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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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之探析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之探析2009 年 10 月(总第 219 期)法制与经济FAZHlYUJINGJINO.10.2009(Cumulatively.NO.219)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之探析张建军(乐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四川乐山 614004)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新 的规定.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涵义及其特征,归责原则,形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违约责任的相对 I】 生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探析.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违约责任

2、制度进行了若干创新和完善,其主要的特点有:第一,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第二,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三,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四,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第五,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1】.下文将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作一简要分析.一,违约责任的涵义及其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

3、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口.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也就是说,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由此,我们可以引出三项规则:第一,违约当事人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

4、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第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第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

5、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圈.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等主观条件.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为

6、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的主旨更在于使非违约方回复到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只有严格责任才能最大化地担此重任.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严格责任的确立在合同法颁布之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就有体现.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嘲.三,违约责任的形态对于违约

7、责任的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预期违约.这最初是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并具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嘲:其一,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二,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108 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 68 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包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形式.作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二)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

8、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1O7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三)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 111

9、 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有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中的预期拒绝履行)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

10、能.为使分类层次清晰,作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情形.(五)其他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履行地点不适当;2.部分履行行为;3.履行方式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作者认为,免责条款应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

11、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其三,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61.现行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从反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53 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 2:9t,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

12、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1O8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 ll7 条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302 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作者建议,对于不可抗力免责,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义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或证明,以便合同相对方

13、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债权人过错.由于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 311 条(货运合同),第 370 条(保管合同)等.这是民法中过错相抵原则的一种体现.(四)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对此有所规定.第二,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这几种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继续履行与采取

14、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要件.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恰当的,混淆了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二)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规定不恰当.首先,”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

15、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其次,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作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因此,作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

16、要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四)在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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