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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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书书目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本科生选课、 退课及免修课程管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奖励办法( )?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证、 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

2、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教学楼管理规定( )?校园环境及秩序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

3、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尊敬师

4、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修正)( 年教育部令第 号)(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号发布,根据 年月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5、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 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考试管

6、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

7、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

8、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

9、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

10、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至 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至 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 变造身份证、

11、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至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12、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 擅自变更考试

13、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 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 在评卷、 统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

14、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含电子档案) 的;( 五)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

15、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九)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十)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至 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

16、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丢失、 损毁、 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

17、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二)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

18、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 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

19、基础上, 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 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 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市级教

20、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21、,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 十五、 十六条所列案件, 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 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

22、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 经考生申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

23、当举行听证, 对作弊的事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 核实。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 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日内, 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

24、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 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二)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

25、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中国人

26、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年教育部令第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

27、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

28、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29、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30、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

31、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三)

32、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33、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 学生自杀、 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34、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35、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36、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37、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38、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

39、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

40、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

41、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

42、理。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年修订)津工大 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入学、 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复

43、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达到体检标准,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

44、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 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 一)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校园卡注册, 并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二) 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三) 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 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四)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 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按自动退学处理, 取消其学籍;( 五) 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

45、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 含休学) ,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学校不予注册, 取消其学籍, 给予退学处理。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 年。选课第六条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 不选课的学生, 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 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选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 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单位, 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 选读一组课程; 任选课是学生依据自己的

46、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 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必修课、 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选课具体详见 本科生选课、 退课及免修课程管理办法 。课程考试与考核第八条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第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 考核合格者, 即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 不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 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条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 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 开

47、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 如缺课学时数、 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者, 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 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该课程成绩记载为“ 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 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 或结课) 一周前提出, 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 主任) 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 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 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 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 要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则

48、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 该课程总评成绩应记载为不及格。实习、 课程设计、 大型作业、 毕业设计( 论文) 及各种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 按照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执行。第十一条凡必修课、 限选课考试不及格, 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考。实验、 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具体详见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 不安排补考, 可选修其它课程。学生需重考、 重修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如因教学计划变动, 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 经教务处审核后, 可修读其他相关课程替代。第十二条体育

49、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 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 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 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校医院确认, 体育部同意, 可上体育保健课。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具体详见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载。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

50、、 生产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五级评定。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 其成绩依具体情形按“ 旷考” 、 “ 缓考” 、 “ 未修” 、 “ 免修” 、 “ 取消资格” 、 “ 作弊” 等记载。第十六条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第十七条采用“ 学分绩” 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 计算公式为:学分绩 学分数 学习成绩考核成绩 分考核成绩 分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学分任选课、 社会实践成绩不记入平均学分绩。考勤与纪律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

51、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上课、 实习、 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 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确认。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 , 并报学院备案; 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52、 不得迟到或早退, 未经任课教师同意, 不得擅离教室。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 公益劳动、 生产实习、 金工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者, 每天按旷课 学时计。升级、 跳级及降级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准予升级。第二十三条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如本人申请跳级, 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 获得跳越年级应修学分的 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 分以上水平, 经学校批准, 允许跳级。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 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 , 且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 学分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学习。第二十四条降级。

53、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 但不足 ( 不含任选课的不及格学分) , 应做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应该编到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 未达到降级条件, 但因某种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 可书面申请降级。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已取得的学分有效, 相应课程不再安排修读。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不允许连续降级两次。第二十七条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 其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八条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 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 可随原班级学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

54、一者, 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 一学期内, 因伤、 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 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向所在学院申请, 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一) 学生自费出

55、国留学, 经学校批准, 可以办理休学手续。未出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 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成绩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办理旁听手续者, 如复学, 其旁听成绩予以承认, 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二) 因家庭特殊困难需休学,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 因创业需休学,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以上情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创业可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休学保留学籍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第三十二条休学

56、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户口不变更, 往返路费自理;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 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批准后, 到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开具康复诊断证明, 并经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已休学两年的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 予以退学;(

57、三) 学生休学复学后, 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四)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一)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 且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 学分者( 不及格课程学分统计不含任选课) ;( 二) 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 三) 除参军入伍外, 其他原因( 含休学)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者( 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 四) 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 休学期满后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

58、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 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八)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 十) 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一) 按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 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上述( 一) ( 十) 规定对学生不是处分。第三十五条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 经教务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生效, 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审批后,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如因故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

59、学生本人, 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 并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 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属第三十四条第六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自退学之日起至三个月内, 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可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 自批准之日或公示之日起, 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 取消其学籍。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按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条四年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60、, 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条件及操作流程参见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 一) 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良, 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 二) 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三年者;( 三) 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准转专业:( 一) 由外校转入我校者;( 二) 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 三) 委培、 定向者;( 四) 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 已转过专业者;( 六) 招生时学校规定的不可转专业者。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

61、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 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 含保送生、 单独考试招生、 政法干警、 第二学士学位、 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等) ;( 六) 应予退学者;(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的

62、手续, 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毕业、 结业、 肄业第四十五条毕业。注册学籍的学生,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结业。注册学籍的学生,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

63、达到毕业要求, 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者, 准予结业, 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对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进行考试( 核) 或重修, 考试( 核) 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补发学位证书。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考试( 核) 以及考试( 核) 不合格者,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肄业。注册学籍的学生, 学满一学年以上, 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 退学者, 可获得肄业证书。第四十八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64、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士学位第四十九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 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达到毕业要求, 但平均学分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三) 未达到学校对本科生外语水平要求者。第五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据 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执行。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 级起施行, 其他年级在校生可参照执行。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工业

65、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年修订)津工大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 根据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与条件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以转入专业的师资力量、 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要求为基本依据。第四条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一) 一年级第二学期末,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第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成绩( 不计算补考成绩) 平均学分绩达到 分以上, 且在本专业排名前 , 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二学期通过接

66、收专业考核且必修课一次性合格的;( 二) 一年级第一学期末, 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的学生,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经专家组鉴定后, 确认其确有特长的;( 三) 在校期间患有、 发现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 我校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本科生退出现役后复学, 符合上级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的;( 五) 在校期间通过相关考核, 进入学校规定的国际交流项目班, 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转入指定专业学习的。第五条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 由外校转入我校的;( 二) 在

67、校修读已满三年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四) 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 在我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六) 正在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 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 招生时学校规定不可转入转出的专业( 艺术类不同录取方式专业间、 软件工程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我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专业、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 通过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专业等) ;( 九) 其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转专业的情形。第六条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及就业状况, 研究确定各专业转专业的接收名额、 接收标准及考核方式, 并以院发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68、。第七条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 四、 五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 须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及学生本人条件转入学校指定专业。第三章转专业程序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 学校考核通过后的下一学期进行转入专业学习。( 一) 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 申请的时间为第二学期第四周;( 二) 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二、 三、 四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周;( 三) 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 申请的时间由学校按当年国际交流项目工作日程制定, 并提前公布。第九条转专业工作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 公布工作日程: 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

69、业人数、 接收标准、 考核方式及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二) 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转出专业所在学院。( 三) 资格审查: 经各学院初审后, 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后, 转送各有关学院。( 四) 接收学院考核: 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考核, 转专业考核结束后, 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 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 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接收学院根据专业特点、 教学资源、 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成绩, 确定学生

70、具体转入年级。( 五) 公示转专业名单: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入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后, 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 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满后, 学生不得撤回转专业申请。( 六) 学校审核: 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 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学校批准转专业决定文件发布前, 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 参加原专业教学活动, 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 办理转专业手续: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手续办理之后, 学生方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

71、 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 未修课程应及时补修。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且已取得课程学分, 经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后, 可以做学分认定或部分认定。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录。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 级学生起施行, 其他年级在校学生可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津工大 号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 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 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树立良好学

