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以制度制约检察官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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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辑?刘 卉校对?郝涛涛电子信箱?传真? (?) ?、 ?联系电话? (?) ?年?月?日星期二网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王新清?落实 “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刑事诉讼当事人辅 助制度? 是指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由与当事人有 一定亲属或法律关系的 人担任辅助人? 在刑事 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 给 予 陪 伴 协 助 的 制 度 ?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个 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 护人? 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 中陪同当事人在场? 陈述意见? 代替当事人 为一定诉讼行为? 帮助当事人防御不当侵害? 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与代理? 辩护不 同? 但它们属于什么制度? 刑事诉讼法并没

2、有明确? 实质上? 按照这些条文的实际作用? 应当将它们整合为 ?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 这个制度与德? 日和台湾地区的 ?刑事辅佐 制度? 是性质相近但内容不同的制度? 刑事 诉讼当事人需要辅助? 仅有辩护和代理制度 是不够的? 在实践中应当把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对当事人辅助的内容落到实处? 从长远看? 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 ?刑事当事人辅 助制度? 把它与辩护制度? 代理制度一起规 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 作为刑事诉讼中 第三个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以落实 ?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的精神? 具体而言? 包括明确辅助人的诉讼参与

3、人地 位? 规定担任辅助人的条件? 程序? 科学设 定辅助人的权利? 义务? 做好与辩护? 代理 制度的衔接与协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确立涉罪人员姓名公开规则在近年来的一些犯 罪报道中? 如刘汉? 刘 维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程 序? 郭美美案件的立案 侦查程序? 都涉及这样 一个问题? 媒体在报道 刑事案件时? 直接使用 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 是否符合言论自由和公 众知情权的要求? 是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影响其公正审判权或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人格 权利? 由于问题过于复杂? 世界各国对待涉 罪人员姓名问题的做法不一? 而我国理论界 和实务界对媒体能否报道涉罪人员姓名问题 的域外规则有很多误解

4、? 比较研究表明? 诉 讼期间可以报道涉罪人员姓名是大势所趋? 但判决后罪犯的姓名除美国外各国都禁止公 开? 各国对涉罪的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姓名 公开规定了特殊的规则? 我国新闻报道中涉 罪人员姓名公开规则的确立应当考虑以下四 个方面? 第一? 对涉罪人员姓名 ?以公开为 原则? 的现行做法值得肯定? 第二? 禁止对 未成年涉罪人员实名报道但不能过于绝对? 第三? 实名报道涉罪公众人物的做法应当坚 持?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 员这类特殊的公众人物的涉罪报道? 体现了 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 第四? 应当谨慎 确立不当公开涉罪人员姓名的行为责任? 不 主张对不当公开涉罪人员姓名设

5、置刑事责任? 可以设置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业内部处 罚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要重视研究宪法学 “学术史”从长远来看? 中国 宪法学是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 部分? 是中国民族文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国 学者自身原创的宪法学 说? 揭示了宪法学在中 国的起源? 发展与演变 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各 个时期宪法学说的变换? 传承的梳理? 可以 对百年中国的宪法学说的发展流变作一个整 体上的考察? 并通过揭示这种宪法学说的传 承变换关系? 客观地揭示我们对宪法观念宪 治理论的曲折继受过程? 研究中国宪法学说 史并不是仅仅出于历史的怀旧与同情而对宪 法学历史的一

6、种总结? 其目的还在于对现今 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和借鉴? 在 ?西法东渐? 的历史进程中? 中 国的本土学者为西方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作出 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 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 宪法学说? 这些学说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 法文化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 应将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置于宪法文化与民族文化 建设的框架内予以考察? 以充分彰显其自身 所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 力求从宪法 学发展进程中汲取有益的营养? 为宪法学中 国化寻求理论资源? 以实现 ?宪法学中国化? 的学术使命?以上分

