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违例招牌检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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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附錄: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 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 7.4 招牌監管制度下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招牌監管制度下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 7.4.1 背景背景 7.4.1.1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豎設招牌屬於建築工程,必須事先獲 得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隨著依據建築 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123N 章) 制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招牌擁有人可以選擇根據簡化規定為某些規模 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特定類別招牌,進行豎設、改動或拆除工程,而 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

2、的批准和同意。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亦同時 訂明某些在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方面均較一般小型工程的招牌工程為低 的招牌工程為指定豁免工程 ,可以在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 意,亦不用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情況下進行工程。除根據 上述其中一套程序豎設的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 屬違例招牌,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 7.4.1.2 大量現存的違例招牌構成了本港一個長期存在的樓宇安全問題。屋宇署 在 2013 年估算香港約有 12 萬個招牌,大部分均屬違例招牌。考慮到大 部分現存違例招牌正由商戶使用,以及它們在促進本地的商業活動和香 港的繁榮方面有一定的存在價值,因此政府採用

3、了務實的方式處理違例 招牌問題,在招牌監管制度下引進了違例招牌檢核計劃。 7.4.2 立法及實施立法及實施 7.4.2.1 透過 2012 年 7 月制定的2012 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及 2013 年 7 月制定的2013 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建築物條例已被修訂,藉以引入檢核計劃。而檢核計劃亦已於而檢核計劃亦已於 2013 年年 9 月月 2 日起全面 實施。日起全面 實施。 7.4.2.2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第 7(1)(a)條,檢核計劃並 不適用於在根據該條例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內所指明的任何建築物(通 稱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7.4.3 招

4、牌監管制度下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招牌監管制度下的違例招牌檢核計劃 7.4.3.1 本港現存的違例招牌大部分都是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招牌。為了 加強它們的安全程度,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為家居小型裝置 (即違例的小 型簷篷、晾衣架和冷氣機支架)而設的檢核計劃已延伸至涵蓋某些現存的 違例招牌 (例如符合訂明尺寸規限、或不阻礙緊急車輛運作等的招牌), 即那些招牌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檢7.4-1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查、鞏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證其結構安全後,可以繼續保留使用。 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可保留 5 年,之後須進行新一輪檢查核證,否則須

5、予拆除。此項監管違例招牌的措施是為招牌監管制度下的違例招牌檢核 計劃。7.4.3.2 屋宇署會對不加或未能符合資格加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及未有遵 從每隔 5 年須重新進行檢核的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逐步加緊 執法取締違例招牌。7.4.3.3 申請與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 , 必須是在檢核計劃於 2013 年 9 月 2 日全 面實施前經已豎設或建成,並屬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3 第 3 部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一覽表:本條例第 39C(1A) 條所列 的項目。這些違例招牌的技術規格與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所列小 型工程項目的規格一致,以確保合資格進行檢核的招牌與其他小型工程 項目一樣,

6、都是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招牌。符合資格與檢核計 劃的違例招牌有以下各類: 符合檢核資格的違例招牌列於附表 符合檢核資格的違例招牌列於附表 1 第第 3 部的對等小型工程項目部的對等小型工程項目 第 I 級別 第 II 級別 第 III 級別 1. 違例的伸出式招牌違例的伸出式招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 表 3 第 3 部項目 1) 1.20 2.18 3.16 2. 違例的靠牆招牌違例的靠牆招牌 (包括舖面招牌包括舖面招牌)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 表 3 第 3 部項目 2) 1.22 2.19 3.17 3. 位於建築物屋頂的違例招牌位於建築物屋頂的違例招牌(建築物(小型工程)

7、規例附 表 3 第 3 部項目 3) 1.21 - - 4. 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違例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違例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 表 3 第 3 部項目 4) 1.23 2.21 - 5. 戶外的違例招牌連同擴展基腳戶外的違例招牌連同擴展基腳(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3 第 3 部項目 5) - 2.22 - 6. 位於不屬於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上或懸掛在其底下的違例招牌位於不屬於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上或懸掛在其底下的違例招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中 附表 3 第 3 部項目 6) - 2.20 - 7.4-2 違例招牌檢核

8、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 7.4.3.4 屋宇署不會接受單獨進行的違例招牌鞏固工程,除非有關招牌須進行該 鞏固工程才符合檢核的先決條件,並已事先在呈交給屋宇署的招牌檢核 指明表格作出聲明。在違例招牌進行改動或鞏固工程都可被視為進行違 例工程,除非該招牌已曾作檢核或正在進行檢核。 7.4.3.5 建築物條例第 41(3B)條規定在訂明情況下進行之指定豁免工程 跟豁免建築工程同樣可獲豁免。因此,檢核計劃並不適用於建築 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2 第 2 部的指定豁免工程一覽表第 10 項中 所描述的招牌類型。 7.4.3.6 招牌檢核可由安排工程人士(即檢查及/或鞏固工程)或建築物