72、风、 校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 包括必修课、 限选课和任选课。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 包括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论文) 等。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 口试、 笔试口试相结合, 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 具体方式由系、 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 一经确定, 不能随意改动。第五条 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

73、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 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 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 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 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 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 , 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 , 实验课缺实验、 实验报告,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成绩记载为“ 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 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 或结课) 一周前提出, 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 主任) 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第一次修读的课程

74、( 不含任选课) 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 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 生产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五级评定, 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第九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 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 具体比例由系( 教研室) 确定, 写入课程教学大纲, 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

75、成情况、 平时测验、 考勤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应由系( 教研室) 在开课前确定, 由任课教师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中途不得更改。第十条 对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 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 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 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 要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 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及格。第十一条 各种实践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 生产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核, 结合平时完成情况、 学习态度、 实习报告、 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擅自

76、缺考者, 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 旷考” 。选课而始终未上课者, 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 未修”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 违纪” 或“ 作弊” , 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补考、 重考、 重修考试合格, 成绩均按 分记载。缓考以实际考试成绩作为期末成绩记载。第五章考试时间第十四条 集中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知各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研室和学生班级。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更改。第十五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 分钟, 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十六条 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次课程时间,

77、 具体时间由开课教学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商定, 但不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由学院公布。第六章补考、 重考、 重修第十七条 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第十八条 凡必修课及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 只能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任选课不安排补考。选修高年级课程也不安排补考。第十九条 学生只能参加第一次修读课程的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 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降级学生可以重修( 重考) 不及格课程, 修读不及格课程视为第一次修读。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按“ 作弊” 、 “ 取消资格” 、 “ 未修” 、 “ 旷考” 、 “ 违纪” 记载的学生,

78、取消其补考资格, 只能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第二十一条 实习、 课程设计、 大型作业、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毕业设计( 论文) 及各种实践环节( 含体育课) 等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 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允许在学期间申请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 申请重考学生须于开学后第一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重考不及格或无重考机会的课程, 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成绩合格的按 分记载。第二十四条 申请重考者, 如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 应在考试前办理退课手续, 经学院审查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未在考试前办理退课手续者应及时补办手续

79、。第二十五条 实习、 课程设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各种实践环节( 含体育课) 考试不及格, 允许随下一年级重修一次。申请重修学生须于开学第一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因上述课程不及格结业, 必须重修。其它课程不再实行重修。第七章缓考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 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未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第二十七条 缓考办理流程如下:( 一) 学生填写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一式两份。并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 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开课教学单

80、位教学办及教务处备案。( 三) 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学生成绩按“ 缓考” 记载。第二十八条 缓考考试随该课程补考考试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 可申请重考。第二十九条 申请重考者, 不能申请办理缓考。第八章成绩管理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两级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在网上录入, 同时打印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 签字后报课程所属学院。学院汇总后将课程成绩报告单报教务处。重修( 考) 或补考成绩照此办理。课程成绩单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五年,学生在学的总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五天后上网查询成绩, 如有异

81、议, 可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 由学院转请有关开课教学单位两周内完成复查, 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如成绩确实有误, 任课教师要填写“ 申请成绩更改用表” 并在“ 更改补报理由” 栏内说明原因, 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正。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核查。第三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是考核学生学业水平的依据。用于国际交流的学生成绩, 可折算为 分制平均学分绩点, 折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 )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

82、件: 考场规则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附件:考场规则一、 学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二、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校园卡( 带照片) , 并将其置于桌面的左上角备查; 准备好必要的文具, 考试中严禁互相借文具等物品。三、 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按指定座位就座,对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 监考人员有权调整, 对拒不服从者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四、 学生不得携带手机、 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入场,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 笔记、 讲义等, 如带入考场必须在开考前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五、 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 学生不得离

83、开座位。接到试卷后,学生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 清晰、 完整填写姓名、 学号、 年级、 专业、 院系等相关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 缺题、 字迹印刷不清或错发试卷等现象, 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 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六、 学生答题时, 一律在指定的位置用黑色或蓝色钢笔、 签字笔书写, 要求字迹清晰, 卷面整洁。考试使用答题纸( 卡) 时, 所有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 卡) 上, 答案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学生考试时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使用自备草稿纸。七、 考试中, 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 如中途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其试卷。考试过程学生要严格遵守考

84、试纪律, 不得相互交谈、 左顾右盼。严禁学生代考、 换卷、 偷看、 夹带、 传递、 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八、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停止交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 学生应一律停止答卷, 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考试结束后仍有答卷者, 监考教师有权宣布该生考试无效。不交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以违纪论, 课程考试成绩记载为“ 违纪” 。九、 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保持安静,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或议论, 影响他人正常考试。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选课、 退课及免修课程管理办法( 年修订)津工大 号根据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85、规定 , 为加强教学运行管理, 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选课第一条选课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 学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 不选课的学生, 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第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 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习, 课程考核合格, 即获得相应学分。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获得其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本科生培养方案) 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 ( 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 学分, 全校任选课不少于 学分, 及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 。学生必须在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之间完成任选课程的修读

86、。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 专业排名前 ) ,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 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知学生。( 三) 经学院同意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随高一年级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 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五条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属年级课程, 原已修读课程所获学分有效。如选修所属年级当学期课程低于 学分,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允许该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

87、分课程。但本学期总计修读学分不超过 学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 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知学生。( 三) 学生选修高一年级课程随高一年级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 获得该课程学分。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号相同的课程, 已修而未通过的课程按重考( 重修) 办理。对已选定的课程, 学生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第二章补选课和退课第七条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课程在正选阶段漏选, 学生须在补退选阶段进行补选。第八条在正选阶段选错的课程, 学生应在补退

88、选阶段退课后重新补选。第九条学生所选课程确有一定原因无法修读或不适合修读, 应在开课后五周内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者, 其课程成绩按未修或旷考记载。第十条办理休、 退学手续时, 学生应在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中列出需退选课程, 经批准后交教学运行科办理退课。第三章免听课程第十一条开课一周内专业排名前 者,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可以申请免听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时, 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 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第十二条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照课程要求, 按时完成课程应做

89、的实验并随开课班级按时递交作业, 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 获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三条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实验课、 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听自修。第十四条学生应先选课, 再申请免听自修相应课程。免听自修课程均进入成绩管理系统, 未参加考试者, 课程成绩以“ 旷考” 记载。第四章免修课程第十五条专业排名前 者可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必须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和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 主任) 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由教务处指定开课教学单位组织该课程的测试。测试成绩达到 分以上者, 即可免修该门课程, 课程成绩以实际测试成绩记。开课教学单位

90、将成绩报教务处备案, 并记入成绩档案。测试成绩低于 分, 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实验课、 实践环节及以设计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之处, 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津工大 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审核与管理工作, 根据 高等教育法 、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毕业资格审核第一条 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 毕业生应当符合 高等教育法 所规定的德、 智、 体素质

91、的要求。第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包括必修课、 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三条 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 未获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 论文) , 未获得课程学分数超过 学分, 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第四条 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 周。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 汇总, 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第五条 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复审后, 将复审名单下发各学院。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复审名单进行核实和确认。第六条 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 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如果毕业时不能毕业, 按结业

92、或肄业处理。第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 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由教学院长审核后, 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 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 论文) 。第八条 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第二章毕业、 结业及肄业第九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 获得全部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者, 准予毕业。第十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 未获得全部学分, 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者, 准予结业。第十一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 截至正常毕业日期, 尚

93、处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准予结业。第十二条 注册学籍的学生, 学满一学年以上, 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 退学者, 颁发肄业证书。第三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无违纪违法行为, 可在离校后下一学期开学初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第十四条 结业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程序:( 一) 结业生到原所属学院( 下同) 办理申请考试( 核) 手续,即填写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写明结业原因及考试科目, 并注明考试科目的课程号和学分。( 二) 经原所属学院教学办核实、 教学院长同意后, 安排好考试( 核) 时间, 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公共课程考试( 核) 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

