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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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职工大病就医个人负担,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适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运作。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四条 市直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筹集,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本人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各区县大额医疗救助金的筹集标准

2、由各区县自行确定。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六条 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2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部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解决。各区县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第七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第九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及支付标准的调整,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本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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