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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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附件: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 年 1 月 7 日) 2008 年 1 月 23 日及 1 月 7 日, 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研讨会(国核安办2007192 号)。王中堂副司长出席了研讨会,国家环保总局 6 个地区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名单见附件)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了下列 9 个程序文件,除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2、资格条件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起草外,其余程序文件均由北方监督站起草。 1.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 2.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资格条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 5.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工作程序 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章程 4 7.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程序 8. 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7 日讨论) 9.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包括机械和电气设备)(7 日讨论) 起草单位北方监督站和苏州中心在会上汇报了程序文件编制依据

3、、国内外调研情况和主要内容。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对于文件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资格条件、安检放行条件等内容及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与会人员建议在完成程序文件相应修改后,尽快开始试行,以指导相应的工作。与会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如下: (一)境外单位注册登记 1.在审批工作程序的技术评审环节增加审查问题单和审查对话活动环节。 2.境外单位注册登记资格条件先内部试用,暂不发布。 (1)审查主要考虑境外单位的业绩情况,并将注册登记资格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具体的资格条件不宜具体量化,只作出定性要求。 (2)根据国内设计院的管理情况,进一步了解设计单位关于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

4、及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的制造和安装的专项条件。 (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申请审批 1.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的审批程序可参照先行实施的核承压设 5 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审批程序修改。 2.对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申请,建议增加模拟无损检验活动的要求。 3.因与 HAF601 不符,建议取消将许可证再分为 A、B 两个级别的规定,对不同阶段的无损检验(制造、安装和在役检查)使用的技术和装备要求不同的问题,可考虑在许可证范围中加以限定。 (三)无损检验人员核准 1.将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和持证期间检验活动监督分开制定程序。 2.无损检验人员持证期间在核设施现场的活动由该核设施所在地区监督站负责监督。 3

5、.增加对境外人员需要提交的核准材料要求。 (四)无损检验单位在安装和在役检查中的监督 (1)北方监督站承担无损检验许可证能力维持情况检查,如重大变更情况、许可证条件规定软硬件条件维持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 运转有效性等。 (2)地区监督站承担无损检验单位持证期间在核设施现场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遵守许可范围、 违规操作、 活动质量保证情况、活动质量和重大技术失误等) , 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尤其是违反许可证条件和重大质量问题,并抄送北方监督站。 (3)北方监督站与地方监督站之间要明确无损检验许可证和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的接口工作。 6 (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1 1.关于安检管理

6、工作程序 关于安检管理工作程序 (1)国家核安全局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组织重大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建议国家核安全局设立安检办公室履行条例赋予的安检职能。安检办公室可设在北方监督站。 (2)北方监督站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承担全国安检工作的组织和计划拟定。其中具体负责全国的口岸报检、安检结束后出具安全检验报告、核设施现场外的开箱检查,以及辖区内核设施现场开箱检查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 (3)其他地区监督站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核设施现场开箱监督检查(开箱申报文件审查和开箱见证)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上报重大安全问题。向营运单位出

7、具开箱检查报告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检查报告,并抄送北方监督站。 (4)建议将第三阶段安装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试验的选点见证方式划分为记录确认和现场见证两种方式。“记录确认”需要对营运单位提供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记录进行检查确认;“现场见证”需要安全检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见证试验过程,并对营运单位性能试验报告及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5) 建议将安检过程中地区监督站安检内容与记录、 检查报告、安检报告等格式与内容规范化、标准化,便于规范执行并提高工作 7 效率。建议营运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和记录的格式与内容与其分管地区监督站协商。 2 2.关于安检大纲 关于安检大纲 (1)先由北方监督站编制指

8、导意见,供系统内部安检使用,试行一年后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再进行修订。各监督站实际执行中可根据不同机组的调试大纲、在役检查大纲以及试验规程等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2)关于开箱检查。开箱检查阶段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开箱申报文件审查,二是开箱检查见证。大部分与会代表认为鉴于目前各监督站的能力情况,北方站编写的“安检大纲”中关于开箱检查阶段的文件检查内容难以执行,建议不在“安检大纲”中细化开箱检验阶段文件检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监督站按照 HAF604 的要求自行执行。若开箱检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装料前的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 (3)由各地区监督站对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内容进行调研后,组织

9、讨论后,北方监督站根据建议对安全大纲进行修订。 关于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业主在活动之前,应提交试验计划确定具体的性能试验项目,而后由地区监督站选取见证点和见证方式(记录确认和现场见证)。 3 3.抽检比例问题 抽检比例问题 (1)同意在开箱检查和安装调试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这两个阶段,按照核安全设备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确定抽检比例。 8 (2)建议北方监督站充分调研商检抽检的情况、依据和标准,同时广东站、上海站、东北站等监督站调研其辖区核设施进口设备情况,以此作为确定抽检比例的依据,将抽检比例细化后写入安全检验大纲。 (六)附件 (六)附件 研讨会与会人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序

10、 号 姓 名 单 位 1 王中堂 国家核安全局 2 刘 璐 国家核安全局 3 王 伟 国家核安全局 4 王瑞平 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5 张志刚 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6 梁士彪 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7 冯建平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8 田 刚 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9 孙造占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10 黄炳臣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11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12 马静娴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13 那福利 苏州核安全中心 14 梅德松 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15 赵光辉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16 高文涛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7 江 光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8 严天文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9 王 倩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9 20 杨新利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1 靳占元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2 韩国利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3 马象睿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4 赵大为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5 北方监督站其他参与编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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