94、 考试( 核) 成绩合格者, 需到学院办理申请换发证书手续, 填写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注明申请事由, 并持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注册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符合补授学士学位条件者, 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结业后考试( 核) 以一次为限, 考试( 核) 不合格者, 取消换证资格。第十六条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 在察看期终止后半年内, 可到原所属学院办理申请换发证书手续, 即填写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经原所属学院审核批准后, 持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注册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符合补授学士学位条件者, 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截至每年 月 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 月

95、 日至 日换发证书。截至每年 月 日以前符合换发证书条件的结业生 月 日至 日换发证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 毕业时间” 按发证实际日期填写。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年修订)津工大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

96、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非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审查和授予工作, 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负责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 设主任 名、 副主任 名、 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 名。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

97、任, 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 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 三) 审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 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 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 六) 撤销严重舞弊弄虚和作假行为者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七) 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第六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

98、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 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 研究有关工作。第八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 二) 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 三) 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 四) 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五) 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六) 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

99、( 七) 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八) 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学院设置, 由学院院长、 分管教学副院长、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一般为 人, 任期三年。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 人、 副组长 人、 秘书 人。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 学校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委员) 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成须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

100、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 核实本学院涉及学位授予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大赛奖项, 并提出有关建议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 核实本学院通过舞弊和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位者,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四) 研究和审议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 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第十一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第十二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101、组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十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在毕业前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 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遵纪守法, 品行良好;( 二) 具有教育部认定的正式学籍,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成绩合格, 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标准,且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 分( 原则上不含毕业设计( 论文) 环节) ;( 三) 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毕业设计( 论文) ) 并通过答辩;( 四) 达到学校对本科生外语水平的要求。满足如下具体要求之一: 达到或超过所学专业对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 简

102、称 、 , 下同) 考试成绩的要求。一般专业要求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 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 分; 艺术类表演专业、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要求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 分, 艺术类其它专业学生要求 在校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 分; 在校考试最高成绩与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相加超过所学专业对 考试成绩要求分数线 分及以上( 如一般专业达到或超过 分) 。外语类课程包括纳入教学计划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外语类必修课和任选课、 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外语课和双语课程; 在校期间参加下列外语类考试之一, 并获得相应成绩证明或证书:( ) 大学德语四级考试合格及以上成绩;( ) 大学日语

103、四级考试合格及以上成绩。 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下列外语类考试之一, 并获得相应成绩证明或证书:( ) 雅思考试总分达到 分及以上成绩;( ) 托福考试总分达到 分及以上成绩;( ) 日语水平考试二级合格及以上成绩;( ) 韩国语能力考试三级合格及以上成绩。 纳入教学计划的小语种专业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由学生所属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 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备案后执行; 外语类专业学生所学语种的水平要求由外国语学院参照本细则制定, 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备案后执行。( 五) 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的本科学生,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还应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

104、定的毕业要求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毕业时暂缓授予学位:( 一) 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者( 即结业生) ;( 二)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但在校期间受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三)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根据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严格审核, 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

105、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二) 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名单的复审结果返回给学院;( 三)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通过复审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 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四)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位的名单, 按有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五) 各学院向本学院获准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学位证书。第十六条属本细则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者, 毕业后申请补授学位的有关事项和受理程序如下:( 一) 结业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毕业后补考成绩合格( 含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106、,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学位授予条件者, 准予其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 因第十四条第( 二) 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 可于毕业后半年至一年期间, 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明, 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 因第十四条第( 三) 款原因未授予学位的毕业生, 可在察看期终止后半年内, 凭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现证明,向学校提出一

107、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 因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 款条件毕业时未获学位的, 若毕业离校前在校参加 考试, 且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可在毕业当年的 月 日之前向学校提出一次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同意后,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修读双学位的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由开设双学位的学院负责审核,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审核,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可与本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汇总后一

108、并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第十八条未达到第十三条第( 四) 款条件, 但符合第十三条第( 一) 、 ( 二) 、 ( 三) 、 ( 五) 款条件, 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毕业前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大赛奖励者;( 二)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 新疆、 西藏等民族班的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 三) 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第十九条在我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学习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 符合我国有关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自学

109、考试本科毕业生( 含来我校申请学位的自考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 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 津工大 号) 执行。第二十一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通过舞弊、 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位者, 由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核实后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已获学位建议,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通过后, 撤销已授的学士学位, 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学位申请时间逾期, 学校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 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正式执行, 已在校各年级学生毕业时的学士学位授

110、予工作可按原规定结合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年修订)津工大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 攻读辅修专业, 以发挥学生潜能, 拓宽知识面, 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辅修专业, 是指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年) 的规定, 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第二章辅修专业设置与教学安排第三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

111、设有本科专业, 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 教学条件、 实验设施, 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学院, 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 根据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 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 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第六周报教务处审定, 经教务处审批公布后,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启动招生工作。招生录取结束后, 将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主要的实践环节, 课程规格、 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 学分。第六条辅修专业开办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人, 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 期末考试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

112、责安排, 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七条已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 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身体健康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课程学分超过 学分者, 不能修读该辅修专业; 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不能修读辅修专业。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有关招生安排, 持本学院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名。第十条申请报名的学生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的审查、 选拔、录取后,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课程的同学不应录取, 录取结束后

113、不得增加修读学生。第四章选课、 成绩与学籍管理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生完成下一学期的选课。第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初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到注册后, 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本学期修读费用, 费用按 元 学分收取。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 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不退还所交修读费用。第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必须修读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参照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进行管理。至第七学期末修读辅修专业的学分少于 学分者, 不得进入该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 论文)

114、 环节。第十五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记为全校任选课学分。第十六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 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 可在辅修专业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开设时, 申请重考一次, 申请重考学生须于重考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若无重考机会, 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不设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在主修专业修读结束时, 辅修专业修读学籍同时终止。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 且所修学分、 内容均相同或超出辅修专业课程要求, 可以在选课阶段申请办理辅修专业该课程的免修( 辅修专业

115、课程免修的申请与办理程序见附件) 。经认定后的免修课程无需缴纳该课程修读费用。第十九条学生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辅修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 该课程学分不可替代主修专业该课程学分。第二十条学生所在学院负有对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监控职责,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进行审核。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主修专业累计二门以上课程( 必修课或限选课) 修读不合格, 即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学生所在学院需将审核结果报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第五章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第二十二条按学生修读的学科门类及获得辅修专

116、业学分的多少, 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一) 修读辅修专业获得学分低于 学分者, 不再颁发证书,其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全校任选课学分, 计入学生成绩单。( 二) 修读辅修专业获得学分达到 学分及以上, 但毕业设计( 论文) 不合格或未通过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者, 颁发辅修课程证书。( 三) 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四) 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 补授学位者除外) , 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者, 颁发天津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目前, 教育部仅对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信息予以备案和认证) 。第二十三条本

117、办法自 级本科生起执行, 级、 级本科生参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年修订) ( 津工大 号文件) 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的申请与办理程序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附件: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的申请与办理程序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 且所修学分、 内容均相同或超出辅修专业课程要求, 该课程可在辅修专业选课阶段申请免修。申请与办理程序如下:一、 学生填写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一式两份) 后, 到主修专业所属学院, 该学院教学办公室组织鉴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修读情况, 签署意见并注明课程修读的

118、学时、 学分及成绩后, 由主修专业所属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二、 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 持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到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 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安排学生申请免修的该辅修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是否符合免修条件,经认定后由开设辅修专业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三、 经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和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双方确认后的 学生申请事项用表 , 一份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另一份报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备案。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年修订)津工大 号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 推免” ) 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 引

