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845189 上传时间:2018-03-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年月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缔约各国: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特协议如下:第一条 成立组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条 定义在本公约中:() “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巴黎公约”是指年月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伯尔尼公约”是指年月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

2、其一切修订本;() “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款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本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

3、国际组织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第四条 职责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促进发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措施;()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对于在知识产权方面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

4、供服务工作单位名册,并发表这种名册的材料;()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第五条 成员资格()凡属第二条第()款所规定的任一联盟的成员国都可以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不属于任一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具备以下条件者,同样也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或()应大会邀请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第六条 大会() ()本组织应设大会,由作为任一联盟成员国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大会应:()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审议

5、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审议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与活动,并给以指示;()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三年开支预算;()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第()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邀请第五条第()款第()项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决定哪些非本组织成员国,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行使其它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权。() ()一个国家,无论是一个或几个联盟的成员国,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成员国的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尽管有()项的规定,如果在任一届会议上,出席

6、国的数目不足一半时,但相当于或超过大会成员国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关于其本身程序的决议除外,所有这些决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并请它们于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表示投什么票或者弃权。如果在这一期限届满时,已经这样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本届会议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同时也取得了所要求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即应生效。()在遵守()和()段规定的条件下,大会应以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批准关于第四条第()款所指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批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与联合国签订的协定,需十分

7、之九多数票通过。()任命总干事(第款第项) 、批准总干事所提出的关于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第款第项)以及迁移总部(第十条) ,不仅须经本组织大会,而且需经巴黎联盟大会和伯尔尼联盟大会,以所要求的多数票通过。()弃权不作投票计算。()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大会例会每第三历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会议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已参加本公约,但并非任一联盟成员的国家应允许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第七条 成员国会议() ()本组织应设成员国会议,由本公约

8、成员国组成,不论它们是否任一联盟的成员国。()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各代表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成员国会议应:()讨论知识产权方面普遍关心的事项,并且得在尊重各联盟权限和自主的条件下就这些事项通过建议;()通过本会议的三年预算:()在本会议预算的限度内,制定三年法律技术援助计划;()按照第十七条规定,通过对本公约的修订案:()决定应允许哪些非本组织成员国、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行使其它适合于本公约的职权。() ()每一个成员国在本会议中应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一构成法定人数;()在遵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下

9、,本会议应以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决议;()对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一联盟的国家的会费数额应由仅只这类国家代表有投票权的表决决定。()弃权不作投票计算;()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本会议的例会,应由总干事召集,会期及会议地点与大会同。()本会议的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多数成员国的请求召开。()本会议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第八条 协调委员会() ()本组织应设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然而,如果其中任一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数目超过了选举它的大会成员国总数的四分之一,则该执行委员会应从其委

10、员中指定参加协调委员会的国家,数目不得超过上面提到的四分之一。在计算上述的四分之一数目时,本组织总部所在国不应包括在内。()作为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每一个国家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当协调委员会审议直接涉及成员国会议的计划、预算及其议程、或审议关于修订本公约的建议时,如该修订建议将影响已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一联盟的国家的权利或义务,则应有这类国家的四分之一参加协调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该委员会委员同等的权利。这些国家应由成员国会议在每届例会上指定。()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如果本组织所经管的其它联盟希望参加协调委员会,其代表必须从协调委员会成员国中指派。()协

11、调委员会应:()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盟共同有关的,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与本组织共同有关的一切有关行政、财务和其他事项,特别是各联盟共同开支的预算,向各联盟的机构、本组织成员国大会、成员国会议和总干事提出意见;()拟订本组织大会的议程草案。()拟订本组织成员国会议的议程草案以及计划和预算草案;()以联盟三年共同开支预算和成员国会议三年预算以及法律技术援助三年计划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年度预算和计划;()在总干事任期即将届满,或总干事职位出缺时,提名一个候选人由大会任命;如大会未任命所提名的人,协调委员会应另提一名候选人;这一程序应反复进行直到最后提名的人被大会任命为止;()如果总干事的职位在两届大会

12、之间出缺,任命一个代理总干事,在新任总干事就任前代职;()行使本公约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协调委员会每年举行例会一次,由总干事召开。在正常情况下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协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召集,或根据其本人倡议,或应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根据协调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国的请求而召开。() ()每个国家,不论它是第()款()项提到的一个还是两个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协调委员会中都只有一票表决权。()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协调委员会应按投票简单多数发表意见和作出决议,弃权不作投票计算。()尽管取得了简单多数

13、,协调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得在表决后立即要求按下列办法对票数作一次特别重新计算:将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国分别列成两个名单,将每个国家的投票记入所属名单中自己名称的旁边。如果这样的特别重新计算表明不是在每个名单中都取得了简单多数,则该项提案应视为未通过。()本组织任何成员国,不属协调委员会成员国者,得派观察员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协调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第九条 国际局()国际局应为本组织的秘书处。()国际局应由总干事领导并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总干事。()总干事任期固定,每任不少于六年,他应有资格按任期连任。初任期限和可能的连任期限以

14、及任命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应由大会规定。() ()总干事应为本组织的行政主管。()他就代表本组织。()他应就本组织的内外事务,向大会汇报,并遵从大会的指示。()总干事应拟定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并起草工作活动定期报告。他应将这些草案和报告送交有关国家的政府和各联盟和本组织的主管机构。()总干事和任何由他指派的工作人员可参加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就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总干事应任命为有效执行国际局任务所必需的工作人员。他应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任命副总干事。任用的条件应在由总干事提出并由协调委员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

15、中规定。任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首要考虑的应是:必须保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适当注意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分布的重要性。()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性质应是纯粹国际性的。在执行职务时,他们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当局指示。他们应不做任何可能有损于其国际官员身份的行为。每一个成员国都应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粹国际性质,并在他执行任务时不设法施加影响。第十条 总部()本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其迁移可按第六条第()款()项和()项的规定来决定。第十一条 财务()本组织应有两种单独的预算: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和成员国会议预算。() ()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应包

16、括对几个联盟有关系的开支的规定。()这种预算资金的来源如下:()各联盟的分摊,而每个联盟分摊的数额应由该联盟大会依据其在共同开支中所享受的利益来确定;()国际局所进行的与各联盟无直接关系的服务收费或者不属于国际局提供的法律技术援助方面的服务收费;()与各联盟无直接关系的国际局出版物的售款与版税;()给予本组织的赠款、遗赠或津贴,但第()款()段()节所指的款项除外;()本组织的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成员国会议的预算应包括该会议开会的开支和法律技术援助计划的支出。()这项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参加本公约但未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的会费;()各联盟为这一预算提供的款项,而各联盟提供款项数额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