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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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條文條文 說明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明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定義。 第四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

2、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 產品資訊: (一) 產品名稱。 (二) 主副原料。 (三) 食品添加物。 (四) 包裝容器。 (五) 儲運條件。 (六) 製造廠商。 (七) 國內負責廠商。 (八)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九)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供應商資訊: (一) 供應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2(六

3、) 收貨日期。 (七)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 交貨日期。 五 、 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 第五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產品資訊: (一) 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 主副原料。 (三) 食品添加物。 (四) 包裝容器。 (五) 儲運條件。 (六) 報驗義務人

4、名稱。 (七)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八)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九) 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供應商資訊: (一) 出口廠商、製造 (屠宰) 廠商(商號、公司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輸入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3(六) 收貨日期。 (七)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5、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 交貨日期。 五、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第六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供應商資訊: (一) 供應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 收貨日期。 (七)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

6、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流向資訊: (一)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 產品名稱。 (三)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 批號。 (五)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 交貨日期。 明定食品業者從事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第七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明定食品業者從事包裝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記錄資料範圍。 4前條規定。 第八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保存完整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明定食品業者應詳實記錄及保存記錄之方式及期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明定主管機關得對食品業者之追溯追蹤系統進行查核。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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