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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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AbstractAs a new type of transaction in the market, online trading brings the convenient, abundance goods for sale and news of service to people,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increases the opportunities of consumers suffering from damage and severely violates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onsum

2、ers.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for consumers online trading is ver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online transaction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combined with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n this paper,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protect the

3、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f the online transactions in China.KeyKey words:words: online trading; the protection for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for damage.试论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论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网上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为人类提供了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它突破了商业发展的传统惯例,呈现出爆炸性增长

4、的趋势,但由于受到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这也给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难题。一、网上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一、网上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网上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交易主体是以虚拟的状态存在的,即卖方在网上交易中仅以虚拟的方式存在,真实名称、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网上交易一切都通过网络进行,买方卖方互不见面。与传统交易相比,网上交易存在着特殊性。(一)交易主体的复杂化(一)交易主体的复杂化在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环境下,交易主体一般只涉及两方:经营者和消费者。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比较容易的

5、认定的。而网上交易涉及的交易主体的范围远不止这些。网上交易是利用网络通信进行的非面对面的交易,几乎所有的交易记录和意思表示都表现为电子数据。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和效益,需要许多主体参与货物交易或服务中。网上交易一般涉及到的主体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还包括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认证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货物运输机构等。(二)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二)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在传统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基本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交易各方能够比较清晰的感受到对方的存在,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信息是否真实。而网上交易则不同,它广泛采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作为营销手段,将各类商业活动的信息完整再现,整个交

6、易过程主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这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当事人在网络中可以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形成了一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商业环境。这种虚拟环境与现实地域发生脱节或错位,使人们将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链接发生困难,给政府管制、法院管辖提出了挑战。(三)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范围的变化(三)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范围的变化与传统消费者权益所包含的内容相比,网上消费者受保护的权益范围和内容的有所扩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

7、不得剥夺或限制。但是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这九项权力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两方面:1、法律规定的权力的内容已经有所扩大,比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2 其他应受保护的权力的出现,比如隐私权、交易安全受保护的权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我国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我国网上交易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二、我国网上交易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网上交易虽然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以及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也给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难题。(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我国消

8、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依赖于他对相关商品信息的了解,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就是让消费者有权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适当了解后才购买商品或者选择服务。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是与传统购货方式中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的环节相配套的。然而网上交易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消费者与网上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在虚拟空间里,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坏,大

9、多仅凭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所以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仅仅是局部和片面的,他们依赖网络广告的提示来判断商品是否就是自己所需要的。但是网络广告纷繁多样、鱼龙混杂,消费者很难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及其真实的使用价值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他们往往会因为各式各样的极具诱惑力的网络广告而被掩住耳目,失去判断力,因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二)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保障(二)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保障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三个方面。在网上交易中,与传统交易相比,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

10、本质的变化,但对于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而言,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网上交易中的商品传输主要通过物流配送系统来完成。与传统交易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而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卸责任。另一个重要的财产安全问题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在网上购物过程中, 支付方式主要是通过信用卡或者网上银行等手段。虽然在技术上,这些手段都是可靠的,但交易系统的各种隐患, 黑客的入侵等都能造成消费者的各种密码被盗取而导致财产被盗用,或者支付无法完成,或者指令受

11、到错误的执行而致使消费者自己遭受损失。其次是隐私安全。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 公民的隐私权虽然也会受到侵害, 但其侵害的范围和程度都远远不能与网上交易模式相比。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经常被迫要求提供诸如个人电话、住址、性别、年龄、收人、爱好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消费者个人资料就容易为欺诈、盗窃、黑客破译用户密码等非法活动提供了线索, 不仅如此,很多商城网站都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允许转让,这些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和风险也相应地极大提高。如果消费者连最基本的个人隐私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也将成为一纸空文。(三)消费者的退货权面临冲击(三)消费者的退货权面临冲击消费

12、者权益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虽然法条明确规定了有关退换货的条款。然而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却遇到许多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很难简单的适用原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首先,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在传统交易中,经营者都要遵循国家根据某些商品的复杂性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义务。由于在网上交易中交易主体与交易过程都是虚拟化的,网上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互不见面的特性而逃避对消费者的这一义务,消费者

13、无法切实接触货物,从而其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当消费者在网上购得商品后出现所收到的商品质量、价格、数量与网上所看到的样品与广告宣传内容有出入甚至完全不相符等问题时往往求助无门,难以享受到应得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十分不利。与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力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如果消费者提出非厂商、经销商与商品原因的退货请求,相应的配送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等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

14、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那么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是否会被视为违约?还有网上中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商品如何进行验货,特别是如何实现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四)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四)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交易模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在网上交易模式中,消费者很难找到经营者。目前,我国商城网站大多提供的是一种近似于中介服务的“电子信息服务”,且多数商城网站在提供此种服务时,

15、又时常发布限制性条款或免责条款。消费者一旦点击 “同意”按钮,就等于接受了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欲向商家索赔,首先需要商城网站提供商家的详细信息资料,但由于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网站信誉及其利益等问题,就把损害赔偿责任扩大到与交易相关的诸如银行、购物网站等负有对商家的资信、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义务的为交易提供服务并从中盈利的第三方。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以外的经营者、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一正当要求很可能被商城网站所拒绝,导致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无法实现。(五)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律规范(五)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律规范现

16、代经济是信用经济,消费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消费品购销的重要方式,在网络虚拟空间就更是如此。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评价标准,目前我国的消费信用评价体系仍处于依靠企业和地方进行探索的阶段,全国统一的信用法律仍是空白。而仅靠一般性的法律调整消费信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合适的,一般交易法律及其原则也无法规范消费信用法律关系。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对于我国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对网上交易活动的规范将是极其不利的。三、国外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及主要经验三、国外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及主要经验(一)国外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一)国外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伴随着网上交易的出现,美国、德国、欧盟等信息技术水平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及地区都做出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的相应调整,以适应网上交易时代消费者保护的新要求。1.1.美国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美国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美国作为网上交易发展最早的国家,在立法方面取得的突破为世界瞩目。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政府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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