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源分配与教育机会均等之关系以国民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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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國民教育為例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33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 以國民教育為例摘 要本文由法令規定、財政公平理論、以及政策執行理論等層面,依序分析國民教育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政策目標之間的關係。首先,在法令規定方面,歸納出現行法令之規定包括入學機會、生理狀況、城鄉差距、社經地位、地區差異、與資源分配等均等化方式,其中教育資源是所有均等化方式執行的基礎。其次,以財政公平理論分析教育資源的分配過程,可以發現依據法令制定政策過程中採用

2、的公平原則、單位、標的物、與量數等,都會導致迥異的分配方式。再次,政策執行理論也發現制定政策的中央政府與執行政策的地方政府兩層機構環境的差異性,使政策目標未必能夠貫徹於基層執行現場。這些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就是資源投入數量的多寡與均等程度之間未必完全相等,許多資源使用在各種以教育機會均等為名的政策上,但執行經年之後,卻未必能夠顯現成效。本文最後並以教育優先區計畫為例,說明法令到補助計畫執行之間的過程與相關問題。關鍵詞:教育機會均等、財政公平、教育政策、教育優先區計畫陳麗珠國立高雄師範大教育系教授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國民教育為例34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3、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AbstractThis paper exploi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in Taiwans civic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equality related regulations, fiscal equity,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It was first revealed t

4、hat the current equality related regulations were: access, physical condition, locality, socio-economic status, local wealth, and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that educational resource was the vital factor for carrying out other equalizing approaches. Secondly, when realizing these regulated approache

5、s in the policymaking context, a variety of equity principles, units, objects, and measures which resource distribution based upon would lead to different results. Moreover, when implementing equalizing policies, the programs executed in school scenes would deviate from original policy objectives, b

6、ecause institutional differences existed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ich makes policy,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which implement policy. Finally, the Education Priority Area Project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for the illustration of this relationship.Keywords: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7、, fiscal equity, education policy process, Education Priority Area (EPA) Project Li-Ju Chen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Does Money Matter? :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in Taiwan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

8、國民教育為例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35壹、前言一九六年代開始發軔的人權運動,使社會公平儼然成為正義的同義字,追求公平的訴求應用於教育政策上,就是教育機會均等的訴求,從入學機會、教育過程、到教育結果,都有相對應的教育政策設計以達成均等的目標。此後數十年間,不論時代價值觀如何變遷,對於教育公平的追求從未間斷,世界各國以追求均等為名的教育政策耗費的資源不知凡幾,即使在一九九年代以後,教育改革運動轉而以追求選擇自由為主流精神,教育公平仍然轉型成為適足性(adequacy)的訴求,

9、繼續並列於主要教育政策的目標之列。在各級學校教育制度中,基礎教育階段是展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第一個階段,透過義務教育相關法規的制定,從學生入學機會的均等做起,以奠定日後平等學習進程的基礎。我國的國民教育就是教育機會均等精神的具體展現,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第一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第二條)。統計顯示,九十五學年度國小有2,651所,學生人數1,770,232人;國中有736所,學生人數860,722人;為維持學校的運作,政府投入可觀教育資源,以九十四會計年度(2004年)為

10、例,全國公私立教育經費支出為676,137,109千元,約占國民生產毛額(GNP)之5.91%,其中公共教育經費支出為489,104,374千元,占政府歲出比率18.41%(教育部,2007a)。使用於國中小學校經費分成兩大部分,一是學校每一年度編列的預算,用以支應學校日常教學活動,另外則是依照各校條件與意願,獲得的特定教育補助(專案補助)經費,以執行各類教育活動或購置器材設備設施等。前者依據班級數等基準編列,以齊一標準編列,後者依政策考量,對特定對象加以補助,其中與公平有關的專案補助計畫很多,僅以九十六年度而言,教育部全部186項特定補助計畫中,以弱勢學生照顧為目標的計畫就有33項之多,以原

11、住民教育為目標的計畫亦有27項(教育部,2007b),可見政府在一般學校預算與特定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國民教育為例36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補助兩方面都投入相當資源,致力提升國民基礎教育的數量與品質,以達成機會均等精神的理想。即使如此,近年來弱勢學生學習問題、城鄉教育素質落差、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成就低落等教育機會不均等的議題,在國民中小學校教育現場仍然不時發生,引來各界質疑政府執行教育機會均等政策的決心與能力。如果龐大的資源已經投入國中小學校現場,為何不均等的

12、事件與案例不斷發生?本文乃針對我國國民教育資源投入與教育機會均等政策目標之間的關係,依序由現行法令對公平的相關規定、應用財政公平於教育政策上、與教育政策在地方政府與學校的執行等層次深入分析,期能釐清問題產生之緣由,進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貳、國民教育法令規範之公平考量我國的國民教育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一條),並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一五九條)。憲法保障國民接受均等國民教育的機會,表現在具體的政策上,就是國民教育入學的普及與教育措施的均等。目前與國民教育機會均等有關的法令,包括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以及

13、教育基本法等;另外如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亦有相關之規定。以下試行分成入學機會、生理狀況、城鄉差距、社經地位、地區差異、資源分配等方面,分析這些法令條文所顯示的均等理念。一、入學機會國民教育以平等為基本精神,其對象以年齡為準則,同時對於因故無法於年齡範圍內完成教育的民眾施予補償。依據憲法第一六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國民教育法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國民教育為例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

14、earch and Development37國民補習教育。(第二條)。對於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為保障其受教機會,強迫入學條例規範應以各種強迫入學的方式:家庭訪問勸告入學、書面警告限期入學、罰鍰、必要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要求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讓學生入學(第九條)。教育基本法更進一步詳細詮釋教育機會均等的定義: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第四條),確定國民教育階段不論學生背景一律入學

15、的平等精神。二、生理狀況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一律入學,包含各種生理狀況國民的就學機會保障。強迫入學條例規定: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第十二條)。暫緩入學的期限規範為: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則進一步詳細規範各

16、類特殊學生在各級學校所應獲得的教育方式。三、家庭經濟狀況前述憲法第一六條規定之 學齡兒童,凡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另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接受補習教育不但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亦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第一六一條)。據此,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論資源分配與教育機會均等之關係:以國民教育為例38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第三卷第三期) 2007.09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五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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