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ppp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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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1 -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 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二一六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二一六 年 月 日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行新型城镇化和城市智能化建设,有效解决茂名市电白区停车

2、难问题,规范城市智能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提升辖区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由第二条所述甲、乙、丙三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第二条 协议一方:电白区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按照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授权(附授权书),签署本协议。注册地址: ,注册号: ,签约代表: ,职务: 。 协议一方: 中标人 (下称“乙方”)。注册地址: ,注册号: ,签约代表: ,职务: 。 协议一方: 项目公司 (下称“丙方”)。注册地址: ,注册号: ,签约代表: ,职务: 。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协议所涉项目概况 项目

3、实施区域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路段:人民路、新湖路、新湖二路、埗头路、西湖东路、海滨路、海堤路、海滨一路、海滨二路、海滨三路、海滨大道、中心路、湖边路、文明路、文教路、澄波街、厂前路等。 项目建设采购规模及投资估算:建设采购总规模为 5000 个停车位,包括路内和公共停车位,总投资约 7800 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建设。 项目建设时间节点要求:项目每期建设工期为 1 年,自起始日期至交工验收之日止。每一期的起始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第四条 第四条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经公开招标,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第五条 第五

4、条 丙方系电白区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 公司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要求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 第六条 第六条 乙方具有要求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为便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丙方可将本项目分期规划建设、运营与移交。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3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第七条 名词解释 对协议中涉及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 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

5、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1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7.3 项目:指本协议第 8.1 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权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路内公共智能停车项目、其他公共停车场项目、项目设施上播放广告及设置充电桩等业务。 7.4 项目建设:指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设施及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7.5 公用设施:指由相关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单位为了项目施

6、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7.6 场地:指本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内建设运营公共停车设施用地或市政道路路面等。 7.7 协议:指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6,每一部分都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7.8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本协议附件所列举的批准。 7.9 履约保函:指根据本协议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特许经营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7.10 法律变更:指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或政

7、府部门对任何法律、条例、法规的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 (2)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1)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4 - (2)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7.11 项目建设开始:指项目建设供应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停车设施建设的开始。 7.12 完工日:指停车设施建设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如有)或由乙方自行完成竣工验

8、收的当天。 7.13 商业运营开始日: 指甲方发出正式运营证书或通知的当日, 即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7.14 运营期:指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项目移交日的运营期间。 7.15 项目公司: 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授权机构与中标人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 所要求在茂名市电白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公司, 包括该公司的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7.16 特许经营权: 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的、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7.17 收费:指丙方依法获得批准后收取停车设

9、施使用费的行为。 7.18 项目建设采购合同: 指由丙方和中标人或建设供应商之间达成的有关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 安装、 项目监理、 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7.19 建设供应商: 指中标人由丙方聘用, 根据建设采购合同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建设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7.20 建设期:指自乙方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本项目的建设期间。 7.21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但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应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10、所造成的,应减或免一方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7.22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7.23 不可抗力:系指甲方、乙方及丙方在该方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并且在发生时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难。如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或防疫隔离或类似措施;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5 -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

11、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协议所涉项目设施的国有化; (6)城市规划或城市建设发生重大变化,对本项目特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7)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对本协议产生不合理实质性影响的任何进口限制、配额限制或销售限制; (8)发生减慢施工进程或停止施工的文物考古、群众阻挠施工并实质负面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 7.24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7.25 环境污染:指本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声

12、音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者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7.26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7.27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7.28 政府支持函:指由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并以政府名义为丙方出具的、表明政府支持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函件。 7.29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大部分中国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经营企业对于同类项目采用或认可的惯例、 方法及做法 (包括大部分中国城市停

13、车智能管理系统经营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 方法及做法) , 在依据已知事实或做决策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成预期的结果。 应本项目而言,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 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设施并处理紧急情况。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

14、-1601A74N0661 - 6 - (3)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适当使用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4)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5)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停车智能管理系统 PPP 融资建设项目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0835-1601A74N0661 - 7 -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乙方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本项目的权利,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乙方及丙方独自占有该项目的建设权、经营权;有效期满,乙方及丙方无偿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不再将该项权利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其他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利用和侵害该项权利。 8.1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 (1)路内公共智能停车项目: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于茂名市电白区行政辖区内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占用之市政道路,投资建设并运营的路内公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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