119、导广大学生全面发展, 树立良好学风, 促进本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 按照“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为规范我校推免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推免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 成员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校团委、 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推免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领导工作。( 二)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教师 人组成, 负责本学院推免办法的修订、 推免生的遴选推荐等工作。( 三) 推免工作

120、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 “ 研究生支教团” 的招募推免工作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第二条推免生遴选推荐条件( 一) 我校具备报考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 社会主义信念坚定, 社会责任感强, 遵纪守法, 积极向上, 身心健康;( 三)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必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 限定选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按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以内, 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分。学习小语种的学生, 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考试合格证书。英语、 日语专

121、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推荐:( 一) 必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 限定选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修读不合格;( 二) 在校期间曾受到违法处理和违纪处分。第四条推免生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 择优选拔。综合成绩 学习成绩( )奖励分( )其中, 学习成绩( ) 为 学年必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限定选修课( 理论课和实践课) 所修成绩按学分加权后计算的平均学分绩, 学习成绩计算到第六学期末, 即: ( 课程学分数 该课程百分制成绩) 课程学分数奖励分( ) 的计算详见第六条。第五条全国大学生“ 挑战杯”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

122、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一等奖获奖者( 含集体获奖的全体成员, 获奖时间截至当年月 日, 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 若满足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条件, 可直接推荐为推免生, 其名额数计入当年的推荐总名额。第六条除符合第五条者外, 推免生的奖励分值按下述办法确定, 各种奖励截至当年 月 日, 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最高奖励 分。( 一) 学科竞赛学科竞赛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 分, 同一竞赛作品只能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加分一次, 不得累加。具体奖励分值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以结题书为准) , 项目负责人奖励 分, 第二、

123、 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 分、 分。完成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以结题书为准) , 项目负责人奖励 分, 第二、 第三完成人分别奖励 分、 分。同一名学生只能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加分一次。( 三)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分者, 奖励 分。( 四) 其它需奖励的项目奖励分值不超过 分, 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七条以上涉及由各学院自行制定的奖励加分方案纳入学院推免办法。第八条在校期间有服兵役经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遴选推荐按教育部、 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推荐名额( 一) 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推免生的总名额, 扣除符合第五条的直接推荐名额数之后, 原则上根据学科水平

124、、 专业特色和各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数, 按比例分配名额。( 二) 进入我校“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 、 “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业, 适当增加推免生分配名额比例; “ 研究生支教团” 的推免名额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 学院根据上级文件修订推免办法, 报送教务处备案, 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二) 符合遴选推荐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奖励证明原件。( 三) 学院教学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计算学生的综合成绩, 提出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四)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免生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 并组织对候

125、选人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 五)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情况, 提出拟推荐推免生名单, 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推荐意见后, 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张榜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 六) 在规定期限内, 各学院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 学生成绩单、 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推免生信息表报送教务处。( 七)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推免学生名单, 并进行全校公示, 公示期为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 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推免生名单。第十一条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需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志愿填报。第十二条取得推免资格后, 有下列情

126、况之一者, 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 受到违法处理违纪处分者;( 二) 不论何种原因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 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行为者。第十三条凡在推免生遴选推荐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 一经查实, 由教务处报请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 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 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 级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定 ( 津工大 号)文件中工作程序部分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

127、年四月十一日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年修订)津工大 号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 中发 号) 、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党发 号) 、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 津工大党 号) 和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津工大 号) 文件精神,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并规范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与学分的管

128、理工作, 促进我校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科学、 长效开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及学习兴趣, 通过参与思想教育类活动、 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 获得思想道德、 知识或能力的提升, 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后确认的学分。第二条可获得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主要包括:( 一) 参加思想教育活动;( 二) 学科竞赛中获奖;( 三) 参加创新、 创业训练活动;( 四)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 获得专利授权;( 六) 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社团活动;

129、( 七)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八)获得规定的能力或职业资格证书;( 九)参加文化素质活动;( 十)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天津工业大学课外实践活动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 , 由主管本项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成员包括教务处、 团委、 学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副院长。“ 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对活动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第四条“ 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学校层面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各学院及团委、 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成立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管理工作小组, 负责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本学院或

130、本部门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的活动内容、 评分标准, 并负责组织完成活动项目、 进行成绩考核、 材料存档、 授予学分及向“ 课外实践活动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 )中录入成绩等工作。第三章学分认定标准第六条学校发布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 ( 附件, 以下简称“ 一览表” ) , 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学分时参照执行。第七条对于“ 一览表” 中未明确列出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由各部门按照人才培养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出台管理细则, 并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 校“ 领导小组” 批准后施行。原则上, 各部门的管理细则每两年修订一次。第四章学

131、分管理第八条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通过“ 管理系统” 进行日常管理。( 一) 学院或部门课外实践活动管理工作小组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或部门课外实践活动项目的申报、 审批、 成绩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 课外活动项目负责教师需在项目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 通过“ 管理系统” , 给予学生百分制成绩和课外实践学分, 导出并打印成绩单交所在学院或部门课外实践活动管理工作小组, 并将授予学分的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三) 学生可通过“ 管理系统” 查询课外实践活动成绩和学分。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 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相关学院或部门在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若

132、成绩或学分确实有误, 相关学院或部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明确更改理由, 审核通过后更正。第五章其它第九条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不少于 个课外实践活动学分是本科生达到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科生所获课外实践学分必须包括思想教育类活动学分, 且至少获得 个学分。第十条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学分记载一次学分。第十一条课外实践活动学分以学生的“ 第二课堂成绩单”形式记载, 从“ 管理系统” 中单独打印, 一式两份, 一份存档案馆,一份装入学生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 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年以前入校的本科生可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 团委负责解释。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

133、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 年修订)类别项目名称考核内容及标准学分备注思想教育各级各类党日、 团日等主题教育活动,各 级 各 类 党课、 团课每参加 次活动计 学分 次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认定学科竞赛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校、 院级奖励 组织、 承办竞赛项目的学院或部门依据学生获奖证书等材料认定科研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功结题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书、 结题材料等认定师 生 合 作 立 项课题成功结题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书、 结题材料等认定本科生招募计划课题在教师指导下

134、完成科研活动学院、 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书、结题材料等认定参加学术讲座、 论坛等科研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 学时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总结报告等材料认定发表学术论文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类期刊上发表核心学术论文类期刊上发表一般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学生所在学院依据 论 文 原 件 认定; 论文目录页和论文内容复印件 需 交 教 务 处备案获得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学生所在学院依据专利证书原件认定; 专利证书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社团活动依托

135、社团联合会开展的社团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 学时团委依据相关材料认定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周实践时间每增加一周, 增加 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可得 学 分;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认定实习实训参加教学计划外企业实习、 生产实训等实习、 实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实习、 实训时间每增加一周, 增加 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可得 学分; 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总结报告等材料认定取得资格证书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通过三级通过二级通过六级学生所在学院依据资格证书原件认定夏令营 启智创新夏令营项 目 学 时 学时

136、项 目 学 时 学时学 院 报 送 成 绩单、 教务处依据相关材料认定文化素质结合学生文化素质和精神品格开展的相关人文讲座和文化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 学时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认定志愿服务省部级及以上的大型展会、 赛事服务 等 实 践 服 务活动每参加 次活动计 学分 次组织、 承办活动的学院或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认定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年修订)津工大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优良的学习、 生活环境, 树立良好的校风、 学风,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

137、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天津工业大学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的学生,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138、(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学生有违纪行为, 情节轻微, 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下:( 一) 警告, 个月;( 二) 严重警告, 个月;( 三) 记过, 个月;( 四) 留校察看, 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处分期限到其毕业不满处分应设期限的, 到毕业时为止。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 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 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

139、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 因检查深刻, 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 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 免于处分建议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二) 对检举人、 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 打击报复的;( 三) 违纪后向组织隐瞒, 故意作伪证的;( 四) 胁迫、 贿买、 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 两次以上违纪的( 不含两次) 。第九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取消其申报各类奖励的资格; 对受纪律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 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

