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846729 上传时间:2018-03-2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豫发201718 号),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集聚区对全省转型发展攻坚的支撑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亩均产出、创新引领、绿色发展为导向,构建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对标改造、提档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

2、合化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区供给体系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为打造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有力支撑。二、评价范围重点对一星级及以上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开展分类综合评价。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2企业和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开展综合评价的企业范围。三、评价方法(一)指标及基本分值。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 6 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 30、15、15、20、10、10。指标体系与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二)指标基准值。对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

3、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 5 项指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参照上年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并不低于上年基准值的原则,按年度确定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确有需要的,可按省辖市城区、所辖县(市)两类产业集聚区分别设定基准值。(三)计分方法。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1、指标计分。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 1.2 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环境保护指标根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

4、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计算得分。2、加分项。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省3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近 3 年获得省长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之一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加 4 分;企业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多符合一项加 2 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 10 分。四、评价分类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成 A、B、C三类。1、A 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

5、集聚区排名前 50%且亩均税收在全部企业排名前 15%的企业确定为 A 类企业。2、B 类为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和质量相对较好、有待提升的企业。将除 A 类、C 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 B 类企业。3、C 类为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 30%且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在全部企业排名后 10%的企业确定为 C类企业。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4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列入 A 类。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

6、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 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直接列为 C 类。五、分类施策(一)支持 A 类企业做大做强。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名录,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和产业链整合提升。(二)鼓励 B 类企业改造提升。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适度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鼓励通过旧厂区旧厂房改造、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

7、或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亩均产出效益;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推动产品升级换代。(三)倒逼 C 类企业退出转型。不推荐申报各类竞争性财政资金和享受竞争性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限制新增用能、用水和排污总量需求;依法依规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对正在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集聚区约定正在实施转型改造的 C 类企业,可暂不实施差别化政策;5对连续 2 年被评为 C 类且未实施转型改造的企业,由所属县级政府依法依规推动其有序退出。六、组织实施(一)责任分工。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产

8、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和公示公告工作。各产业集聚区所属县级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开展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所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细化明确并落实对 A 类、B 类企业的支持政策和对C 类企业的限制政策。(二)评价程序。各产业集聚区应于每年 4 月中旬前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于每

9、年 5 月中旬前完成辖区内上年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汇总,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并将经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三)结果运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评价结果汇总并复核后,将全省产业集聚区 A 类企业和 C 类企业统一推送省相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6管县(市)每年 5 月底前将本辖区各产业集聚区 A 类企业和 C类企业在市级主要媒体予以公告,作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开展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的情况纳入转型发展攻坚督查内容。七、其他(一)本办法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

10、室负责解释。(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至 2020 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组织所辖产业集聚区开展 2016 年企业分类综合试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附件:1、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评价指标说明7附件 1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办法序 号指标名称基本分值1亩均税收30亩均税收得分=(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基准值 30,最高不超过 36 分。2亩均主营业务收入15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用地面 积)/基准值15,

11、最高不超过 18 分。3亩均利润15亩均利润得分=(利润总额/用地面积)/基准值 15,最高不超过 18 分;指标得分为负值时,该 项得分为零。4研发投入强度20研发投入强度得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20,最高不超过 24 分。5单位能耗总产值10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总产值/综合能耗)/基准 值10,最高不超过 12 分。6环境保护10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标准得 10 分,达到特别 排放限值标准得 12 分,未达到控制标准得 0 分; 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每有一次不正常运行扣 1 分,每受到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扣 1 分, 最多扣 10 分;环保手续不完善

12、的,直接扣 10 分。合计100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 牌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近 3 年获得省长质量奖或中国 质量奖的企业加 分 项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 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符合加分条件之一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 础上加 4 分;企业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多符 合一项加 2 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 10 分。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8附件 2评价指标说明(一)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

13、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 2 年建设期、1 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二)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14、三)工业总产值。指上一年度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四)利润总额。指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9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上一年度实现的盈亏总额。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五)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6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

15、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并审核)(六)研发投入强度。指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包括实际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七)综合能耗。指上一年度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

16、加工转换的能源。(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10(八)环境保护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由环保部门提供并审核)(九)加分项。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近 3 年获得省长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加分条件。(分别由金融监管服务、科技、统计、质检、工信、水利部门认定)(十)其他。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分别由安监、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认定。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 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由工信部门牵头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