲 裁了。市区李律师问:仲裁保全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 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 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案情简介 一、2009 年 7 月 22 日,甲公司、个人 乙与丙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 别将持有的几个公司各 10%、90%的股权 转让给丙公司,2009 年 10

6、 月 22 日又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转、受让方应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或之前完成所有股权转让交易, 受让方在此期限前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 款,共计 544999500 元,一方不履行约定义 务的,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自主选择 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在该日尚未完成转 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 并要 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至 2010 年 7 月 29 日,丙公司分别共向甲公司、 乙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5460 万元。 丙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期限支付 完股权转让价款, 已经构成违约, 但甲公 司、乙未依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丙公 司在违约后继续支付案涉股权转让价款, 甲公

7、司、乙收到后不持异议。 三、2010 年 8 月 4 日,甲公司、乙将持 几个公司的股权再次转让。 2010 年 12 月 30 日,丙公司知道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 2011 年 4 月 7 日,甲公司、乙提出反请求, 请求确认案涉 股权转让协议和 补充协 议已经解除。 甲公司、乙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向丙公司邮寄了 3 份 解除函。 仲裁 委裁决协议未解除。法理评析 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 生争议,申请仲裁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 及履行情况, 应当由仲裁委依法作出认 定。 在本案仲裁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的行为, 并不能改变本案仲裁前

8、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事实表明,甲公 司、乙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 合同解除权, 并接受了丙公司逾期支付的 价款而未提出异议, 表明其已接受丙公司 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 故双方的合同并未 解除,仍在履行之中。仲裁过程中行使合同 解除权, 以对抗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 同的请求,有违诚信原则。因此,甲公司、乙 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 提出如下 建议: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 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解除 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合 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争议到仲裁, 对该合 同效力及履行情况, 应由仲裁依法作出

9、认 定。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行为, 并不能改变本案仲裁前已确定的合 同效力及履行状态, 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 法律效果。 2、解除权人在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解除权,且在相对人逾期未 给付行为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接受的,则 合同未解除,仍处于履行之中。 因此,在合 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应进 行价值衡量, 如果认为解除合同对自己更 有利的,应在相应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对 相对方的履行表示拒绝。仲裁过程中可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热线:0517-83320395( 立案) 83667993 ( 咨询)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2号仲裁委秘书处全体人员集中收看十九大开幕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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