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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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宗旨、组织形式、执业范围第三章出资的数额和来源第四章合伙人的规定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合伙人的变更第三节对合伙人的处理第四节合伙人会议第五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一节主任第二节管理委员会第三节监事(监事会)第六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律师的权利第二节律师的义务第七章律师和行政辅助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 第一节律师的聘用、接收和管理第二节行政辅助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第一节财务管理制度第二节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第九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二章释义第

2、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聘用人员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是原xxxx律师事务所改制重组,吸收新的创始合伙人,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成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第三条 本所的全称为:xxxx律师事务所英文名为:xxxxxxxxxx LAW FIRM住址: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第二章第二章 服务宗旨、组织形式、执业范围服务宗旨

3、、组织形式、执业范围第四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做人、务实做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五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 本所执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律师事

4、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和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四)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五)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六)接受委托,提供其他

5、非诉讼法律服务;(七)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事务。第三章第三章 出资的数额和来源出资的数额和来源第七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各自认缴的股份组成。第八条 创始合伙人认缴股份为开放式认缴,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位合伙人最多认缴10股,均以现金形式认缴。认缴股份五份(含五份)以上的合伙人为高级合伙人,其他认缴股份的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第四章第四章 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

6、表决权; (二)推选本所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高级合伙人可被推选为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合伙人经全体高级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被推选为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四)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六)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七)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第十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参加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

7、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承担认缴股份数对应的任务款;(六)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创始合伙人五年内、新增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退伙,但可根据本所规定的制度增减股份,创始合伙人入伙后三年内不得减持股份(按本所规定劝其退伙、当然退伙、强制退伙的除外);(八)承担法律、法规、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一)禁止合伙人在退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事务所;(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侵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和资产;(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非律师或非本所业务;(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

8、声誉的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人的变更合伙人的变更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根据本人的申请,可以吸收为新的合伙人:(一)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伍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拾万元以上,虽不符合前述条件,但合伙人会议通过的除外;(二)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三)承认本章程、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认缴股份数对应的任务款;(四)认缴入伙资本,并以出资股份及未分配收益作为执业风险责任金;(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六)至少两名合伙人推荐;(七)身体健康、

9、品行良好,团队意思强。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入伙。新增入伙的,要与原合伙人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新增合伙人的出资由合伙人会议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决算时确定的每股金额确定,缴纳时间为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但认缴的股份数最高不超过创始合伙人所持最高额(即10股)。第十五条 在本所存续期间,除本章程及合伙协议(含入伙协议)另有规定限制退伙外,合伙人可在每年的12月份1日前申请自愿退伙,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次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决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经临时合伙

10、人会议讨论决议。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第十七条 自愿退伙的,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一)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本所账面净资产为结算依据;(二)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100%进行结算,其中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作为其本人在本所职业期间的执业风险责任金,时间为两年,期满后无责任承担则无息退还,即不计算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三)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人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的合

11、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第三节第三节 对合伙人的处理对合伙人的处理第十八条 合伙人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参加或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年度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本所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公开谴责处理,且该合伙人不参与本所本年度剩余利润分配。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因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合伙人提议、持有过半数股份的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

12、决,除该合伙人以外,如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三分之二的合伙人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第二十条 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自愿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十五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则视为强制退伙。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之日,为退伙之日。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一)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丧失本人应付本所债务能力的;(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全部

13、财产的。当然退伙的,其可获得的合伙财产份额,由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自愿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但合伙人身份并不当然继承。“劝其退伙和当然退伙”按“自愿退伙”的规定处理合伙财产。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一)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二)因职业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章程及管理制度规定,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伙人会议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14、第二十四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一)按合伙人会议一致确认的本所账面净资产为结算依据;(二)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结算,并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30%作为其本人在所执业期间的执业风险责任金,时间两年,期满后无责任承担则无息退还,即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三)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

15、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 对合伙人的退伙及处理,由管理委员会拟定退伙方案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被处理并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在其留所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中扣除,执业风险责任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处理的合伙人应予赔偿。合伙人退伙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第二十七条 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所合伙人变更(含对合伙人处理),应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增减股份的,由本人在每年的1

16、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次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增减。高级合伙人入伙后三年内不得减持股份。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第三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结束的前十日内召开。经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或两名管理委员会以上成员或一名监事(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具书面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合伙人视同出席了合伙人会议,其表决权和人数均计入能否召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人数当中。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查阅。合伙人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均如实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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