140、表彰的, 取消表彰资格。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违纪学生所受纪律处分期满按照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十一条在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后一年内未被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的, 且在此期间未再违反校规校纪的, 不再处分。其期限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 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 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 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且受到司法机关

141、追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 视其所受处罚或强制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 罚款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 天( 含) 以下的, 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 天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 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 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

142、籍处分。( 五) 因故意犯罪, 但情节轻微, 不予提起公诉或虽提起公诉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或单处附加刑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以偷窃、 诈骗、 敲诈勒索、 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 社会、 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视情节,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本条所列行为, 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 获得非法财物的, 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涉及金额不满 元( 含) 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

143、分; 涉及金额达到 元以上, 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记过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五) 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 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 指放哨、 提供信息、 提供作案工具、 窝赃、 销赃、 分赃、 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 盗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捡拾他人财物、 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消费使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第十五条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 性质及后果, 给予相应处分:( 一) 造成轻

144、微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 给予记过处分,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 加重一级处分。第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构成犯罪的,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 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14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考试违纪” , 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

146、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八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 违背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 考试作弊” , 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在桌面、 身体、 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 资料, 夹带纸条、 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看到别人

147、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 不举报的;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考试,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指使他人代考, 已成替考事实的;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本条第( 一) 款第 、 两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 组织作弊的;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 考试时作弊, 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 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 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

148、分。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一)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的;( 二)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的;( 三) 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第二十一条 收看、 复制、 传播、 出租、 出售含有淫秽、 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 给予警告处分; 收看上述内容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 给予记过处分; 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 或出租、 出售、 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149、 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 画像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三) 散布淫秽、 迷信或邪教言论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 影响较大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的, 视情节, 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 旷课、 迟到、 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 学时以上不满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 学时以上不满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 学时以上的, 或一学年累计旷课 学时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多次迟到、 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 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 教育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0、二)违反实验、 实习相关规定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的, 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 情节严重的,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 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向他人转让、 租借学生宿舍的, 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 给予记过处分。( 二) 擅自留宿他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因留宿他人或让

151、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 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 弹奏乐器, 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 严重影响他人休息, 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带头起哄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非法持有、 私藏匕首、 三棱刀、 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和仿真枪械的, 给予记过处分; 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 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宿舍楼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 给予警告处分; 对使用明火、 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物品等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

152、分。( 六) 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 视造成后果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 给予警告处分; 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 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草坪, 攀折花木的, 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图书馆、 会场、 食堂、 游泳池、 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 起哄闹事, 扰乱秩序, 经劝告不听的, 视情节轻

153、重, 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在校园内故意摔砸、 敲打、 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在操场、 湖区、 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 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 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 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积极参加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

154、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侮辱、 谩骂他人或者造谣、 诬陷他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 信件,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 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 私自涂改学生证、 一

155、卡通等证件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对伪造证件的, 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 私刻、 伪造公章, 伪造教师签名, 涂改伪造成绩单, 伪造各种证书、 证明、 代用金的, 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对酗酒滋事, 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持有毒品、 吸毒、 贩毒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售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二) 对有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 应急灯、 私改电路等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

156、对引起火险、 火灾的责任者, 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记过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在任何违纪事件中, 包庇、 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已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未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 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 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四章执行和申诉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 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

157、认定: 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 确须依照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 学生违纪事实的查证: 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专人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 三) 告知和听取申辩: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 个工作日内,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 应当向违纪学生下发处分告知书, 告知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等,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 处分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58、: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五) 处分送达: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学生已经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学生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天即视为送达。( 六) 学生申诉和复查: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159、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 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

160、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第三十一条凡被开除学籍的,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书由学籍部门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 一)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 处分期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 原因、 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 真诚悔改, 且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行为规范, 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态度端正, 刻苦努

161、力; 热心公益, 乐于奉献,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审查、 呈报: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后, 形成解除处分建议意见, 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一并呈报学生处; 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各学院呈报材料审核后, 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报请学校审批;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 天津工业大学

162、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年修订) ( 津工大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适应分层次、 个性化人才培养、 适应学生个性发展、 特长发挥,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 科技创新、 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 健康向上、 勇于创新、

163、勤奋学习的集体, 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 学生工作部( 处) 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第五条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 教务处、 团委、 科技处、 招就处、 财务处、 各学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处)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 评选及奖励办法第六条学生荣誉称号

164、的种类( 一) 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标兵两种。( 二)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毕业生五种。第七条“ 先进集体” 、 “ 先进集体标兵” 的评选( 一) “ 先进集体” 评选的基本条件( ) 集体整体的思想政治面貌积极向上, 有两例以上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的成功事例。( ) 有一个威信较高的领导组织; 集体中的党、 团组织建设完善, 能够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并能团结协作、 工作活跃, 成绩突出。( ) 指导教师责任心强, 自身素质高, 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 促进作用。( ) 有团结互助、 健康向上、 勇于创

165、新、 勤奋学习、 讲求文明的良好班风、 学风, 没有作弊现象, 学习成绩优良, 英语四、 六级通过率高。( ) 集体中的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 法规和校规校纪, 无违纪现象。( ) 集体中的成员讲究卫生, 宿舍卫生良好。( ) 集体中的成员能积极组织、 参加各种群众性的文娱活动,能积极参加“ 四杯” 竞赛、 “ 挑战杯” 科技活动、 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竞赛等活动, 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 二) 评选范围、 比例及奖励办法( ) 评选范围: 全日制学生班级。( ) 评选比例校级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 ;校级先进集体标兵 个, 从校级先进集体中选拔产生;市级先进集

166、体( 评选名额以天津市下发文件为准) 从校级先进集体标兵中选拔, 经学校评审后, 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 奖励标准: 校级先进集体每班 元, 校级先进集体标兵每班 元, 市级先进集体由学校下发奖励金每班 元。第八条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积极要求进步;( 四)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求实创新, 勇于实践, 学习成绩良好;( 五) 热爱集体,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

167、活动, 热心社会工作;( 六)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良好。第九条“ 三好学生” 、 “ 三好学生标兵” 的评选( 一) 评选范围、 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评选范围: 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 ) 具体条件: 要求学生学习刻苦努力, 成绩优秀, 德、 智、 体、美全面发展, 本学年总成绩名列前茅, 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 评选比例校级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名, 从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市级三好学生( 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 从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选拔产生, 经学校评审后, 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

168、 奖励办法校级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市级三好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 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元。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的评选( 一) 评选范围、 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评选范围: 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中的学生干部。( ) 工作努力, 成绩显著, 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 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 其中校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 , 各学院学生会名额 名)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名, 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169、产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 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选拔产生, 经学校评审后, 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 奖励办法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 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元。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 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由学生自主申报, 学院要在广泛听取班级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初评、 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 评选范围、 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评选范围: 我校有正式学籍, 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 ) 评选比例不超过

170、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 。( ) 具体条件:热爱学校, 热爱所学专业, 学习刻苦, 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 本科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 研究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就业态度端正, 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和择业观; 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 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在校期间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 校级( 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称号。因违反校规校纪, 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 三) 奖励办法: 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另给本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金每人 元。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 评定及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

171、天津市、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一) 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 二) 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 四) 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 。第十三条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有良

172、好的道德品质, 积极要求进步;( 四)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求实创新, 勇于实践, 学习成绩优秀;( 五) 热爱集体,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 六)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良好。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元。( 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元。国家

173、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评选名额以每年下发的评选细则为准。第十五条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新生奖学金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业大学, 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达到该生生源省理工类第一名的学生。由校招生就业处认定获奖学生名单, 报学生处备案, 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每人 元。第十六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品学兼优, 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综合性奖学金。( 一) 评定办法校长奖学金评选由个人申报、 学院初评推荐, 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 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 ) 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每人每学年 元,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评选

