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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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吴啸飞 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 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 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 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论文关键词 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购物 电子商务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 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 络平台交易

2、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 的增强。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 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 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 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 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 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一、现状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

3、业的电子商务(BtoB) ;企业对消 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 ;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 ;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CtoG)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 。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 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 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近年来网上大型商场越来越来,从传统的淘宝 网到当当、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等,所销售的物品比生活中的商城种类更多,但是在实践 中来看,大量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主要还是集中在淘宝这一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主要由 于其仅仅是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准

4、入的门槛比较低,所以鱼龙混杂。侵权案件的种类主 要集中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这其中以专利侵权出现的比较多。以淘宝网为例,在具体 的案件中各卖家所售的商品如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对这一事实进行取证时往往会遇 到一个情况就是,如果按照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对该店铺的网站页面以及所售商 品详细页面进行页面打印的话,从证据效力上面来讲,该证据只能证明到该店铺在销售这 一商品的事实,而要进而证明所售物品却是否侵犯了具体的专利或者著作权,就得多具体 的商品进行比对。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仅要证明在售这一事实,还要证明具体侵权, 仅对页面进行证据固定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实际购买,让后对送达的物品进行封存

5、,是一 系列的过程。正是由于要对购物的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所以这一公证相对于网页的证据保全来讲 更为复杂,整个过程的连续性、严密性要求也更高。整个过程下来所出的公证书要经得起 推敲,要能充分的被法官当做一份证据作为审判的依据,那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所应重视 的问题也就更多。由于目前仅仅针对这一类型的公证所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从理论上来讲并没有可以作为权威性的办证依据,完全只能凭公证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按照当事 人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执业经验来完成整个操作过程。由此而导致在现实中大量的此类公证 书中存在瑕疵,在诉讼中不能被法官采信,或者在证据交换及质证过程中被对方所推翻。 所以对于这类型的公证业务无

6、论是公证处自身还是相关公证业务指导机构,应该在研讨的 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办证指导意见。而对于各公证员来讲,在办证的基础上还应讲出现的 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及实践上的研究,将好的经验做法推广,从而规范这 一领域公证业务。二、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释义所谓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或者层面:一是受理申 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 审查,进而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通过查看网络 页面比对,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三是网上进行订购、商谈、付款,在这 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以及通过

7、即时聊天工具谈话的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 的货物,对受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的过程。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从 而制作公证书,并将所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附件。三、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 公证法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具体体现在:第一,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 高于其他一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一定的制约性;第二,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 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法

8、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 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另外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一般的电子证据,而是兼 有电子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首先从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网上店铺的页 面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面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 ,以及和网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 于电子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里完毕后相关的页面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 而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 于物证的范畴,当事人还要通过比对甚至通过专业的鉴定,从而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 侵权的行为存在。四、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

9、证中的具体问题(一)申请主体的确定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一般都是权利人本人,主要集中在专利权人、著作权 人,而商标权人通过网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网络侵权仅从网页的 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行比对。但是在 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 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而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人的委托而进行公 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人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 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人在证据效力上面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

10、的范围。(二)操作环境的要求关于网络购物的证据保全公证,一般来讲都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来到公证处申请,使 用的电脑以及网络应该都由公证处提供,和一般网页证据保全类似,现在大部分的理论及 实践上都一直认为,操作环境的选择都应该为公证处,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电脑 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电脑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 申请人选定的场所进行公证,则存在预先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 样,可采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行为并不一定就万无一失, 但毕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对电脑预先设置进行欺诈。(三)网络购物主体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网上交

11、易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交易时以谁的名义来进行(包 括商议询价、购买数量、邮寄方式、收获地点等) ,在此笔者认为必须是以公证处人员来进 行,从而保证客观公证性,因为用当事人以外的名义进行购物一是防止当事人在办理公证 之前已经与卖家进行了商议,而内容是公证员所无法得知的,这样有可能会存在欺诈情况 的出现;二是对于后续的操作也提供了方便,因为在接下来的付款以及收货阶段都必须以 公证处人员的名义进行,货物的物品都在公证员的掌控之中,基本不会存在调包情况的出 现。(四)收货地址与收货人的确定既然先期交易是以公证处人员的名义来进行的,那在付款及收货时也应该以公证处人 员的名义来进行,付款由于网络购物时对付款

12、要求不是规定非常严格,本人付款或者代付 都可以,不存在需要过多注意的地方,而收货人与收货地址的确定必须仍以公证处工作人 员以及公证处地址作为收货人与收货地址,从而保证所购物品在最大程度上处于公证员所 能掌控。但是在收货地址的确定时可以仅仅写清公证处地址的路号、建筑楼层等,而对于 “公证处”三个敏感的字体应该尽量避免体现,因为对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网络卖家会有所 警觉,从而导致购物的失败。(五)所购物品的数量及存放在决定购买物品的数量时,从具体办证的实践以及相关的诉讼案件来看,应该为两件 以上。首先,办证当事人对于所购的物品通常会要求带回,而有的当事人会将所购物品封 存后留在公证处,到了诉讼庭审阶段

13、需要提供物证时,才从公证处领取。但是在具体办理 此类公证时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两件以上,因为仅仅购买一件进行封存后不管是当事人带回 还是寄存公证处,都会可能存在包装封条被无意破坏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法庭出示证 据的时候由于密封情况不好被当做无效证据,所以在办证过程中应该购买封存至少两件以 上,公证处必须留存一件(因为有时法院会到公证处调取) 。另外就是所购物品的存放问题,也即在公证处的物品存放时间如何确定,这点我认为 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通过询问当事人,进而确定存放时间,在受理阶段制作笔录的 时候,在笔录里面明确予以约定;二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证处通过制定办证流程、 规章制度,对于该类情

14、况在办结完毕后与办证当事人联系,询问所存物品的处理方式。不 管采取什么方式,公证处都不能你所购物品进行随意的处分。五、结语本文所探讨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是从传统网络证据保全细分而来,体现了众多的新 的特点,在今后的公证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证将大量的出现。文中所探讨的办证处理方式也是在办证过程中的所积累,望对公证同行有借鉴意义。【参考文献】1 朱燕: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实践及建议J.会计师 http:/www.tb- 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 2011http:/ (1).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 http:/ 月刊,2008(12).4 周海霞: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现状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 http:/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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