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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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目 录1 范围 2 总则 3 通则 4 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规程 5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作业规程 6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作业规程 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规程 8 附则2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保障安全操作的规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的作业活动以及县以 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与仲裁依据。 1.3 本标准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2 总则2.1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

2、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农机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制定本标准 2.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按规定经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报户、检验合格、核发牌证 后方可投入作业。 2.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验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 可驾驶核准的农业机械。 2.4 本规程由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3 通则3.1 作业前准备 3.1.1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3、严格按本标准进行作业;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告知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1.2 衣着不得妨碍驾驶,衣扣须系紧,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女性驾驶人发辫不 外露; 3.1.3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3.1.4 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1.5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1.6 不准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1.7 不准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3.1.8 不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

4、成年人上机作业; 3.1.9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不准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1.10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不准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1.11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位置; 3.1.12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1.1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33.1.14 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3.1.1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投入运行: 3.1.15.1 封存、报废和

5、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 3.1.15.2 非法制造、拼装、改型或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的农用动力机、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没有 通过安全认证; 3.1.15.3 安全销、安全链、防护网、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 3.1.15.4 转向与制动系统工作不良; 3.1.15.5 离合器结合与分离不良; 3.1.15.6 发动机、传动部分有明显杂音或其它不正常现象; 3.1.15.7 各部件联结松动、损坏; 3.1.15.8 配套机具缺件、变形以及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及调节装置失灵; 3.1.15.9 作业场内无消防器材,夜间无安全可靠的照明设备。3.2 启动 3.2.1 起动时,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

6、位置;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3.2.2 手摇起动,要紧握摇把,站立位置和姿势要正确,发动机起动后,应立即取出摇把。 3.2.3 绳索起动,绳索不准缠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人体应避开起动轮回转面。起动机起动后, 空转时间不得超过 5min,满负荷时间不得超过15min。 3.2.4 电动机起动,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5S,一次不能起动发动机时,应间隔2-3min 再起动, 起动3次仍不能起动,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起动。 3.2.5 严禁用金属件直接搭火起动。 3.2.6 严禁用溜坡或向进气管道中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 3.2.7 严冬季节起动前应加热水预热,不可骤加沸水,

7、有电预热的发动机应采用预热一预热起动的方 式,严禁无水起动和明火烤车。 3.2.8 主机起动后要低速运转3-5min, 观察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 现象,倾听有无异常声音。3.3 驾驶与操作 3.3.1 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发动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 方可起步和逐渐增加负荷。 3.3.2 起步或者传递动力前,必须观察周围情况,及时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3.3.3 严禁运转时挂、卸皮带。 3.3.4 起步或传递动力时,必须缓慢结合离合器,逐渐加大油门。 3.3.5 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分离一侧转

8、向手柄。 3.3.6 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挂接人员必须等车停稳后方可挂接农 具,并应插好保险销,悬挂农具挂接后应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3.3.7 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虚,不准放置有碍作业的物品。手扶拖拉机驾驶座位以及脚踏板上严禁乘 座或站立其他人员。 3.3.8 农具上除设有工作座位(或踏板)供额定的操作人员在田间作业时乘座(站)外,其他任何 部位和任何情况下 , 严禁乘座(站)人员,也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踏板。43.3.9 作业时,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必须设置联系信号。 3.3.10 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坚守岗位、集中思想、经常观察机组以及作业区内有无异常情况,不得闲 谈、

9、打闹或者做其它有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3.3.11 作业区内严禁躺卧、睡觉以及儿童进入玩耍。 3.3.12 作业时人体不准接触运转部位,禁止从传动皮带以及传动轴上、下方穿越。行驶中、严禁追 随、攀登或跳车。 3.3.13 作业时,禁止对机组进行保养、调整、紧固、注油、换件、检修、清理和排除故障等项工作, 只有待机组切断动力,停止运转或者拖拉机与农具分开,悬挂农具落地后方可进行上述工作。工作完 毕后,必须清点工具和零件。 3.3.14 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行驶中,不准将脚踏在离合器踏板上,不准用离合器控制车速,不 准分离离合器停车且不摘挡而与别人谈话或者做其它事。 3.3.15 严禁双手脱把或

