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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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李奋飞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通常不会出现让考生直接比较三大诉讼法的考题,但是,许多考生在记忆和回答问题时,却时常将三法之中的某些相似规定“相混淆”。为了提醒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注意一下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以达到更精确地把握,我们特将这些东西拎出来,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特别提醒:请考生们特别注意的是,本专题的目的仅在于提醒考生们只需要在单独复习某一诉讼法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不要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混淆记忆,千万不要进入误区去死记硬背下面这些不同点。本部分所称的“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法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中:1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 8 条、第 85 条,高法意见第 92 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高法解释第 96 条、第 197 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 50 条、第 67 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诉法第19 条,高法意见第 1 条、第 2 条)(二)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三)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 14 条)三

4、、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一)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 22 条至第 34 条,高法意见第 6 条至第 32 条)(二)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 25 条,高法解释第 5 条至第 14 条)(三)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5、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至第 19条)四、管辖权的转移(一)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二)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 5 条)(三)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 23 条)五、审判组织的人数(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 3 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41 条)(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

6、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三)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 3 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一)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二)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31 条,六部门

7、规定第 8 条,高法解释第 32 条)(三)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 47 条)七、公开审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刑事诉讼中: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 14 岁以上不满 16 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 岁以上不满 18 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

8、法第 152 条、高法解释第 121 条)(三)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注意: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审理还是可以不公开审理。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5 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三)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

9、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行政诉讼法第 40 条)九、近亲属的范围(一)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二)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三)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1 条)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一)民事诉讼中

10、: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二)刑事诉讼中:1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 2 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高法解释第 191 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 7 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 7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 7 日内既不立案

11、,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 42 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32 条)十一、是否准许撤诉(一)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 131条)(二)刑事诉讼中:1)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 177 条)2 )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高法解释第 198 条)(三)行政

12、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1 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9 条)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一)民事诉讼中:1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高法意见第 144 条)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高法意见第 144 条)(二)刑事诉讼中:1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

13、法解释第 117 条)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高法解释第 188 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36 条)2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37 条)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一)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1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 135 条)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 146 条)(二)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 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68 条,高法解释第 109 条)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高法解释第 109 条)3适用简易程

15、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 20 日。(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三)行政诉讼中: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 57 条)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82 条)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 10 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 5 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

16、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一)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 15 日;2对第一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 10 日;3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包括驳回破产申请)”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 141 条、第 147条,高法意见第 252 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 5 日: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第 181 条)(三)行政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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