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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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本制度已经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 2010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6128 号) 、 关于防止大

2、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 (上市部函2008101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控股

3、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独立性措施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4、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应按出资比例提供

5、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 应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

6、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

7、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若采取赊销方式,结算期限可参照行业规则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90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和控制地

8、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章程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忠诚和勤勉的义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法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为组员。如果公司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上

9、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并定期于每月 10 日前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与4 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统计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

10、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 ,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 、 “以股抵债”

11、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

12、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5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13、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14、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小组成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按照公司制度给予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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