10、者用脚操纵手扶拖拉机。 3.3.16 拖拉机在使用差速锁时严禁转弯。 3.3.17 发动机冷却水沸腾时,不准立即打开水箱盖,骤加冷水,应卸去负荷,低速运转,待水温下 降后,方可打开水箱盖添加冷水。 3.3.18 发动机发生“飞车”时,不准卸掉负荷,应立即采用切断气、油路等有效措施强行熄火。 3.3.19 发动机不准长时间怠速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3.3.20 拖拉机在作业中出现翘头时,应立即减小油门,分离离合器,减轻负荷,防止纵向翻车。 3.3.21 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以及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通过村镇和危险地段,必须 有专人护行、不准高速行驶,不准行人追随攀登。 3.3.22 拖拉

11、机悬挂农具越过高埂或者上陡坡时,应根据地形倒车行驶。 3.3.23 倒车前,应认真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并发出信号后方可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 3.3.24 拖拉机牵引损坏车辆,一台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低速行驶,禁止其后再挂接农具或者挂车 (不含手扶拖拉机)。被牵引车辆的转向,制动必须有效,夜间要有照明设备以及灯光信号并由正式 驾驶员操作。牵引时采用硬联结方式,同一类型的拖拉机可以互相牵引、小型拖拉机不得牵引大、中 型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不得牵引履带式拖拉机。 3.3.25 使用悬挂农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5.1 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挂接人员必须等车

12、停稳后方可挂 接农具; 3.3.25.2 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3.3.25.3 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3.3.25.4 作业时,分置式液压操纵手柄必须放在“浮动”位置,禁止放在“压降”位置,半分置式 及整体式液压装置,应根据土壤比阻和地表情况,正确使用位调节和力调节手柄; 3.3.25.5 地头转弯或过沟埂时,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 3.3.25.6 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须将其支撑牢靠; 3.3.25.7 机具不准悬挂停放; 3.3.25.8 机具远距离转移地块时,除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外,还必须调短上拉杆,

13、同时用定位阀 定位,并用锁紧装置将农具固定。 3.3.26 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6.1 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须设防护罩; 53. 3.26.2 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然后接合动力输出轴挡位;3.3.26.3 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挂倒挡前,应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3.3.26.4 检查农具或发动机熄火时,须先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3.3.27 动力机停车前,应先卸去负荷,低速运转数分钟后方可停机,不准在满负荷工作时骤然停机。3.3.28 拖拉机停车应选好地点,停车后要锁定刹车,放下悬挂农具;发动机熄火后,要关闭电门, 取走钥匙。

14、 3.3.29 发动机熄火后,停放地点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冷却水未加防冻液的必须待水温降到70以 下时,放尽冷却水,严冬季节停车后,必要时应趁热将润滑油放入桶内,并挂无润滑油牌。 3.3.30 作业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机。 3.3.30.1 发生人身伤亡以及机械事故; 3.3.30.2 拖拉机转向、制动机构突然失灵; 3.3.30.3 机组有异声、异味、机油压力突然下降或者升高等不正常现象; 3.3.30.4 机组发生强烈震动; 3.3.30.5 发动机“飞车”; 3.3.30.6 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发生故障。4 田间作业操作规程4.1 犁耕 4.1.1 牵引犁不准倒退,犁出土前,拖

15、拉机不准转弯; 4.1.2 在坡地作业时,须慢速行驶,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4.1.3 在沟壑作业时,地头须留有足够宽度,起犁时须及时降速; 4.1.4 犁架下面的部位需要进行检查或修理时,犁体须落到地面或用木块垫起,必要时须将拖拉机与 犁分离或熄火; 4.1.5 牵引犁上的安全销,不准随意改变尺寸或者用其他材料的插销代替; 4.1.6 转移地块时应慢行,悬挂犁、半悬挂犁应升至最高位置加以锁定,并调紧限位链;牵引犁升起 后应固定起落手柄,长距离转移要卸去犁铲和抓地板;4.2 旋耕 4.2.1 旋耕机作业须先结合动力,然后将犁刀缓慢入土; 4.2.2 犁刀入土后禁止倒退、转弯;地头转弯未切断动力时,旋耕机不准提升过高; 4.2.3 严禁拆除防护装置作业; 4.2.4 作业时在旋耕机上严禁站人; 4.2.5 手扶拖拉机旋耕作业和行驶中转急弯、过田埂和简易桥梁时,驾驶员不准坐在座位上; 4.2.6 转移地块、越过田埂沟渠时,必须切断动力后方可提升旋耕机。4.3 耙地 4.3.1 多台耙组合作业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并安好安全链;64.3.2 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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