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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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2017 年 11 月21.石家庄市新石家庄市新华华区区发发改局政改局政务务服服务务事事项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1111301057401 92167C-QT- 001-0000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 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 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 资项目审批(含政府统 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 款投资项目)其他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 号)2111301057401 92167C-QT- 002-0000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他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四条第 12 款;国家

2、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委(2012)2492 号第六、七、八、十一条;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4)1016 号3111301057401 92167C-QT- 003-0000价格投诉调解其他类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6 号)第 13 条32.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111130105MB106062X4-XK-00

3、1-00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4、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211130105MB106062X4-XK-002-0000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

5、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4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

6、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311130105MB106062X4-XK-003-0000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7、,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5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411130105MB106062X4-XK-004-000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8、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

9、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11130105MB106062X4-XK-005-0000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八届第 73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611130105MB106062X4-XK-006-000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80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10、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6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711130105MB106062X4-XK-007-0000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11、年 8 月 30 日主席令第70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86 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 88 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 89 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8111301

12、05MB106062X4-XK-008-0000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主席令第 28 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46 号,7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1995 年 3 月 25 日予以

13、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911130105MB106062X4-XK-009-000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予以修改)第

14、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1011130105MB106062X4-XK-010-00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15、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8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16、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111130105MB106062X4-XK-011-0000排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 11 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 年 2 月 28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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