9、條例 第 24(2)(c)(i)條中所指的有關招牌是為某人而豎設的人(招牌擁有 人)呈交。招牌擁有人可以是註冊商業機構或個別人士,並且應是 在有關招牌位處的樓宇擁有物業/外牆業權或經營業務的人士。 招牌擁 有人必須於指明表格內提供其個人詳情及聯絡資料,屋宇署才會考慮 處理所呈交的檢核申報。招牌擁有人並須承諾保養該招牌,使其在 任何時間內保持結構安全,並在結束業務時拆除該違例招牌和通知屋宇 署。 7.4-3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 7.4.3.7 根據檢核計劃,招牌擁有人如欲保留及繼續使用他們的違例招牌, 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獲委任人) 對有

10、關招牌進行安全檢核及呈交屋宇署。只有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 /或已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就指定級別及類型或項目的豎設或改動招牌 工程獲註冊的訂明註冊承建商,才可為相關級別及類型或項目之違 例招牌進行安全檢查、鞏固及核證。合資格為各類違例招牌進行安全檢 核的獲委任人概括如下: 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 符合資格進行檢核的獲委任人符合資格進行檢核的獲委任人(1) 符合第符合第I級別小 型工程項目描 述的招牌級別小 型工程項目描 述的招牌 招牌是指明建築結構(2) 認可人士 招牌並非指明建築結構(2) 認可人士 及 註冊結構工程師 符合第符合第 II 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描述

11、的招牌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招牌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 (3)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 第 I 或第 II 級別 C 類型小型工程註冊 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符合第符合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招牌級別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招牌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 (3)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就 第 I、第 II 或第 III 級別 C 類型小型工 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 司)、就小型工程項目 3.16 及 3.17 註 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註釋: (1) 若涉及鞏固工程,必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 (2) 指明建築結構是指符合建築物(小

12、型工程)規例第37(4)條之下所有條件 的建築結構。 (3) 不論招牌是否附建於已獲發強制驗樓計劃下的法定通知的樓宇,都可委任 註冊檢驗人員對符合第II或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描述的違例招牌進行檢 核。 7.4.3.8 若招牌檢核涉及鞏固工程時,必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根據小型 工程監管制度之簡化規定進行。 7.4.4 運作運作 7.4.4.1 違例招牌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檢查、 鞏固(如有需要)和核證安全,並通知屋宇署而獲認收後,屋宇署將不會 以有關招牌是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未有事先獲得批淮及同 意,或不遵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的情況下完成或進 行為理由,根

13、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發出清拆令或第24C條發出警告 通知。但經檢核的招牌若因情況有變而可能引起安全風險,屋宇署會採 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7.4-4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 7.4.4.2 在檢查違例招牌完成後的14天內,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 承建商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SC01、SC02或SC03),連同顯示該招 牌的實體狀況的照片及描述,並確認該招牌的結構安全及符合建築物 條例的有關規定。如該招牌屬第I或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類別並涉及鞏 固工程,則須於施工前最少7天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SC01或SC02)及 有關的文件,包括鞏固工程的訂明圖則、詳圖及設

14、計計算資料(如有需 要)。而所有鞏固工程包括符合第III級別小型工程描述的招牌,均需於完 工後14天內以指明表格(SC01C、SC02C或SC03)通知屋宇署。 7.4.4.3 屋宇署在處理每份呈交的檢核申報後會向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 明註冊承建商發出認收書,以及向招牌擁有人發出該信的副本。 此信代表該招牌的檢核已符合檢核計劃的程序。但負責核證的訂明建 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有絕對責任確保經檢核的招牌符合 建築物條例 。 7.4.4.4 檢核計劃是個自我監管制度,在這制度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 明註冊承建商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賦予的法定責任, 對現存違例招牌進行檢查、鞏固及安全核證

15、。為免有人濫用檢核計劃, 屋宇署會對接獲的檢核申請進行抽樣審查,就抽樣審查的個案,申報人 可能需補充進一步資料,如結構評估計算、工程詳細資料、證書副本等 供屋宇署查核,以確保有關檢核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及相關的鞏固工程(如 有)達到所需的標準。如發現任何違規情況,屋宇署會知會 獲委任人 , 並可能考慮對不符合規定的檢核工程執法取締,以及對違反法例規定的 人士採取檢控及或紀律處分行動。 7.4.4.5 以下是違例招牌檢核計劃的流程表。 7.4-5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之一般指引之一般指引違例招牌檢核計劃的流程表違例招牌檢核計劃的流程表違例招牌為該人 而豎設的人士(招 牌擁有人)須根據 建

16、築物條例 第 39C(2)條委任一 位獲委任人 招牌擁有人與獲委任人須以指明表格通知屋宇 署,並填妥招牌擁有人的個人詳情及聯絡資料 辨別違例招牌所符合的小型工程級別描述第 I 級別 小型工程 委任認可士 及註冊結構工人程師(1)為招牌進行檢查第 II 級別 小型工程 委任訂明建築 專業人士 認可 人士、註冊結構 工程師、註冊檢 驗人員 或訂明 註冊承建商為 招牌進行檢查第 III 級別 小型工程 委任訂明建築 專業人士 認可 人士、註冊結構 工程師、註冊檢 驗人員 或訂明 註冊承建商為 招牌進行檢查獲委任人 獲委任人 訂明建築專業人 士包括: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檢驗人員 訂明註冊承建 商包括: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 商、 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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