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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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务员调务员调任任规规定定(试试行行)(全文全文)20082008 年年 1212 月月 8 8 日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 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

2、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 职务。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 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

3、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 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条件:格条件: ( (一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 (二二) )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 (三三)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具备

4、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 限。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2 年以上,或者年以上,或者 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四四)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 市市( (地地) )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五)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

5、上不超过 5555 周岁;调任县周岁;调任县( (市市) )领导班子成员职领导班子成员职 务的,原则上不超过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5050 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4545 周岁;调任科周岁;调任科 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4040 周岁。周岁。 ( (六六) )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 (三三) )、( (四四) )、( (五五) )项需适当调整的,市项需适当调整的,市( (地地) )级以下机级以下机 关应当按照干部

6、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 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 (一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三)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四四)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 (五五) )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 (六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章 调任程序调任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一)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8、( (二二) )提出调任人选;提出调任人选;( (三三) )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四) )组织考察;组织考察; ( (五五) )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 ( (六六) )调任公示;调任公示; ( (七七) )报批或者备案;报批或者备案; ( (八八)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 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

9、容包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 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 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 政情况的材料。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

10、有关规 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 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 调任。调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 理审批或者备案。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

11、( (地地)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 (备案备案) )表、考察材料、表、考察材料、 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 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12、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 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 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 工作。工作。 章章 纪律与监督纪律与监督 第十

13、七条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一) )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 标准,放宽条件;标准,放宽条件; ( (二二) )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 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 (三三) )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

14、规、政策,提供真实情 况,不得突击提拔;况,不得突击提拔; ( (四四)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五)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 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对违反规定的

15、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 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单位) )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 参照本规定执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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