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粮食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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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津市粮食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河津市粮食局其他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 类型项目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 注1其 他 类政策性粮食出 库纠纷调解【部门规章】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发改经 贸【2012】1520 号)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 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

2、员协调、督促出库 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 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 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 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 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1、 受理责任:公示依 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对材料 进行初审;提出初 审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决 定,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1、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

3、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 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2、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 出库通知单 ,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 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 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 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 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粮发2010178 号) ,对销售出库粮食进 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 库工作。3、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

4、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 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 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 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 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 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 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 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 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 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

5、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 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 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 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 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 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

6、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

7、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 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 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 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 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 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 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 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

8、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 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 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 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地方政府法规】 山西省省级政策性粮食 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晋粮市字【2013】 168 号) 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政策性粮食 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省级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督 导,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 促辖区内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 调处理出库纠纷。 第六条 省粮

9、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 门研究制定省级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 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集团 直属库的省级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会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集团直属库 转来的出库纠纷,确保省级政策性粮食按 质、按量、及时出库。省直属库、集团直属库和非直属库具 体承担出库工作。第八条 通过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令性 计划出库的粮食,在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处理结果。第九条 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竞价出库的 粮食,粮食批发市场按照规定向买方和承 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当双方出现纠纷时, 要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

10、,并向省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第十四条 省级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属于 指令性计划下达的,由出库监管员负责协 调处理,出库监管员协调后仍难以出库的, 交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 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 级单位,同时抄送粮食批发市场:(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推延、 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 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采取扣除保 证金、强行出库等措施处理。(二)因粮食质量低于省有关部门规定 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 方愿意降价接收粮食的,经买卖双方协商 一

11、致,差价款由承储库先行支付;买方不 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承 储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差价款 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以书 面形式报告在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出库通知单复印件, 出库监管员或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等 资料。 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 接到出库监管员转来的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第十八条 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 为粮食批发市场、出库监管员不作为或处 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 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12、和 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团 公司应当对本辖区和直属库的出库纠纷定 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 况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省有 关部门规定标准或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 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承储 库是省直属库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督促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集团直属库的, 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集团公司对其 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

13、上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的,由省有关部门将其承储的省级政策性粮食转移他库,或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出所储存的省级政 策性粮食。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情形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对其主要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省级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组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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