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殖受损能否主张污染者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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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7 期(以案释法专辑三)(总第7 期)六安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 年6 月22 日违规养殖受损能否主张污染者侵权损害赔偿【案情简介】 安徽省霍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 (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 成立于2010 年4 月14 日, 设计尾水排放霍邱县沿岗河。2011 年提标改造后投入使用。王某某、张某某等11 人(以下简称王某某等) 在没有征得任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 于2012 年开始在霍邱县沿岗河反修桥至工农兵大桥段设置网箱养鱼。 2014 年10月31 日, 发现网箱内的鱼大量死亡, 并向霍邱县渔政部门反映情况。霍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人员对网箱养殖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取样

2、,并于11 月3 日出具了关于王某某等西湖网箱养殖户死鱼原因鉴定及损失评估意见,鉴定死鱼属养殖水环境污染 2 事故,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污染河道是致鱼死亡的主要原因;该段网箱成鱼损失合计99.18 万元。11 月9 日,霍邱县水产局发霍鱼函 2014 12 号文件撤销上述死鱼原因鉴定及损失评估意见,并成立调查组; 11 月15 日,霍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费某进行询问,其称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导致排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经雨水排放口排放。2015 年1 月8 日,王某某等11 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污水处理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09.18 万元,后变更为133.47 万元。案件审理

3、中,污水处理厂申请对王某某等养殖鱼的死亡与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多次咨询未找到能进行相关鉴定的鉴定机构。2015 年3 月18 日,霍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委托安徽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对霍邱县沿岗河网箱污染提出渔业价值损失进行评估, 该中心于4 月3 日出具 霍邱县沿岗河网箱养殖污染渔业价值损失评估意见,根据一系列的书面资料得出渔业价值损失为123.47 万元左右。【裁判结果】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在沿岗河养鱼虽未经批准,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可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究,其在沿岗河养鱼的事实存在,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王某某等有证据证明其养在

4、沿岗河网箱中的鱼大量死亡事实存在,也能够证明污水处理厂排出到沿岗河的水是未经完全处理的尾水,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事实。至于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污水处理厂进行举证证明,污水处理 3 厂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污水处理厂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因王某某等未经任何部门的许可在沿岗河养鱼,且行政机关明确说明该水域为IV 类水质, 应当视为其对本次水污染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污水处理厂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污水处理厂赔偿王某某等经济损失的25%,即308675 元。宣判后,王某某等与污水处理厂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5、认为,污水处理厂不能对王某某等的养殖鱼死亡结果与其排放非达标污水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某某等作为专业的渔业养殖户,在未获得事发河道渔业养殖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公共行蓄洪河道进行养殖,存在一定的过错。事发河道的水质为类水质,王某某等应当对在该河道养殖存在较大风险有一定的预知,而其过于自信擅自养殖,导致损害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原判其自担75的责任,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析】1.公民的非违法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害,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本案王某某等渔业养殖财产是否属于合法财产尚且不论,但

6、属于其私有财产,虽然其未取得养殖许可证,在公共行蓄洪河道进行养殖,属于违规养殖行为,但王某某等数年来一直在该河道从事渔业养殖,没有受到水务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部门的禁止、处罚 4 和取缔,所以其养殖行为尚不构成违法,故不属于违法财产,其对占有的该财产遭受损害可以主张第三人侵权赔偿,应当得到支持。2.渔民的损失可以适度保护首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环境污染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主张无责,必须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污水处理厂作为国家投资建设,用于净化处理污水,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公益法人,其明知规划建设未到位,却擅

7、自将未达标的尾水予以排放, 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应当进行惩戒。最后,渔民合法的养殖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的渔民未经许可在公共行蓄洪河道养鱼,虽然尚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该行为应当予以取缔,而不应怂恿;同时,事发河道的水质为类水质,不适合养鱼,在该河道养殖鱼自然死亡的可能性会较大,渔民应当有一定的预知,其擅自养殖风险较大,故对其损失保护也应当有度;另外,在该河道养殖销售的鱼能否食用,会不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可知。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正确和合理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农民工四处上访遇挫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偿【案情简介】2012 年8 月15 日15 时,舒城县南溪丽城建筑工地一

8、片繁忙,架子工施某某被下行的升降机砸中头部受伤。先后在舒城县和潜山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用工方没有为施某某申请工伤,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有的费用,施某某自行垫付。2013 年6 月,施某某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九级,后经劳动仲裁,达成了赔偿协议,各项赔偿按规定由用工方和社保进行了赔付,医药费由施某某本人自行报销。这本来是一个很完美的结局, 却在医药费报销上出现了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社保中心拒绝了施某某的医药费报销。

