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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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对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问题的探讨账户问题的探讨鍪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征收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便加强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当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币的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仍然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准备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稳定.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信用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加对货币需求以及货币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控制货币供求.从而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编辑孙军)进行必要的限

2、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大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以及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即年检.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另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特别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同等的控制与监管.中央银行应对其对冻结金融机构备

3、付盒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问题的探讨郝立君(中国人民银行海阳市支行,山东海阳 2651O0)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基层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人民银行部分县级支行发行库撤销,会计核算集中到市中心支行.县域范围内地方性金融机构为了提现,结算方便,在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交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后,将部分备付金存放在辖内其他建有现金业务库的金融机构,从而出现了存放同业款项形式的备付金账户目前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民事纠纷案件执行中,存在冻结上述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做法.引起了对相关法规理解的争议,也导致了金融风险隐患.一,对司法机关冻结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争论2008 年 4 月,A 市(县级

4、市)人民法院因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裁定冻结了 B 市某农信社在该市某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导致农信社无法从该账户提取现金用于日常支付,无法进行正常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资金清算.由此引发了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争议.司法机关认为,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虽然属于专用账户,但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仍属于该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专用账户并无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

5、,划拨”.司法机关认为上述存放同业款项账户不是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更不是存款准备金账户,因此予以冻结并无不妥.金融机构则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司法机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只能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的备付金存款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不仅与民事纠纷案件无关,而且属于专用款项,因此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冻结和扣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

6、得查封其营业场所”,这一规定体现了该司法解释要求司法机关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要考虑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问题,而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其结果与查封其营业场所是一样的.因此金融机构认为,司法机关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做法违背了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二,问题评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关部门对政策法规精神领会不够;二是相关政策法规成文较早,与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比如,通知是于 1993 年发布的.在当时的经济金融体制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人民银行,不存在开立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问题,因

7、此通知中并没有对该类账户的冻结,扣划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目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争议.笔者认为,司法部门冻结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的做法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其一,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的主要来源为居民储蓄或单位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金融机构只享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金融机构最终还需要以其作为向存款人支付储蓄或存款本息的资金保障.因此,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更与民事诉讼案件无直接关系.其二.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与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一致,主要用于保证对储户的支付和清算需要,其性质和作用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能与一般单位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等同对待

8、.如果备付金账户被冻结,居民的储蓄存款无法及时支取,开户单位的资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极有可能引发客户挤兑等严重的问题,对社会稳定,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三,相关建议为实现司法公平与金融稳定的协调统一,笔者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尽快加强协调,制定出台有关查询,冻结,扣划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的具体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不能冻结和扣划,规范司法机关冻结金融机构账户的行为.避免因此类事件处理不当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潜在金融风险问题.二是建议人民银行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和基层央行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的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专用账户资金

9、性质中相应增加”金融机构备付金”一项,并对此类账户实行核准制,以明确金融机构开立该类账户的性质,为金融机构备付金性质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的界定提供依据.(编辑耿欣)?-卜一-卜-一-+-卜-一-卜-卜-+-+-+-+-+-+-+一+- 卜-+-+-+-+-+-+-+-+-+-+-+-+-+-+-+-+-+-+-+-+-+-+-+-+-+-+-+.略论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李金华(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1993 年,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实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布了适用内资企业的(A-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此之前1991 年七届全国人大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个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我国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也确立了我国银行业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框架.近年来,银行业税收政策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2007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在经过多年酝酿后,顺应时势通过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许多新制度,新政策将会对行业发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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