7、别据?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 ?现代法学?文稿统筹?刘卉? ?虐童案呼吁立法重新界定 虐待罪主体范畴据媒体报道? 北京市石景山区 某幼儿园小班的?名儿童? 今年? 月 被 老 师 用 针 状 物 扎 伤 ? 警 方 已 将 涉 嫌 针 扎 孩 子 的 女 老 师 行 政 拘 留 ? 从 虐 童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和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角 度 而 言 ? 虐 童 案 频 发 迫 切 需 要 从 刑 法 的 视 角 去 思索考量? 从刑法看? 幼师虐待儿童行为 构成犯罪的? 主要涉及虐待罪? 侮 辱罪?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四 个罪名? 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发生 在家庭成

8、员之间? 因此幼师虐童行 为一般无法被认定为虐待罪? 侮辱 罪要求告诉才处理? 公安机关显然 不能以侮辱罪启动刑事程序? 故意 伤害罪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程 度? 而现实中大部分被虐儿童都没 有达到轻伤标准? 只有少部分严重 人身伤害的才会以此定罪处罚? 所 以? 对于大部分虐童行为来说? 以 上三种罪名并不适用? 而如果将一 些并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幼师虐 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显 然不合法理? 笔者认为? 虐待罪比 寻衅滋事罪更符合幼师虐童行为的 定性? 从侵害的客体来看? 寻衅滋事 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 序? 虐待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 身权利? 幼师虐童行为发生在相

9、对 封闭的幼儿园内? 幼儿园的秩序是 一种教学秩序? 不论幼师虐童行为 是否侵犯了教学秩序? 都不宜将教 学秩序扩大解释为公共秩序或社会 秩序? 否则属任意类推? 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而且? 幼师动辄使用针 扎? 封口? 拎耳朵等手段对儿童进 行体罚? 虐待? 对被侵害人进行肉 体和精神上的摧残? 侵犯的是儿童 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 符合虐待 罪客体特征? 从客观行为来看? 幼师虐待儿 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的行为特征? 虐 待罪的行为表现为持续地? 经常地 对被侵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与精 神上的折磨? 如殴打? 侮辱等? 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之一表现为随意 殴打他人?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

10、严重? 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 否对被侵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摧残? 虐待行为或多或少地都对被虐待者 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摧残和心理阴影? 影响了被虐者的身心健康? 尤其对 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儿童来说更 是如此? 所以? 幼师虐童行为在本 质上属虐待? 而非寻衅滋事? 就此而言? 当前? 迫切需要在 立法层面拓展虐待罪的主体范畴? 不应将其再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的 虐待行为? 而应将其定义为发生在 具有紧密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之间 的虐待行为?幼儿园负有监管义务的 所有员工?幼师?行政人员等?都是该 罪的犯罪主体? 同时?还应将虐童行 为单独列项?并将该款项的犯罪形态 改为行为犯? 以增加刑罚的严厉程

11、度?使虐待罪成为那些不构成其他犯 罪的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的真正?兜 底条款? 如此?才能使幼师虐童问题 的解决回归本源?从而真正地保护被 虐儿童的合法权益?肖建华吴勇圭肖 建 华韩国以制度制约检察官起诉裁量权韩国检察权有双重性质? 一方 面?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本质 上属于行政权?如检察厅本身隶属于 法务部?另一方面?因为提起并支持 公诉的机能与裁判密切相关?其同时 具有司法的性质?所以检察厅亦可被 称为准司法机关?本文在介绍韩国检 察官?在韩国?检察官称为?检事?职 权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一下韩国检察 权的起诉裁量权及对其的控制?检察官的职权根据韩国法律规定? 检察官具 有以下几项职权?