9、施某某满怀疑惑与委屈,选择踏上了上访之路。2014 年10 月30 日向省政府递送了一个受伤农民工的诉求书,并一度前往北京上访。2015 年4 月初,接访的潜山县塔畈乡政府联合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派人带着施某某来到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配合处理本案。 6 【承办过程】在两地法援中心的共同努力下,施某某最终同意走诉讼途径,向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15 年4 月将案件派给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分别在4 月14 日和4月20 日, 与施某某进行了两次长谈, 详细阐述了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随后调查复制了之前仲裁赔偿协议,并从社

10、保中心调取了用工方报销施某某医药费的记录。两名律师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维权程序,首先于2015 年4 月21 日向舒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4 月30 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属于支付主体的确认, 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 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5年5 月7 日,律师与施某某再次约谈,详细阐述了诉讼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以及最好的结果,施某某表示要求代理起诉。5 月8日,施某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工方赔付各项费用。【承办结果】2015 年6 月8 日,施某某诉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准时开庭。法庭在正式开庭前,主持到庭

11、双方进行了协商,法庭以公正的态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律师对每一项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要求,用工方也作出了适当的让步,最终通过三方的努力,施某某与用工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27000 元的赔偿款,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用工方在和解协议签字后,当即通过法院将赔偿款转交给了施某某。至此,本案取得了较为妥善的结果。 7 【案件点评】四处诉苦喊冤的信访之路,并没有帮助施某某解决任何问题。在法治的中国,维护自身权益,不是依靠上访所能解决的,用法律的手段,才是维权的最好的途径。农民工普遍文化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出现困难时,往往不知所措,为此,就需要常年组织农民工维权专项主题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例如

12、本案,需要先行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才能到法院起诉,过程较为复杂。以本案为鉴,承办律师希望农民工群体,在遭遇伤害时,申请法律援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穷追不舍,成功打掉一跨市盗窃团伙【案情简介】2016 年9 月16 日,六安市 xx 甲纺织有限公司报案称:2016 年9 月 16 日8 时许,其公司保安巡查时,发现公司内的175 米电缆线被盗了,总价值约为1 万5 千余元,其中上海起帆牌 3*150+1*70mm 规格铜芯电缆线 35 米、上海起帆牌3*95+1*50mm 规格铜芯电缆线20 米、 上海起帆牌3*70+1*35mm 规格铜芯电缆线2

13、0 米、绿宝牌16mm 规格铜芯线100 米。【承办过程】接报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在对现场 8 进行勘察,提取有效物证的同时,注意搜集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 在对搜集到的监控进行甄别时,发现16 日凌晨2 时许,有一辆可疑面包车在案发现场出现,由于现场监控条件的限制,看不清楚面包车的型号及车牌。侦查人员继续扩大监控视频的搜集范围。通过视频比对,发现该辆可疑面包车系五菱牌,车牌为皖A5xxxx。侦查人员围绕该车进行侦查,发现了一个名为周某彬的可疑人员。侦查人员立即对该周的情况及其活动轨迹进行调查,发现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同时发现了与其联系密切的另外三名可疑人员,分别为周某彪、周某涛、盛

14、某柱。同年9 月27 日,经过精心布置,侦查人员在合肥某小区内将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抓获后经审讯,发现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于2016 年9 月16 日凌晨2 时许, 盗窃六安市xx 甲纺织有限公司配电房内上海起帆牌3*150+1*70mm 规格铜芯电缆线 35 米、上海起帆牌 3*95+1*50mm规格铜芯电缆线20 米、 上海起帆牌3*70+1*35mm 规格铜芯电缆线20 米、 绿宝牌16mm 规格铜芯线100 米 (经鉴定价值为12667 元) 。经深入调查, 发现该团伙于同年9 月27 日0 时许在颍上县工业园xx 有限公司仓库门口盗窃江苏东峰牌YJV,铜, 185,4 芯, ZC,

15、 22,普通型低压电力电缆线491 米(经鉴定价值为130933 元);2016年9月份的某天晚21时许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配电房内盗窃汇达牌3*150+1*70mm 规格铜芯电缆线7 米 (经鉴定价值为1436 元)。同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将所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合肥市庐阳区xx 路xx 村“老杨有色金属回收站”,侦查 9 人员前往该回收站, 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抓获归案。 经侦查终结,同年12 月15 日,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办理结果】2017 年2 月23 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彬、周某彪、周某涛、盛某柱

16、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林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如下:周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周某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周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五万元; 盛某柱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杨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件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犯罪分子贪图享乐,以省会城市为中心,从网上查找周边城市破产或已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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