174、。( ) 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每人每学年 元,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评选。( ) 校长奖学金三等奖: 每人每学年 元,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评选。( ) 奖励办法: 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并发放奖学金。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充分鼓励学生发挥特长、 发展个性而设立的奖项, 分为学业突出类、 道德高尚类、 社会活动类三种。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自行设立。各学院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例( 包括评选条件、 评选程序、 奖励金额、 受奖比例等) 须严格按照单项奖学金评审类别和额度要求制定, 并于每年 月初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评定办法单项奖

175、学金评选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评选办法评选, 并报送学生处审核, 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 参评条件( ) 学业突出类: 学生学习努力, 成绩优秀或在学习方面被认为有突出进步。( ) 道德高尚类: 学生在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 拾金不昧、 抢险救灾、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 社会活动类: 学生在代表天津市或学校、 学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做出重要贡献; 或在社会工作中任期满半学年( 及以上) , 并做出突出成绩。各单项奖学金的评奖具体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报学生处备案, 并向学生公布。( 三) 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三类单项奖学金的获奖

176、总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 ,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为每项每人 元。第十八条学科竞赛奖励金的评定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第十九条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奖励办法具体如下:表 奖励名称奖励金额受奖人数限定学院或专业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特等奖 元 人人一等奖 元 人人二等奖 元 人 人三等奖 元 人 人与纺织行业相关专业的学生: 纺织学院、 艺术学院、 机电学院、 材化学院纺织之光奖学金 元 人 人与纺织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特等奖 元 人单项奖 元 人根据教委通知确定专业不限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创新奖 元 人创业奖 元 人特等奖 元 人根 据 市教 委 通知确定专业不限金百合奖学

177、金特等奖 元 人人一等奖 元 人人二等奖 元 人 人励志奖 元 人 人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全日制硕士、 本科生乌斯特奖学金 元 人人具有正式学籍的纺织工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汇川技术奖学金特等奖 元 人人一等奖 元 人人二等奖 元 人 人电气学院本科生、 研究生新兴“ 定忠” 奖学金 元 人人纺织学院本科生第四章各类荣誉和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参加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和奖学金评定:( 一) 学年度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 二) 学年度内未修满最低学分数;( 三)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第二十一条校长奖学金主要考察参评学生

178、学年度综合成绩,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进行评选。综合成绩 学习成绩 奖励分其中学习成绩为学年度平均学分绩, 具体计算详见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有关成绩记载的条款; 奖励分总分不超过 分,奖励分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报学生处备案, 并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类荣誉评选和奖学金评定的工作流程( 一) 我校的评优评奖工作在每年 月份集中进行, 学科竞赛奖励金在每年 月评定,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 月份评选。具体要求以每年的评选通知为准。( 二) 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 由学生或班级代表在学院申报, 学院要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初评、 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

179、三) 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均需公示, 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 进行表彰。其中, 各类社会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 获得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荣誉称号或奖学金( 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 的集体和个人, 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 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 各类奖励金( 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 于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学科竞赛奖励金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所有奖励金统一通过银行代发。第二十三条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兼得的规定( 一) 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

180、 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 校学科竞赛奖励金与其他奖学金、 荣誉称号均可兼得。( 二) 国家奖学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 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 不兼得。( 三) 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 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 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 不兼得。( 四) 校长奖学金与学业突出类单项奖学金不兼得, 校长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各级各类奖励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天, 有异议者, 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

181、提出申诉, 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本学院答复后 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 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各种荣誉称号、 各类奖学金的学生, 凡发现有材料虚假、 欺骗组织等行为, 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 追缴已发奖励金, 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 若出现学习成绩不良或在就业等方面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行为的, 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第

182、二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 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级学生开始实施。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年修订)津工大 号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根据 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教财 号)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 等有关文件的精神,

183、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对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 津工大 号) 进行修订。一、 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校期间遵规守纪, 学习努力, 成绩良好, 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 生活简朴, 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二、 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 一)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免交学费革命烈士子女;证明材料: 第一年需出具父亲或母亲的 革命烈士证明书 ,提供家庭所在地乡( 镇) 政府部门开具的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均已去世,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证明材料: 第一年需出具双亲死亡证明, 以及当年当前抚养家庭所在地乡( 镇)

184、 政府部门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入学时是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资助的学生;证明材料: 由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证书。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 的。证明材料: 由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证书、 学院出具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证明。( 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减免 学费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受助学生在学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 的;证明材料: 由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 证书、 学院出具的综合测评成绩排

185、名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残疾学生;证明材料: 低保证原件、 本人残疾证原件、 区( 县) 民政部门开具的申请人与低保证持有人亲子关系证明、 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符合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规定, 领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 低保证原件、 区( 县) 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家庭减免学费证明、 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三)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减免 学费残疾学生;证明材料: 学生本人残疾证原件。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健全学生。证明材料: 父( 母) 残疾证原件、 父( 母) 低保证原件、 区( 县)民政部门开具的申请人与残疾证和低保证持有人

186、亲子关系证明、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三、 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 一) 审批时间减免学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原则上在校生于每年月, 新生于每年 月申请并审批。( 二) 审批程序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填写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 在征求班主任、 班委会意见后签署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初审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天, 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 三) 资金发放学费减免不能兼得, 采取就高原则。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学生, 减免部分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 由

187、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学费; 减免后的学费差额, 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四、 除政策性减免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给予减免或终止其减免资格( 一) 受到学校警告( 含警告) 以上处分的;( 二) 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 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补交全部减免金额, 并视情节, 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 拒不履行义务、 不自觉参加公益活动者;( 四)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的。五、 受助学生义务( 一) 每年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并及时汇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二) 自觉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六、 本 规定 自

188、级学生开始执行, 在校的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事宜仍按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 津工大 号) 执行。七、 本 规定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年修订)津工大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 津教委 号) 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189、。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和研究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个人、

190、团体和用工部门未经许可, 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并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作为学生参与管理的勤工助学服务机构, 协助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该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协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 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用工要求、 计酬标准, 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 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

191、的问题;( 二)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三)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实体和管理网络体系, 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 在确保安全、 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 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五)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学生, 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 对学生进行与德育相结合的自立自强、 诚信、 感恩、 责任意识教育。第八条学

192、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 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领导下,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勤工助学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第

193、十条学生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情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书面申请由学生本人交至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第十一条校内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 各用工单位于每年 月提出用工申请, 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二) 各用工单位需要申请临时用工岗位的, 至少在拟用工日前一天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三) 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 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 对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第十二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

194、法权益。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 直销活动。学校严禁学生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对屡次不听劝阻, 擅自参与或组织非法打工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学校进行严肃教育, 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十五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五章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第十六条学生应在学有余力

195、的前提下,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 原则上本专科学生每月不超过 小时, 研究生每月不超过 小时。第十七条校内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为 元 小时;临时岗位为 元 小时。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非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按照年度预算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学生在有专门经费项目或校内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

196、部( 处) 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 津工大 号) 同时废止。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证、 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学厅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 ( 教学厅 号) 、 教育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 ( 教学厅函 号) 、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公刑 号) 等文件的要求,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学生证和校

197、徽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 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第三条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 学生应珍藏、 爱护、 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第四条学生证和校徽的发放新生入学后,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 发给学生证和校徽。第五条学生证的注册本科生学生证注册按照现行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证注册按照现行 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学生证的补办学生证如有丢失或损坏, 学生自愿申请补办或换发。补办程序详见本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 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

198、均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学生本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第七条学生证的注销因转学、 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 学生证应予注销。第三章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第八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以下简称“ 优惠卡” ) 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优惠卡为“ 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 标签, 运用先进技术对其内部进行信息存储并加密, 采用纸封装特制, 粘贴在学生证上使用。第九条学校发放优惠卡条件是: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 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 学生没有工资收入。第十条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 证内乘车区间不填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 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学生填写

