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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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刘作翔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苦苦思索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 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意义。一、问题的缘起法 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 尔克罗齐埃认为,法 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 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 了这些 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 的社会力量最大 限度地调 动起来。当代美国,充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法律 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

2、现 出某种担忧。美国学者菲利普霍华德也指出,在美 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专制统 治者。因此法律不可能拯救我 们。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祥一个 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二、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 头当我们顺 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 会、泊求理 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

3、低法律 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 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 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 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是建立在 他精心构建的“理 想国”和“哲学王”基础之上的。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 国的依据。在他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的共和 国中,人被分为金质 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 匠、铁质农 夫四个等级,各个等级有

4、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和特殊职责,每一个隶属 于特定等级的公民都必 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定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特殊职责,对于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条件而分配给他的任务必须克尽职守,每一个等级 都必 须 固守 自己的工 作而 不得干涉他人事务。“各守本分、各守其职就是正义。”在他的理想国中,也会出现 纠纷,而这些 纠纷必须由政府当局来裁决。在裁决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 大的自由裁量权。柏拉 图不希望他们受体现于法典中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柏拉图的共和 国是一个注重行政 的国家,它 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他认为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阐发 了他对

5、法律作用的看法。他认为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 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 则。柏拉 图还 认为,法律原 则上是由抽象 的、过分简单 的观念构 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 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 繁的事务状况 的。立法者在其 为整个群体制定的法律中,永远不能准确地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 明晓统 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可见,

6、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较早提出有关法律缺陷、法律的弊端、法律局限性问题的代表人物,并成为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和思想源头。在晚年,由于在西西里锡拉古城建立理想 国的实验遭到失败,柏拉 图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他仍没有放弃“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的、最完善的“理想国”的统治形式,只不过他开始承认,这种“理想 国”的有效运行需要依靠具最高才智的人和 无误的判断,而这种人很难找,于是不得不另外寻求一种第二等好的统治形式,这种形式便是“法治国”。“法治 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在西方早期,同柏拉图“人治”理论相对立的,是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 多德虽是柏拉 图的学生,但他在许多

7、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亚里士 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尽管他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 着缺 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要求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作为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他认为,达到 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 的主要目标。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 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亚里士多德针对柏拉图的“人治”理论提出 了“法治”主张。他认为,正确制 定的法律应该是最高 的权威,法律对于每个 问题都应具有最高 的权威性。因 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性

8、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因此,“法治应当优于 一人之治”,“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 人治,这总得阻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让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抵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 而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 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 贤良也未免有热诚,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 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响的神抵和理智的体现。而 且,要使事物合 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

9、是这样一个 中道的权衡。“法律确实不能 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 人们的智虑,他们认为这种审议 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 的 多 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太荒谬。”亚 里士多德还认为法律在 国家生活 中具有重要地位,“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命令永远不能成为通则“

10、普遍”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 则即法律为基础。”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 了法律至上的主张。亚里士多德 的“法治”理论,奠定 了其后西方两 干 多年 来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其重要理论源渊。可见,从古希腊开始,思想家 们就已经发现 并提出 了关于法律局限性缺陷、弊端的思想。这种思想在柏拉图那里表现 得非常明显。三、当代的论争法治主义范畴内的法律利弊在当代,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局限性的探讨,与二干多年前柏拉图早期学说中那种蔑视法律、力倡“人治”的思想主张有所不 同。历史在经历 了、世纪的欧洲 启蒙主 义思想、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世纪的自然法复兴运动,以及资本主义 民主主义国家的出现

11、和社 会主 义国家的建立之后,法治主义逐渐占了主导地位,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潮流。人治主 义随着封建君主 国的逐渐瓦解而遭到摒弃。在这样 的历史大背景 下,赤裸裸的人治主 义主张已不 多见,但对法律利弊的争论和关注并没有停止。与过去不同的是,法学家 们将视线转向了在法治主义范畴 内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别。利益法学批判了上世纪末本世纪 初统治德国法律界的概念 主义法学关于“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指出,概念主义法学的这一理论假设是虚幻而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

12、必然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 的过程,也并不 总能从现存法律规 范中得 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利益法学的一个主要理论观 点是法律规范构成 了立法者 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而为了做出一个 正 义的判决,法官 必须弄清立法 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要保护的利益,这样,就形成了法官对成文法和制定法 的依附性。而事实上,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包揽无遗,在 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无所适从。这样,就需要法官善于发现法律的目的,通过法官个人的合理解释寻求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法国的

13、 自由主义法学家弗朗索瓦惹尼也指出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这 种自由裁量权不应 当根据法官那种不受控制的、任意的个人感情来行使,而应当根据客观的原则来行使。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 自由法学运动,也是在对法律 的缺陷做出分析之后,主张扩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大法官的司法裁量权,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自由法学家并不想解 除法官忠实于成文法的一般义务,但他们认为,当实在法 不清楚或不 明确的时候,法官就应 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 义观念来审理案件。如 果连这些正义观念也无法确定,法官就

14、应 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从柏拉图时代到 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 流派,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凡主张扩大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其理论前提就是认 为法律总是存在着不完整、不周全、不 明确、不清 楚、不合理等等缺陷,扩大法官 的 自由裁量权力,依靠正义和公平观念 处理案件,会弥补法律的上述缺陷,这并不违背法官忠实于法律、向法律负责的法治精神。这是当代西方法学家探讨法律利弊问题的一个新特点。在东方,法律的作用及其利弊问题也 为法学家们所关注。被 誉为近代日本启蒙思想之父的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在对 西方文 明进行考察之后,对法律 的利 弊作 了深刻的剖析。

15、他指 出 不论为欲或为利,必须老老实实遵守商业 的法规,只有遵守法规才能进行 交易,从而促进文 明的进步。在现代的人类世界上,除了家庭 和 亲友之外,不论政府、公司、买卖、借贷,一切事物莫不依据法规办事。福泽谕吉对法律的作用评 价道 就目前情况而论,促进世界文 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之外并无其 他更好的办法。厌恶事物外形,而抛弃其实际效能,是智者所不为的。他认为,道德只能行之于 人情 所在的地方,而 不能行之 于法制的领域。法制的效能虽 然也能达到人情的目的,但是从它所表现 的形态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的东西。另一位东方学者、阿尔及利亚现代思想家穆罕默德贝贾维,也对法律 的作用及利

16、弊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法律是社会的固有现象,离开社会就无法设想法律的存在。法律是社会现实的结果,或 者说是 包含所有经济、历 史、文化和其他成分的社会环境 的产物。他指出 人们已清楚地意识到法律 中包含的奇特而又富有成果的矛 盾,即法律 的真实本质和它的真正作用之 间的矛 盾。法律本质上看来是进化的,但其作用却又是保守 的。一方面,法律反映 了变化着的社会现实 尽管肯定会出现差距和延迟,它却必须适应这一现实,就这一点看它是进化的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关 系的表现方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决定性或者说稳定性作用。因此,它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做法 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这些做法 秩序 的变革,就这一点讲,它又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 守旧是两对永远 影响法律的现状和法律的未来的因素。每当社 会经济结构和关系发生变化,法律常常在较迟一段时间之后就适应这种变化,以便使变化能巩固下来。但是,在保证和捍卫业已取得的进步的 同时,法律又成为社会经济关 系重新 向前迈进的阻 力。这 种阻 力虽说不是不可克服的,但的确会造成延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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