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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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第二条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 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 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

2、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第二章除尘滤布社区党委(支部) 职责第五条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六条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七条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第八条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

3、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第十二条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第十三条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第十四条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第十五条解决群众在生产

4、、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第四章社区计生协会职责第十六条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第十七条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第十九条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第二十条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第二十一条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第二十二条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第二十三条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

5、组的作用。第五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 。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压滤机滤布厂家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第二十七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第二十八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6、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 知情选择 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第二十九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第三十一条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本文来自第三十二条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 50 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20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 60 元;计

7、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 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第六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发不得早于 20 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三十五条 http:/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

8、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第三十七条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

9、督促。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计划生育合同第四十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第本章程经 2005 年 8月 1 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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