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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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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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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 14 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 49 周岁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提交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3、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单位审核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办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指南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件 1、夫妻双方均达法定结婚条件并依法登记结婚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费子女程序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时限 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即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首接单位负责联系、协调有关责任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其管理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对于未纳入 WIS 管理的,审验、核实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收费标准 免费受理机构名称 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 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 生育前《生育证》办理指南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程序⑴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生育证明申请人应先写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生育证明,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⑵镇(街)受理、审核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⑶区市审查、审批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⑷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⑸送达回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和《生育证》⑹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材料(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人的合影照片;(2)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生育证明;(3)当事人具备《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收费标准 免费受理机构名称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咨询投诉渠道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许可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区、市),拟到外地居住 30 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材料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流动人口到办证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符合哪些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③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区、市)范围内有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三区范围内有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对符合上述条件①但是在办证街道辖区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应当持其他居住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居住证明;对符合条件②的,应当持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流动人口应当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手续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 15 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居(村)或单位提出申报,并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应当如何与户籍地保持联系 流动人口应当将现居住地交给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备注   流动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告知补办后仍不办理或者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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