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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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阳光人寿人寿真心诚意真心诚意两全保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

2、分 .1.3、2.4、3.2、5.1、8.1、9.1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合同效力中止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9.2 未还款项 1.3 犹豫期 9.3 合同内容变更

3、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0 10 释义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 10.1 保单年度 2.2 保险金额 6.2 保单贷款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意外伤害 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 2.4 责任免除 10.4 全残 10.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 意外伤害 3 3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0.6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3.1 受益人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10.7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3.2 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10.8 毒

4、品 3.3 保险金申请 10.9 酒后驾驶 3.4 保险金给付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5 宣告死亡处理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3.6 诉讼时效 10.12 现金价值 10.13 医疗事故 10.14 非处方药 4 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5 潜水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6 攀岩 4.2 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17 探险 10.18 武术比赛 10.19 特技表演 10.20 条款约定利率 10.21 净保险费 10.22 周岁 9-1 阳光阳光人寿人寿真心诚意真心诚意两全保两

5、全保险条款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真心诚意两全保险合同”。 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1.2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6、责 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起算。 1.1.3 3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保险期间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5 年。 2.2.2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7、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3)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10.4),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水陆公共交通

8、工具乘客意外伤害(见 10.5)事故、自驾汽车意自驾汽车意外伤害外伤害(见 10.6)事故或飞机乘客意外伤害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其他身故保险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9-2 金 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9、.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关于保险责任 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 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 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10、全 残保险金、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8)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 ,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11、,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10.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 1 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 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 10.13) ;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见 10.14)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 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见 10.15) 、跳伞、攀岩攀岩(见 10.16) 、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10.17)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10.18)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10.19)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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