199、乘车区间后, 除书面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外, 不得更改乘车区间。第十一条优惠卡的使用( 一) 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 购票优惠卡粘贴处” 。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如揭下该卡会将会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二) 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 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乘车优惠卡, 学生证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三) 学生火车票优惠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每年只享受四次优惠。( 四) 优惠卡充值优惠卡每学年度第一学期随学生证注册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充值一次, 直至毕业。如优惠卡显示可购票次数不是 , 不能充值。( 五) 优惠卡的补办详见本规定第四

200、章相关条款。第四章学生证、 优惠卡补办第十二条学生补办学生证或优惠卡时, 应登录我校 缘网站进入个人中心界面, 根据需要点击学生证补办事项, 网上打印 学生证事项申请表 , 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签字、 盖章后, 于每学期教学周第 、 、 、 周的周三到校学生管理中心办理。第十三条补办注意事项( 一) 补办学生证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学生证事项申请表( 辅导员签字, 盖学办章) 、 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及校园一卡通( 交工本费之用。其中学生证 元 本, 优惠卡按教育部规定的购买价收取) 。( 二) 补办优惠卡只需携带学生证、 校园一卡通和 学生证事项申请表 ( 辅导员签字, 盖学办章)

201、 。( 三) 变更乘车区间须携带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 四) 以上学生证相关事项均须学生本人亲自办理, 不接受代办。学生所补学生证可于当周周五上午 : 以后领取。( 五) 每位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补办至多两次学生证和至多一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 六)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不再补办优惠卡; 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 不再补办学生证。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 依据现行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工部( 研工部) 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年修订

202、)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休息、 自主学习和思想信息交流的重要区域。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 生活习惯有所不同, 为增强学生的集体责任感、 自我约束力和互相关爱意识, 共同创造和谐、 文明、 安全、 整洁的宿舍环境, 实现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与学校管理、 服务、 教育相结合,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 入住( 一)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本着学院、 专业、 班级相对集中的住宿原则统一分配新生宿舍。( 二) 学生入学后, 凭录取通知书和住宿费交费收据到指定的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 三)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与公寓服务中心签订安

203、全承诺书。( 五) 学生入住时, 需交一寸照片两张、 填写住宿登记表并领取宿舍钥匙。二、 收费办法( 一) 新生入学时要按学校规定交纳第一学年的住宿费。( 二) 从第二学年开始,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的住宿费。三、 作息时间( 一) 周日至周五早 : 送电、 开楼门, 晚上 : 熄灯、 锁楼门。( 二) 周五、 周六和节假日期间通宵供电, 晚上 : 锁楼门。( 三) 为了方便学生纳凉, 六月一日至十月一日国庆长假期间通宵供风扇用电。( 四) 寒、 暑假期间锁楼门时间为 : , 断送电时间照常。四、 降级、 休学、 复学的住宿安排( 一) 降级因故留、 降级者, 凭学院证明通过公寓

204、服务中心协调后, 搬到所留、 降级年级公寓楼住宿, 并且在原住宿楼办理退宿手续后, 方可搬进新分配公寓楼住宿。( 二) 休学因故休学的学生, 凭休学通知书, 到所住宿公寓楼管理室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不退宿者保留床位, 由公寓管理员签字后, 再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盖章。( 三) 复学学生持复学通知书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如继续跟原年级学习, 床位仍保留者, 可到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如跟下一年级学习者, 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复学后所在年级与公寓管理室协调, 按( 一) 降级住宿安排程序办理住宿手续。学生不可私自寻找床位住宿。五、 离校退宿手续( 一) 自然退宿学生因毕业办理退宿手续,

205、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离校通知单由各楼管理室做出验收家俱及公共设施的时间安排,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家俱物品及公共设施验收合格后, 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单上盖章, 方可发给派遣证或毕业证。学生因故中断学习离校, 凭离校通知单到公寓服务中心开具离宿通知单,凭离宿通知单到所住宿公寓楼管理室办理退宿手续, 并由管理室开具退宿证明后, 再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盖章, 方可离校。( 二) 自愿退宿学生在学期间, 因故退宿者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到所在学院领取退宿审批表, 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六、 宿舍行为准则( 一) 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 爱护公共财物,

206、各种设施保证完好。( 三) 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按时起床和熄灯就寝。( 五) 自觉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 主动整理内务。( 六) 个人妥善保管好钱财及贵重物品, 现金应存入银行, 以防被盗。( 七) 人离开宿舍前, 要及时把各种电器设备从电源插座上拔掉, 并锁好门窗。( 八) 严禁向他人转让、 租借宿舍房间和床位。严禁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九) 严禁夜不归宿, 如有特殊情况, 须向所在学院请假。严禁校内住宿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 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夜间晚归者要在管理室登记并说明原因。( 十一) 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热器具( 电炉、 热得快、

207、电热杯、 电饭锅、 电磁炉、 电熨斗、 电烙铁、 电吹风、 电热毯、 电夹板、 卷发棒等) 及大功率电器, 严禁使用和存放明火器具( 酒精炉、 煤气炉、 煤油炉、 火锅、 蜡烛等) 。( 十二) 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严禁存放、 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室内或楼内焚烧废弃物。( 十三)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网线和晾衣绳子。( 十四) 严禁围、 挂布帘子, 床架严禁挂吊床, 灯下严禁乱挂物品, 墙上严禁乱钉钉子挂东西。( 十五) 严禁吸烟和燃点蜡烛。( 十六) 严禁打麻将牌, 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 十七) 严禁将各种类型酒带入公寓内, 严禁酗酒聚餐、 猜拳行令。( 十八)

208、严禁收藏管制刀具、 匕首、 枪支等。( 十九) 严禁互串公寓, 严禁男生进女生公寓楼、 女生进男生公寓楼。( 二十) 严禁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 二十一) 严禁公寓内饲养动物。( 二十二) 严禁张贴、 散发未经允许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等。( 二十三) 严禁大声喧哗、 严禁大分贝播放音响、 严禁跳舞、 打球、 踢球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集体活动。( 二十四) 严禁打架斗殴、 骂街起哄, 严禁以污言秽语及不道德语言侮辱他人。( 二十五) 严禁从公寓内向外抛掷瓶罐等杂物, 严禁乱泼乱倒。( 二十六)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 大件箱柜及大型健身器材等物品。( 二十七) 严禁损毁、 挪用和私自拆装公寓

209、内的水、 电、 家俱及消防等器材和设施。七、 卫生规范( 一) 宿舍定时通风, 保持空气清新, 无异味; 室内无蛛网, 门窗玻璃清洁明亮。( 二) 地面干净, 无痰迹、 垃圾、 积水、 果皮、 纸屑、 瓶子、 烟蒂等杂物; 室内垃圾、 杂物不许扫入楼道或堆在门口, 要收入垃圾袋中,统一将垃圾袋放入垃圾桶里。( 三) 墙壁及门上无灰尘、 脚印、 球印、 涂写、 刻画、 张贴物等,不乱拉绳子、 乱钉钉子。( 四) 床铺干净整洁、 无杂物, 枕头放于叠好的被子上, 上下左右要对称, 摆放要整齐统一, 临近窗户的床铺靠窗户一侧码放, 临近房门的床铺靠门一侧码放。( 五) 鞋子摆放整齐( 有鞋架要上架,

210、 有阳台的要放置于阳台) , 脸盆放置床铺下并对称( 有盆架要上架, 有阳台的要放置于阳台) , 漱口杯、 肥皂盒均放在脸盆内。( 六) 桌面整洁, 无灰尘, 无污渍, 暖瓶、 饭盒、 水杯放置要整齐有序; 书架上书籍摆放整齐, 无杂物; 方凳或椅子要靠桌子放置整齐。( 七) 在室内以及阳台不要存放废品、 堆积杂物。( 八) 其他规范以管理人员指导为准。八、 奖励与处罚( 一) 学生公寓内的表现如实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并与评优、 入党、 综合测评等挂钩。( 二) 对年终评为“ 精神文明示范宿舍” 、 “ 安全卫生达标宿舍” 以及积极参与公寓管理工作的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 对违反公

