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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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论文 关键字:价值 问题 利益 权益 经营者 保护 法律 交易 消费者 保护法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 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 1993 年 10 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 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 T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 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 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 的价值

2、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 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 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 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 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 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维护 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保护运

3、动 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 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 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 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 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 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 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4、的总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 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 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 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对居于弱势地位

5、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 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 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 、 价格法 、 食品卫生法 、 产品质量 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6、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 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 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 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 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 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

7、非 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 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 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 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其次,现代市场经济 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 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 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

8、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 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 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 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 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 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第三, 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 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

9、不公 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 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 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 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 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 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2.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 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 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

10、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 ,中国粗放 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 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 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 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 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第三,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 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3.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传统文化对消费 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

11、在面对经营者 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 ,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 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 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 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

12、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 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 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背景因瑕疵商品(包括服 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 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 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 1950 年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 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

13、,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 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一)科学技术高度化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企业生产了许多高 科技新商品,虽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 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四)不正当 竞争行为多样化(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由于经营者互相结 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 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 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 力集团

14、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 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 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直至 20 世纪 80 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 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 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乱和 经济停滞之后,从 1979

15、 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 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 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 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 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 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 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 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

16、护运动。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 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 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 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 年美国 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 IU)成立,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 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 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 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 消费者说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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