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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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1 张。不设病床。三、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四、人员(一)至少配备 2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 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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