211、寓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学生通报学院并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执法部门。( 五) 因学生管理和使用不善造成公共设施及公物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六)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生公寓内住宿的所有各类学生。九、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教学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楼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为加强管理, 优化育人环境, 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学楼是全校文明园地, 凡在教学楼学习、 工作的师生及其他工作人员, 均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教务处、 后勤保障部、 保卫处分别

212、负责教学楼的教学、 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各部门应认真管好本区域内的上述工作。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相互协作、 共同管理, 保障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章教学楼行为规则第五条进入教学楼者一律凭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 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无证、 冒证者不得进入。第六条进入教学楼者衣装要整洁符合规范, 袒胸赤背、 仅穿着短裤、 背心者不得进入。第七条进入教学楼者一律不准携带各类宠物; 各种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不得进入教学楼。第八条进入教学楼者要服从物业管理,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教学楼开放前不得入内, 净楼后不得滞留。第九条保持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 乱扔废弃物; 不得在教学楼内

213、外墙壁、 柱子、 门窗等建筑物及设施上张贴广告、 标语等;不得在通道、 走廊、 楼梯间等地堆放杂物。第十条爱护公共设施、 设备。教学楼内的各类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搬动、 踩踏、 拆改; 严禁在各类设施、 设备及建筑物上乱刻、写、 画。第十一条保持安静的教学环境。教学楼内不得大声喧哗;非授课不得使用音响设备; 不得在教学楼内开展各类文体和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保持良好的文明习惯。不得用书本等物品占用座位; 不得在课桌椅上躺卧。第十三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学楼内不得放置个人贵重物品; 严禁吸烟、 私拉电线、 私接电源, 禁止违规使用电器。第十四条倡导勤俭节约, 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 用电习惯。离开

214、教室要随手关灯、 关闭空调等, 离开卫生间时要关好水龙头;尽量避免少数人单独使用一个教室上自习。第十五条教师休息室只供教师使用, 学生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擅自入内。第十六条严禁在教学楼内打架斗殴; 严禁组织非法集会、 传销等活动;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 腐蚀性危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教学楼, 一旦发现上述违反治安条例行为, 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第三章教室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教室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调度、 安排使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如需要临时借用教室, 按照学校规定,须由使用人填写 教室借用申请表 , 由所在单位批准, 经教务处批复后, 教学楼所在物业凭借教务处同

215、意使用通知单, 方可借用教室。第十九条教学楼一般正常开放时间为: 上午 : 至晚上 :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楼宇物业负责执行, 教务处、保卫处配合。第二十一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共同遵守和自觉维护教学楼公共秩序, 有责任协助楼宇物业人员实施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楼宇物业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知所在学院、 保卫部门、 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对损坏物品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起执行。校园环境及秩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良好校园环境, 保障学校正

216、常的教学、 科研秩序, 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号令关于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包括进入校园的单位和人员。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二条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遵守各场所的管理规定, 服从该场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 饮酒, 赌博, 及进行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教学、 科研、 办公及生活区, 不得大声喧闹和播放各种音响,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禁止在公共场所涂抹, 刻画各种文字, 禁止践踏草坪和攀折花卉树木。 海报、 通知、 广告等宣传品必须经本部门、 学工

217、部、 宣传部及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批准并张贴在指定部位, 未经批准, 不得张贴,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损坏和擅自挪动交通、 消防设施、 设备及标志, 严禁故意破坏路灯、 体育器械、 宣传公告栏等公共设施。 严禁在校园内侮辱、 诽谤、 谩骂他人, 严禁伤害他人身心健康及性骚扰, 禁止打架斗殴, 寻衅滋事。 严禁非法制造、 携带、 窝藏管制刀具和仿真枪。 严禁编造恐吓邮件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 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禁止私拆、 私藏、 毁坏他人邮件。 严禁偷窃、 骗取、 抢夺公私财物。 禁止在校园内打弹弓、 打气枪、 捕鸟、 在湖内钓鱼游泳等涉水活动。第三条对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规定 未经

218、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出入校门必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和登记。 校内各单位雇用临时工, 须证件齐全, 无案底, 并报保卫处备案, 同时须做好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管理。 经学校本部门、 学工部及保卫处批准, 使用本校场所或合作使用本校场所进行活动的各类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 外单位到校举办活动, 须按照国务院第 号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要求执行。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四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规定, 行人车辆须各行其道, 靠右侧行驶, 一切车辆须放入指定位置, 不得乱停乱放, 堵塞消防及其他应急通道。第五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219、 由道闸系统扫描、 记录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 凡未在学校注册备案的机动车驶离校园时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按照 天津工业大学校园门禁管理系统进出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执行。第六条外单位车辆出入校门, 需办理登记手续, 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第七条机动车出入校门, 时速不准超过 公里, 在校内干道行驶, 必须慢速行车, 确保安全, 时速不准超过 公里。第八条严禁机动车在校内鸣号, 不得在干道上随意停车、 滞留, 影响交通。第九条电动和燃油送餐车辆一律禁止入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入校, 严禁非法运营车辆进入学校拉客, 一经发现, 立即将当事人驱离出校并扣留相关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严禁在校园练

220、习驾驶机动车。第十条道路施工必须经学校批准, 保卫处备案, 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围挡, 文明施工。第四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须按照国务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及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执行。第五章对校园饲养动物管理第十二条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制定以下几条: 在校园内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及各类宠物, 因科研、 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禁止师生及外来人员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私自饲养动物的, 保卫处将对其饲养物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凡饲养物伤人的, 饲

221、养者要承担一切责任。第六章校园环境治理第十三条任何人员不得翻爬校园围墙, 如因翻墙造成意外伤害的, 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破坏围墙, 破坏者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校内私搭乱设, 须按 天津工业大学驻校施工单位临建房安全管理办法 【 津工大 号】 执行。第七章校园快递管理第十六条经邮政管理局备案、 批准许可的快递企业方可进入校园开展快递业务。派件需办理快递服务专用车辆通行证, 持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开展快递业务, 未办理通行证者禁止出入我校开展相关业务。第十七条入驻校园的快递公司, 须配合校方工作, 遵守校方各项管理制度, 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快递业务, 在周边

222、增设垃圾筒和快递包装丢弃提示牌, 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由后勤处、 保卫处共同管理。第十八条禁止在指定的快递收派送区域内私自接电, 禁止使用明火, 并做好防火、 防盗工作。第十九条快递员必须对所派件做好监督, 避免派错件或者丢件, 如有丢失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相关规定, 照价赔偿。第八章特殊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对校园周边疑似精神病和有心理障碍的人员重点记录, 一旦其进入校园扰乱正常校园秩序, 请属地派出所、 村( 居委会) 协助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静坐, 闹访人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矛盾排查, 对存在的突出矛盾要做好说服化解、 对存在的潜在矛盾要进行深入摸底排查, 安排专人观察其行动

223、动向。第二十二条对于扰乱教学、 科研、 办公秩序的人员, 直接由校卫队驱离学校。第九章校园空域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燃放孔明灯, 天灯等。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校园内使用试用航模、 小型火箭等飞行设备。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校园内进行航拍, 如有需要, 须联系校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批备案, 操作人员须有无人机驾驶资格。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未成年人, 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 处罚直接责任人, 单位领导指使, 或单位负责人明知违反规定而不制止的, 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 根据情节后果, 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离校、 辞退, 责令停工, 停业整顿, 给予校纪处分; 情节后果严重的, 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校内各部门聘用的临时性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使用单位应将其辞退, 其他部门不得重新聘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保卫处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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