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公路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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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渝文审201125 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 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

2、公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25 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 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交通 农村公路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1 年 5 月 20 日印发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

3、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 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 号)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

4、道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的原则。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5、。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6、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

7、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

8、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 10 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 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农村

9、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

10、、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11、计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二十三条 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

12、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 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

13、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 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 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 10 km/h。(二)设计速度采用 15km/h 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 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 5%,超高不应大于 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 10km/h 时,最小半径不

14、应小于 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 6%。(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5 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 5.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4.5 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 4.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当路面宽度小于 5 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50 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 3.5 m。(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2 厘米,强

15、度不低于 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5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0 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4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七)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 3 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m。(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置宽 75 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

16、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 20%。第二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三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 1 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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