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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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高密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 号抽查 事项抽查 对象抽查 内容抽查依据抽查 方式抽查比例 和频次备注1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监 督 管 理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 2016 年 9 月 6 日司法部令第 133 号修订)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

2、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 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 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实地检 查或书 面检查每 年 不 少于 1 次, 抽查 对 象 比例 不 低 于3

3、%对 存 在 投 诉举报多、 列 入 异 常 名录、 有失 信 行 为 和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等 情 况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要加大 检查力度。- 2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2对 律 师 执 业 的 监 督 管 理律师律师 执业 情况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 年 5 月 28 日司

4、法部令第 112 号发布,2016 年 9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34 号修订)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50 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

5、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实地检 查或书 面检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抽 查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3%- 3 -3对 公 证 机 构 的 监督公 证 机构公证 机构 组织建设、 执业、 公证 质量、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内部 管理 情况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 2 月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

6、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 、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地检 查或书

7、面检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抽 查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10%对 存 在 投诉举报多、列 入 异 常名录、有失 信 行 为和 严 重 违法 违 规 记录 等 情 况的公证机构, 要加大检查力度4对 公 证 员 的 监 督公 证 员公 证员 执业 情况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司法部令第 102 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8、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地检 查或书 面检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抽 查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3%- 4 -序 号抽查 事项抽查 对象抽查 内容抽查依据抽查 方式抽查比例 和频次备注5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监督司 法 鉴 定 机 构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执 业 情 况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2011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

9、 (市、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抽 查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10%对 存 在 投诉举报多、列 入 异 常名录、 有失信 行 为 和严

10、 重 违 法违 规 记 录等 情 况 的司 法 鉴 定机构, 要加大 检 查 力度- 5 -6对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监 督司 法 鉴 定 人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情 况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2011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

11、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实地检 查或书 面检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抽 查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3%- 6 -序 号抽查 事项抽查 对象抽查 内容抽查依据抽查 方式抽查比例 和频次备注7对基 层法 律服 务所 监督 管理基层 法律 服务 所遵守 法律 法规 规情 况; 业 务开 展情 况; 恪 守职 业道 德和 遵守 执业 纪律 情况; 执行 管理 制度 情况;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

12、事 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 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

13、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25%。- 7 -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14、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 47 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8对法 律服 务工 作者 监督 管理法律 服务 工作 者遵守 法律 法规 规情 况; 业 务开 展情 况; 恪 守职 业道 德和 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15、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 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25%。- 8 -

16、执业 纪律 情况; 执行 管理 制度 情况;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 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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