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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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 31 号文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按 31 号文规定,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土地成本二级科目,而现实中大部分财务人员计入了前期工程费二级科目,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据说当初讨论 31 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因为万科是这么进行的帐务处理,最终总局采纳了万科的意见,计入了土地成本。我们先不管 31

2、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我们计入了前期工程费可能是我们没有理解 31 号文说的大市政配套费的内容。我想请教各位群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纳的配套费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有人可能回答: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呵呵,对不起,您恕我愚钝,我还是不清楚哪些配套属于红线内的哪些属于红线外的,请您举例说明,把经手过的配套费分别列出来,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内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外配套。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至多就是一个核算是否精确的问题。但是否对契税有影响呢,请看我的第二个问题:二、哪些配套费

3、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先看相关规定:1,基本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 号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 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

4、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国税函 2009 603 号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以协议,竞价,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市政配套费应该是已经包含在成交

5、总价中,不存在后期因交纳配套费而补交契税的情况。但有些专家说过配套费不管是不是计入土地成本都要补交契税,又把我给弄糊涂了,实际工作中大家经手的配套费到底哪些需要补交契税,哪些不需要呢,请各位群友指点迷津。要求同前面,举具体的例子来指导我们。我接触的配套费都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交的项目,包括:供热 95 元、管道燃气 18 元、道路 60 元、给水 8 元、雨水 11 元、污水 12 元、综合布线 6 元、环卫 6 元、水处理 20 元、中小学 37 元、托幼园所 20 元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 (这是青岛收费明细),相信大家接触的也和我差不多,这里面有需要补交契税的吗,如果没有,哪些是需要补交的呢?可能这个问题对经历过的只是小问题,对我这没有经历过的却是大困惑。 请大家踊跃发表见解,把这个问题帮我弄清楚。作者多虑,一般的大市政配套费都是政府摊派工程,事实上都是计入二级科目配套设施费,关于税务问题还需沟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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