12、犯罪侦查及提起公诉? 包括犯 罪侦查? 提起和支持公诉两大内容? ? 犯罪侦查? 检察官作为犯罪侦 查的主宰者? 在侦查范围上没有限 制? 对所有犯罪行为不仅有检举嫌 疑人? 收集证据等侦查权限? 而且 具有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或监督 其执行行为是否适当的权限? 同时 司法警察要服从检察官在职务上的 命令? 为了保证检察官的指挥得到 圆满行使? 确立侦查指挥体系? 韩 国各种法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报告 义务和检察官的侦查中止命令权? 替换任用要求权及逮捕?拘留场所监 察制度?提起和支持公诉?检察官 作为追诉机关?享有独占追诉权而决 定起诉或不起诉? 但在检察实务中 认为必须具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

13、 充分证据时才可以起诉? 如果达不 到这个程度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 诉独占主义? 但例外情况下? 对于 轻微犯罪? 法律规定了警察署长的 即决审判请求权? 反之? 尽管有充 分的犯罪嫌疑? 具备追诉要件可以 提起公诉? 但考虑到刑事政策上的 得失? 可根据检察官的裁量作出不 起诉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 对此? 有观点主张起诉裁量是作为公益代 表的检察官的固有权限? 也有观点对检察官滥用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 定表示担忧? 另外? 在提起公诉的 情况下? 在终局裁判确定之前? 检 察官要支持这个公诉? 必要时还可 以撤回公诉? 执行裁判的指挥? 监督? 需要 执行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裁判? 原则 上都

14、由检察官指挥? 监督其执行? 即检察官不仅有权指挥执行逮捕? 羁押令状和没收? 搜查令状等在侦 查? 裁判过程中的裁判执行? 而且 有权指挥裁判确定后刑罚的执行? 执行及指挥? 监督诉讼业 务 ? 在以国家为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诉讼 中? 检察官代表国家的法务部长官 进行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 由相关 行政厅作为被告? 检察官指挥监督 行政诉讼业务?检察官起诉犹豫制度韩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仅赋予 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官相近于独占 的公诉权?而且认可其决定提起公诉 当否的裁量权?即提起公诉时?虽有 充分的嫌疑和具备诉讼条件?检察官 仍?可不提起公诉?韩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之规定表明其引入了起诉 犹豫制度

15、?这是采取起诉便宜主义的 立法? 起诉便宜主义不仅可以让那些 不受刑罚处罚也能改过自新的犯罪 人早日回归社会?而且有助于以选择 和集中原理为基础的效益性刑事司 法的运行?但同时也不能排除政治性 倾向和权力恣意?且难以维持平等原 则和法律稳定性?故问题的核心并不 在于作为公诉权主体的检察官是否 有权作出起诉犹豫形态的不起诉处 分决定? 而在于如何对之采取事前?事后的控制?以确保公诉权的正当行 使? 起诉犹豫是指虽然可以认定犯 罪事实?但参照量刑条件后?认为没 有必要追诉时所作的不起诉处分?即 相当于检察官的侦查终结决定?但起 诉犹豫与不起诉处分有所不同?起诉 犹豫是在可以提起公诉甚至可以获 有罪

16、判决的情况下?因刑事政策上的 原因而不提起公诉? 韩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 起诉犹豫的法定效果? 仅规定在决 定不起诉时? 检察官应当立即通知 告诉人? 告发人? 犯罪嫌疑人? 被 害人? 告诉权人有权申请裁定? 再 者? 检察官如果再启动程序侦查已 决定起诉犹豫的案件? 其不仅对起 诉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而且即使法 院对所起诉之案件宣告有罪判决? 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即检察 官的起诉犹豫处分决定不受一事不 再理的限制? 另外?起诉犹豫是行政部公务员 检察官所作的 ?处分? 但并不属于 ?行政处分?因此不得对之提起依据 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不服申请?对 起诉犹豫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检察 抗告?裁定申请?宪法诉愿?这些成为 制约起诉裁量的主要途径? 检察官在决定起诉犹豫时可以 参照以下事项? 犯罪人的年龄? 性 格? 智能及所处环境? 与被害人的 关系? 犯罪行为的动机? 手段?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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