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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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浏阳市 土地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社由 【支村两委及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浏阳市 镇(乡) 土地合作社。本社法定代表人: 【支村两委负责人】 。本社住所:浏阳市 乡(镇) 村。第三条第三条 本社按照农户自愿、村组主导、市场配置、合作共享原则,由成员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依法开展以土地经营权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活动,采取“保底收入+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

2、险共担。第四条第四条 本社按照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计算标准,以2土地经营权作价折股作为成员出资。第五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的入股股份量化到每个成员。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入股面积、入股股份、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第七条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出租经营、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依托新型主体,优化土地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

3、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成 员第八条第八条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规定入社手续,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向所有成员出具土地合作经营股权确认书,作为成员权益和年度分配凭证。3第九条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社各项合作经营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标本社土地发包;(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

4、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条第十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4(三)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四)申请退社后服从本社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5、。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5年度业务报告;(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

6、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6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入股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入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

7、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应在支村两委负责人中选举产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股权确认书;(三)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五)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7(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

8、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应在村民小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监事会

9、行使下列职权:8(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管理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长、理事、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

10、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9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成员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记载于成员个人账户中,作为保底收入和盈余分配的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1、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入股土地经营收入;(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四)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10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或转为成员出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

12、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当年扣除经营管理服务支出,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保底收入返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按成员入股股份或者本村在籍人口平均分配给成员家庭,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11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

13、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向所属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

1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12(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成员保底收入;(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其它债务;(四)归还成员分红、公积金;(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13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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